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原因分析

2013-04-11 05:04唐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11期
关键词:在押人员看守所监管

唐兢

(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510230)

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原因分析

唐兢

(广东警官学院 侦查系,广东 广州510230)

预防和遏制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需要正确分析其产生发展的原因。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原因十分复杂,主要有看守所监管工作疏忽的因素、客观羁押环境的影响、在押人员自身因素、刑讯逼供等其他因素。

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

近年来,公安看守所大力开展和谐监所建设,加强人性化监管,看守所人权保障工作有了明显的改善和长足的进步。但是,自从云南“躲猫猫”事件后,近来看守所发生的一些非正常死亡事件陆续见诸媒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严重侵犯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看守所监管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也损害了公安机关乃至党和政府的形象。分析新时期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原因,是研究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置策略,遏制、预防非正常死亡事件长效机制的重要前提,也是当前公安监管理论和实务界应当高度关注的问题。

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主要类型有在押人员自杀、在押人员互殴致死、监管人员虐待体罚在押人员致死、办案人员刑讯在押人员致死、其他意外死亡事件等。造成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看守所管理上的疏忽,也有在押人员自身思想情绪和身体原因;既有监管制度上的漏洞,也有客观羁押环境的影响;既有看守所管理部门的因素,也有办案单位、在押人员家属等因素的叠加影响。笔者经对某省看守所近年来发生的若干起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调查研究,认为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人为因素

绝大多数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甚至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体现在:

一是值班巡视疏于监控。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一般都存在一段时间的发生发展过程。在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或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可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事态发展的环节。尤其是在值班监控和巡视检查环节,只要严格按照监管制度实施值班巡视,总能及时发现并控制事态。为了保障看守所的安全运行,看守所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值班巡视制度,对在押人员进行持续严密监控。监管人员稍有疏忽,出现监管漏洞或者监控真空,就极有可能出现在押人员利用监管漏洞实施自杀或者暴力殴打行为,以致酿成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恶果。值班巡视不只是发现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的重要途径,也几乎是及时制止并控制事态发展的最后环节。监管人员在值班巡视时的疏忽麻痹是导致非正常死亡事件在发生、发展过程中不能被及时发现并控制的主要原因。

二是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借助某些工具实施的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如在押人员自杀、互殴致死等,总是与看守所安全检查的流于形式不无关系。安全检查是看守所一项经常性的安保措施,是发现、查获危险违禁物品的重要方法。因此,看守所的安全检查应当认真细致、规范有序、常抓不懈。监管实践中,有的看守所安全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存在检查方法不细、检查部位不全、检查频率不密、检查形式不多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查获可能用于自杀、斗殴的绳索类、坚硬锐利类危险违禁物品。在押人员藏匿的上述物品如果不能及时缴获,就有可能成为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重大隐患。如某市看守所羁押的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的重点犯罪嫌疑人唐××,在监室私藏了两米长的床单布条,该看守所数次安全检查均未发现,后唐××用藏匿的布条自杀身亡,酿成恶性事故。

三是对“牢头狱霸”失于查控。“牢头狱霸”是群居式监管模式下常见的监所亚文化现象,为法律、监规所禁止,虽历经整治,仍时有抬头。“牢头狱霸”不但拉帮结派、对抗监管、把持监室内事务,而且还在监室内横行霸道、恃强凌弱、打死打伤其他在押人员,是一股严重危害看守所安全的监所恶势力。有的看守所和监管人员贪图管理上的方便,在在押人员群体中设置“号长”、“舍长”、“领工员”等各种“牢头”的名目,利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且疏于管控,以致“牢头”沦为“狱霸”。更有甚者,极少数监管人员对“牢头狱霸”活动采取不闻不问、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甚至纵容、指使、教唆“牢头狱霸”殴打其他在押人员,以致酿成非正常死亡事件。[1]

四是教育转化浮于表面。教育转化是现代监所管理矫治理念下的一项主要任务,也是稳定在押人员思想情绪,保障看守所安全的重要方法。看守工作实践中,某些管教人员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管理轻教育”或者“只管理不教育”的倾向,片面追求安全,常年只顾埋头日常管理,忽视对在押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有的管教人员在教育谈话时浮于表面,重量不重质,教育方法简单粗糙,没有触及在押人员的思想、心灵深处。在押人员的悲观厌世情绪、暴力冲动人格等不良心理得不到正确的疏导与矫正,就有可能演化成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自伤、自残、自杀、斗殴行为。

五是日常秩序怠于整治。生活卫生管理是看守所的一项经常性任务,也是保障在押人员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看守所的生活卫生保障水平大为提高,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但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某些管理部门重视不够等原因,有的看守所生活、卫生条件还比较差,管理秩序混乱,致使有的在押人员营养不良,体质下降,甚至在押人员患病也不能及时医疗和救治。有的在押人员因为劳动任务重、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秩序乱而发生暴力冲突事件。生产资料和劳动工具的流失,也成为引发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隐患。因此,混乱的日常管理秩序,也是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滋长的土壤。

六是狱情信息趋于闭塞。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一般都是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但也并非临时随机突发,一般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萌发动机、预谋策划、研究方案、准备工具、择机实施等阶段。这些不同的阶段既有较隐秘的思想斗争、心理准备过程,也有积极外露的行为表现。如果看守所狱情动态信息渠道畅通,就能及时发现在押人员可能自杀、互殴的蛛丝马迹,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有的看守所获取狱情动态信息的办法不多、渠道不畅、研判不明,狱情信息闭塞还盲目乐观,监所安全管理犹如“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出现非正常死亡事件也就不以为怪了。

二、羁押环境因素

看守所某些非正常死亡事件与不良的客观羁押环境不无关系。有的看守所年久失修,设施老化,装备落后,已不适应现代监所对安全保障工作的客观需求,导致秩序混乱、隐患丛生。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看守所的设施建设受制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的看守所存在经费紧张、保障不力的现实困难,监管设施、装备的现代化程度和科技含量不高。日常管理和事务工作大都依靠手工作业,束缚了本已紧张有限的看守所警力资源,安全保障工作效率较低,不能适应当前在押人员反监管伎俩日趋隐秘、智能化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是由于有的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科技意识、信息化意识不强,对看守所设施的现代化改造、信息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或者缺乏统筹规划和足够投入,或者使用时未能充分发挥监所现代科技装备设施的最大效能,或者没有及时更新维护,以至于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例如,“躲猫猫”事件中的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就存在这种情况,监控设备损坏达半年之久没有及时更新维护,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在押人员李××被“牢头狱霸”殴打的情况。看守所监控设施在建设、使用、维护上存在的漏洞,使之不能及时发现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隐患,不能严密监控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动态,客观上为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提供了赖以发生的环境。

关押拥挤是当前看守所较为普遍的现象。在群居式的监管模式中,单位居住面积监室内羁押的在押人员越多(人均铺位面积越小),在押人员之间发生矛盾纠纷、人际冲突的几率就越高,频繁发生的纠纷、冲突极易演化为看守所暴力事件。因在押人员人际暴力互殴而致死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与看守所关押拥挤状况有一定联系。有的看守所不但关押拥挤,而且秩序混乱、环境恶劣。局促的空间、封闭的环境、有限的资源、沉闷的气氛等都容易使在押人员产生心理压抑,滋生自杀或暴力情绪,加之管理的疏忽就可能发展为非正常死亡事件。

三、在押人员因素

在自杀类型的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在押人员的悲观厌世等不良心理是诱发的直接因素。有的在押人员入所后,因为罪行严重,担心将来要面临极刑或长期监禁的结果,对前途失去信心,产生自杀念头;有的初犯、偶犯不能适应羁押环境,挫折耐受力低,无法接受被监管的现实,出现想通过自杀以寻求“解脱”、“逃避”的心态[2];有的则是因为外部的压力,如家庭的排斥,离婚、分居等婚姻和感情问题而萌生弃世心理;有的是因为身体和精神的疾患且在看守所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出现轻生的想法……此类种种因素,是看守所自杀型死亡事件发生的内部原因,一旦存在外部监管的疏忽和漏洞,就使在押人员自杀行为得以实施。

从在押人员互殴而引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来看,行凶者的冲动、暴力型人格特征是造成该类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重要原因。有的在押人员入所前就实施了暴力犯罪,生活中表现为多疑、固执,缺少同情心和责任感,情绪不稳定、易紧张,喜欢寻找刺激,适应现实能力与人际交往能力差等特征。他们往往行事冲动,胆大妄为,不计后果。入所后因为环境拘束、人际纠纷、矛盾冲突而使其原有的冲动、暴力倾向更趋强化,发作更为频繁,监管人员采取禁闭等严管措施也不能完全阻止。这类在押人员不仅因与其他在押人员发生矛盾纠纷而大打出手,有的还以暴力殴打、欺凌侮辱他人为乐,常在监室内寻衅滋事,称王称霸,其他在押人员敢怒而不敢言。可见,冲动、暴力型人格特征的在押人员是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重大隐患,看守所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这类在押人员的教育疏导、心理矫治。

看守所内某些不正常人际关系也为非正常死亡事件提供了重要条件。首先是监室内在押人员多是漠不关心、疑虑猜忌、报复倾轧,在其违法犯罪思想未得到彻底改造前,同处一室的在押人员很难形成团结友好、积极互助的人际关系。在押人员群体中普遍存在惩罚告密者的亚文化现象和害怕报复的心理,使得在押人员甚少主动向监管部门反映监室中存在的种种暴力、欺凌等可能造成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隐患。其次是监管人员和在押人员之间存在一定的社会距离。尽管看守所管理制度要求监管人员对在押人员实行人性化管理和面对面的直接管理方式,但由于身份、地位、角色的差异,再人性化的管理也很难使两者之间“亲密无间”,在押人员和监管人员之间总会存在隔阂。这种社会距离,既阻滞了一般狱情信息的传递,也使某些可能导致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自杀情绪、暴力隐患等信息不能被看守人员及时获取和掌握。

四、其他因素

一是办案民警刑讯的影响。刑讯逼供是某些基层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审理案件时使用暴力手段获取口供的非法行为,公安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有的办案民警在讯问在押人员时,法纪观念淡薄,采用暴力手段逼取口供,造成在押人员返回监室后伤重致死。办案民警的刑讯是造成这类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直接原因,但看守所也存在制约监督不力、健康检查不细、医疗救治迟滞等问题,导致未能及时发现伤情、延误救治时机,最终酿成非正常死亡事件。可喜的是,我国于2012年6月11日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明确提出要“强化对刑讯逼供的预防和救济措施。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将办案区域与其他区域物理隔离,按照办案流程设置办案区各功能室,并安装全程录音录像和视频监控系统,实时、动态监督管理执法办案全过程,防止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提讯和还押制度。”这些措施和制度将对因刑讯而导致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起到重要的遏制作用。

二是抓捕时被群众围攻殴打的影响。在看守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有个别在押人员存在入所以前,群众、治安人员将其缉拿抓获时,被义愤的群众围攻殴打,入所后伤重不治的情况。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仍较严峻,人民群众对违法犯罪现象深恶痛绝,公开场合一旦出现违法犯罪人员被现行抓获或者拒捕的情况,容易出现群众聚集围攻的局面。如果入所检查和所内卫生医疗管理出现疏忽和漏洞,使在押人员“所外伤”引发非正常死亡事件成为可能。

三是在押人员家属的影响。家庭帮教对在押人员思想情绪的稳定有重要的影响。在押人员的家庭成员、亲友等如能配合看守所和办案单位积极做好帮教工作,就能使在押人员情绪稳定、安心改造、服从监管,并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未来。但有的家属对在押人员失去信心,对帮教工作采取漠不关心乃至放任的态度,极易使在押人员滋生悲观失望情绪,甚至发展为自杀动机和“破罐破摔”的心理。如某看守所羁押的吸毒、贩毒嫌疑人张××,其父母因张××长年吸、贩毒而与其关系不和。在一次会见中张被父母深恶痛斥后,被家庭抛弃之感倍增,便于会见当晚留下遗书后在监室内自杀身亡。因家庭因素的影响,导致的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有吸毒史的在押人员、惯犯、累犯、性犯罪人员、女性在押人员比较多见。主要是这些在押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容易使家属产生厌恶排斥心理,或者因为这些在押人员家庭观念较重而容易产生被家庭厌恶排斥的心理。预防此类因素导致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需要取得在押人员家属亲友的支持,精心设计好帮教方案。

综上所述,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原因纷繁复杂,往往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综合作用的结果。有效预防、处置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正确分析其形成原因是关键。只有在客观全面、深入透彻地分析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发展的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遏制措施,完善预防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和看守所安全。

[1]唐兢.看守所“牢头狱霸”形成的社会学原因分析[J].政法学刊, 1997(1).

[2]于树斌.看守工作实用全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4:180.

D631

A

1673―2391(2013)11―0014―03

2013-05-27 责任编校:边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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