刘炳涛
(西安石油大学人文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5)
我国古代的刑罚中,有一类刑罚是把犯人发往边疆地区服刑。这类刑罚在历朝历代名称不一,有迁、徙、徙边、流放、长流、充军、发配、发边外为民等说法,但从刑罚种类上来区分,都可以归入流刑。这些被流放到边疆的犯人是很多的,他们虽为罪犯,但对边疆地区的开发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到了清代,除原有的流刑、充军外,又出现了发遣刑,明确规定把犯人发往北部边疆,使清代留驻边疆的犯人大增,为我国西北和东北地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便着力阐述发遣刑对清代边疆开发的意义,使那些在历史上没有留下名字的遣犯们能够不被人们所遗忘。
在清代,发遣一词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发配,作动词用,指把军犯和流犯发到指定地点服役。《大清律例·名例·犯罪免发遣》条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这里发遣就是指发配。在清代的条例中“照例发遣”之类的用语较多,即是把罪犯照条例前面所定的刑罚发配。其二,即是指一种特殊的刑罚,指把罪犯发往东北地区或新疆分别当差、为奴,被发遣的罪犯则称为遣犯。按照《清会典》的解释,发遣刑是“发往黑龙江、吉林、伊犁、迪化等处,酌量地方大小,均匀安插,分别当差、为奴。” 由此可见,发遣有着特定的含义和特点,与充军和流刑有着一定的区别。
第一,发遣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在五刑之中,流刑本来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明清充军比流刑为重,而发遣比充军更重,原因在于发往边疆与当差、为奴相结合所产生的惩罚功能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