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函授教育中的应用——以法学案例教学为视角

2013-04-10 20:30
史志学刊 2013年1期
关键词:讲授案例教学法

谷 玲

一、函授教育引入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案例教学是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核心的新型教学法,这与传统教学中一味突出教师单一主体地位、强调单向交流、教材多年一贯的固定化等有很大不同。案例教学使得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形成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和探索性学习的开放式的学习氛围。与传统的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案例教学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及教学责任心提出了比传统讲授方法更高的要求。传统教学方式是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以灌输的方式从书本到书本,从概念到概念,关注的是向学生灌输了哪些知识,忽视了对学生学习潜能的开发,导致学生理论与实践的脱节。而案例教学既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理论知识,又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既要求教师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补充教案,又要求教师更加重视社会实际现状,对现实中的问题保持高度敏感,不断地从社会实践中寻找适宜教学的案例。采用案例教学法可调动教师备课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从而使教学活动始终处于活跃进取的状态,不断推陈出新、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2.案例教学有利于促使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学习是学习型社会对人们能力的基本要求。传统教学方式教给学生的是运用概念解决问题的现成答案,学生获得的是背诵、机械记忆、按标准答案答题的知识。而案例教学告诉学生“答案不止一个”,答案是开放的、发展的。在案例教学中,教师通过有意识的引导,让学生自己去找资料,通过个体独立或群体合作的方式做出分析和判断,积极寻找多种答案,这样经过多次反复的积淀后,就会获得自主学习的方法。

3.案例教学有利于增加教师和学生以及学生相互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教学中“教师是传授者,学生是消极的接受者”的模式,教师在案例教学中既要当好“导演”,又要在课堂讨论中审时度势因势利导,让每一个学生充分地发挥积极性。这种教学法将使得学生在阅读、分析案例和课堂讨论等环节中发挥主动性,使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师生互补、教学相辅”的关系,有利于加强师生交流、活跃课堂气氛。同时,案例教学的过程,通常要经过小组、大组合作思维的撞击,在合作中互相沟通,在沟通中增进合作,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学会相互沟通、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同时也增强了学生说服别人以及聆听他人的素质和能力。

二、如何在函授教育中实施案例教学法

实际上,案例及其运用案例的教学方法是多种类型的,有描述型案例、有分析型案例;有简单案例,有复杂案例;有站在当事人立场分析的案例,也有站在局外者角度分析的案例。在具体讲授中,要根据不同情况灵活掌握。下面我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从操作层面谈谈在函授教育中实施案例教学法的一些体会。

1.理论法学的讲授应以系统的理论讲授为主,但应辅以适量的案例分析。目前我国法学教材的内容多为政策、法律的注释,与法条教育相适应,流行于我国大学讲坛的法学教育方法多为“填鸭式”讲授。这种方法几乎是千篇一律的法条逐条注释,论述其如何的合理与正当。几乎每堂课均是由教师在讲台上口沫横飞地照本宣科,学生则在下面埋头猛记,与此相对应的是寻求惟一标准答案的考试制度[1]。而通过案例教学,比如通过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等违法案例并结合部门法进行分析,使学生更清楚地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后果。如能联系当前我国公民权利、义务观的实际,指出增强公民权利观念和义务观念的重大意义及措施等,将会使讲课内容更深一层。应用法学的讲授应以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双管齐下。因为,应用法学诸如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与实际工作联系密切,在讲授法律理论的同时,应加进大量案例,但不是简单的举例证明,而是利用其综合性的特点进行课堂分析。如通过对一份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分析,让学生一下子就能够了解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主要条款、订立合同的方式、程序及应遵循的原则等。通过案例使学生学到的理论和知识能够系统化、整体化。在具体分析某一案件时,注意从学生所熟知的知识点入手,渐及对较高和更高难度的问题步步推进,使学生在知识的表层与深层、低层与高层之间循序渐进,从而达到贯通的效果。

2.适当给学生布置案例,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合理使用案例的流程可以设计为:课前引入案例+课中讲授知识+课后布置案例。一是课前布置案例,让学生结合教材自己做出判断,当教师进行讲解时,学生都会用心听,以对照自己的理解与教师或与其他学生讨论有什么异同。这样做,学生们的学习兴趣就特别浓厚,学习效果也好。二是课后布置案例,加深学生对教材的理解。每讲完一章后,教师要布置案例,要求学生通过案例分析,把本次课的内容有机联系起来,系统地加深理解。这样既能让学生很好地掌握教学内容,也会使教师的教学水平得以提高,使教学两方面相互促进、相互进步。

3.对于在实践中应用广泛、学生感兴趣并具有一定难度的内容,可组织适量的案例讨论。在上课前,可先将案例布置给学生,提出讨论重点和要求,让学生有目的地查寻有关资料及该案件适用的相关法律。在上课时,先由教师以案例为线索,介绍案例背景,营造讨论氛围,提出争论问题,引导讨论方向;学生要把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案例的实践中去,判断案例中哪些是有关的内容,找出真正的案例问题,决定应该做什么,设计出解决方案或行动计划等等。具体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A.阅读案例、个人分析。主要是审读案例文本,把握案例事实,识别案例情境中的关键(案例)问题,个人进行案例分析,初步拟定解决问题的方案。

B.小组讨论、形成共识。在小组或全班同学面前呈现个人对案例问题的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和依据;听取同伴意见,对案例问题和解决方案展开讨论,以达成共识。讨论时,教师如发现学生在哪些问题上看法不妥,可作启发式提示,让学生重新思考,寻求正确的答案。

C.课堂发言、全班交流。通过在班级中进行交流,相互检验和修正对案例问题的分析,进一步完善解决方案。

D.总结归纳,消化提升。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独立完成案例作业,撰写案例学习报告。

另外,如条件允许,可组织学生举办模拟法庭或到基层法院旁听审判等。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1.案例的选择要恰当。

要在课堂上成功地使用案例进行教学,教师在课前对案例的选择非常重要。选择案例应注意以下问题:

(1)案例要根据教学目的有针对性地收集。案例的内容必须适应具体教学环节的需要。案例的主题有多种多样式,情节有长有短,所涉及的范围或大或小,在案例中必须把事件发生的背景、案情反映的问题、矛盾和冲突提示清楚;同时所选案例忌讳背景模糊、情节冗长、脉络不清、平铺直叙、枯燥乏味等不足。案例的收集过程是个不断筛选积累的过程,收集的案例要有针对性与典型性。

(2)注意案例的时效性。如果选用时间跨度长的案例,内容可能会陈旧过时,缺少时代特色,这会降低学生参与案例的积极性。教师要加强对案例的研究,课堂教学应不断更换选择补充新鲜的案例,确保案例的时效性。

(3)把握好案例的难易程度。案例太难,学生因知识储备不够无从下手,只有消极等待课堂上的灌输,丧失参与的兴趣。相反,案例过易,结果一猜便知,这不仅降低了教学要求,也会降低学生对案例的参与度。所以,案例难易要适度。同时,对案例难易程度的掌握,有助于教师把握好教学进度,根据学生的接受能力在单位时间内完成一定教学量,提高学习效率。

(4)教学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真实性。教学案例的代表性即典型性。典型的法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内容和形式,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而真实的案例则有利于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案例材料需要进行精心地组织和编排。一个好案例不是简单而机械的课堂陈述,它应能给读者提供一个充满目的性的需要深入思考的复杂环境,使读者在一定的研究框架内就现实问题作出判断。为了达到教学目的,教师要对案例材料进行组织编排,如尽量融合几节课的重点,或加强一节课的主要线索,或围绕一个主题对案例进行剪裁加工,将单个的案例串联起来,组合数个案例,使案例发挥最大的价值。

2.案例教学应遵循教学规律。

案例教学比较适合于已掌握了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有一定知识积累的学生。因此,不能盲目地不看对象地随便应用。如同对案例的学习不能代替理论、知识的学习一样,案例法也不能完全代替其他的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一般来讲,对法理学、法史学等理论性强的学科,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是不可或缺的;对于应用性强的部门法学,可加大案例教学的比例,必要时可选取一、二个疑难案例组织案例教学研讨。疑难案例一般是在一个大的理论问题或者有几个理论知识讲授之后,而进行的案例讨论课上使用。使用疑难案例的教学目的,是帮助学生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准确区别几个不同问题的相似之处。同时,一门课程从头到尾都要用这种教学方法也是困难的。如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要求有精密的推理和分析,有时案例的答案分歧较大,而且一时也无法通过实践检验其合理程度,这时只能采用讲授法等方法。因此,一门课程一般也只能选择那些合适的单元应用这种教学方法,不可能从头到尾都采用这种教学方法。

3.案例教学要强化对学生的引导。

案例教学法对老师的挑战之一就是老师要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课堂上,当老师引出某个案例并对学生讲出案例的大致意思后,提出学生感兴趣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让学生在课堂下讨论或者辩驳,学生对感兴趣的问题往往都会讨论得比较热烈,有的甚至像辩论会出现正方反方。此时教师要顺势加以正确地引导,结合课堂秩序、学生观点的角度、立场,既要让学生形成百家争鸣的现象,同时又要实现教学的目的。当课堂讨论达到了一定程度之后老师宣布课堂谈论暂告一段落,最后作出点评。如在讲FOB术语时,可以先引入关于FOB术语的案例。在引入该案例时不是让每个学生立即来发言回答问题,而是先把学生根据某一条件分成若干个小组,由小组人员先讨论在这案例中索赔到底是谁的责任,然后再由小组内部推荐某个同学上讲台来讲述本小组的观点。如果此小组其他同学还有补充的话也可以上台发言,如此能让学生更有自主性,更能锻炼他们独立思考和分析事物的能力,同时也更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4.案例教学应尽可能选用多媒体教学。

心理学实验证明,在视觉、听觉、触觉三种信息接受方式中,通过视觉接收的信息量最大,比例约占85%;听觉接收的信息量约为11%;其余身体各部位如鼻、舌、肢体等接收的信息量约为4%。采用多媒体教学,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主要是通过视、听来接受教师所传递的信息,通过信息传输的有效性来保证案例教学获得较好的效果。

综上,鼓励学生进行比较、应用、评估、分析、综合后对于当下中国法治和法学理论形成自己的见解,而不仅仅局限于听课和记忆。请学生自己作出判断和辩护自己的判断,而后为决策提供证据[2]。这就是案例教学法的启示。

[1]蓝寿荣.教之有法与教无定法——法学教学方法的回顾与思考[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6,(1).

[2](美)肯·贝恩.明廷雄,彭汉良译.如何成为卓越的大学教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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