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处罚分流制度的困境及出路
——以工读学校为视角

2013-04-11 06:15韦尧瀚
关键词:工读学校分流矫正

韦尧瀚

(广西大学法学院,南宁530004)

我国未成年人处罚分流制度的困境及出路
——以工读学校为视角

韦尧瀚

(广西大学法学院,南宁530004)

未成年人分流制度系舶来品,其设立的目的在于避免轻微犯罪和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未成年人过早地接触正式的司法程序,使其能够更好地改过自新与复归社会。因此,未成年人分流制度的核心在于非惩罚性,决定了对这些问题未成年人的处分应秉持教育重于惩罚的理念。但是目前我国的未成人处罚分流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未成年人分流制度,工读学校可作为解决目前问题的方案。

未成年人分流制度;工读学校;相关建议

未成年人分流制度的目的在于减少问题未成年人与正式司法程序的接触,通过教育、职业培训、心理咨询等方法让其改过自新,以便日后更好重新融入社会。因此,笔者赞同对未成年人分流制度作如下定义,即所谓的未成年人分流制度指伴随未成年人从法院移转至替代性措施而产生的、由正式司法程序到非司法程序转化的各种社区处分计划或措施之总称[1]。此外,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对分流制度加以规定,但是在已有的制度上已经表现出分流的内涵和意义,未成年人分流制度逐渐走向前台。基于此,依据进入的司法环节的不同,未成年人分流可分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分流。

一、我国未成年人处罚分流制度存在的困境

未成年人被过多的司法程序介入有可能提高未成年人累犯率,阻碍其重新回归社会,未成年人处罚分流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避免该种情况的发生。但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分流因国家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理念,免于符合某些条件的未成年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使得这部分未成年人要么直接重新走向社会(如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要么因为目前制度配套体系尚未完善,让他们的矫正效果难以达到法律设定的目标(如未成人社区矫正)。致使他们又直接进入社会之中,变成放荡不羁的问题未成年人,给社会的安定又带来了新的威胁。这具体表现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对未成年人处罚分流三个方面中。

(一)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处罚分流的困境

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处罚分流的主要途径是对未成年进行收容教养。具体来说,我国《刑法》赋予了公安机关对问题未成年人进行收容教养的权力,其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可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但在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家长对自己的孩子听之任之或有心无力,使得这部分未成年人仍处于缺乏家庭监管的境地。立法者虽然也考虑到了此种情况的出现,赋予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进行收容教养。但是,法律对“必要时”的具体规定笼统而不明确,极易造成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二)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处罚分流的困境

在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处罚分流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例如在对未成年人适用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时,由于配套措施的不健全,检察机关只能对这些问题未成年人进行所谓的“批评”和“教育”,但是这些“批评”和“教育”缺乏系统性,因此要让这些未成年人彻底悔悟和反省的困难性较大。所以,一旦这些问题未成年人回到社会之中,极易给社会安定带来新的隐患,同时也不利于这些未成年人的改过自新。又如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检察机关需要负责对未成年人的监督和考察。但检察机关的检察资源十分有限,繁重的刑事检察与监督任务本来已让检察机关不堪重负。因此,在现实操作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监督和考察检察机关往往力不从心。从另一个方面看,检察职能的过度延伸也不利于检察职能的良性发展。

(三)法院对未成年人处罚分流的困境

在法院对未成年人处罚的分流中,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目前也存在较大困境。首先,社区的自我管理架构亟待构建。社区矫正需要社区基层资源的大量运用,但目前我国的社区管理仍以“至上而下”的行政模式构成,还未形成有效的社区自我管理机制,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并不能投入有效的社区资源。其次,社区的自主意识并未形成。我国的社区成员之间联系并不紧密,人与人之间的陌生与距离感与日俱增,难以让社区居民投入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之中。此外,虽然目前我国司法局设立了负责社区矫正的专门科室,但是该科人员有限,不但需要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还需要负责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且司法局负责矫正的内容也只有简单的法律宣传、社区劳动和定期登记等,矫正效果并不理想。

总之,目前我国的分流制度中,公检法三家机构往往缺乏协调,未成年人分流制度的构建也缺乏整体性,造成公检法三家的资源不能被充分的利用。加之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分流措施并没有注重未成年人的个别化处分,且分流措施的社会化也不足,并不能整合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因此对于成年人面临着的升学、就业、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的问题显得乏力,全方位的未成年人分流工作难以得到展开。

二、工读学校是解决我国未成年人处罚分流制困境的新途径

结合未成年人分流制度理念与现行未成年人分流的缺陷,笔者认为造成目前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形成统一的未成年人分流教育与矫正机构。从节约资源、有利于效率的目的出发,笔者更主张应从已有的制度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笔者还认为对该机构的选择还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对问题未成年人的教育与矫正有丰富的经验。第二,需要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第三,非监禁,社会化改造。第四,弥补传统教育的缺陷,有能力重塑问题未成年人。综合以上分析并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工读学校作为未来统一的未成年人分流教育与矫正机构是适宜的。

工读学校自我国1955年创立之初距今已有近60年的历史,其移植于苏联教育学家马连科创办的“高尔基学团”、“捷尔任斯基公社”教育模式。在苏联,“高尔基学团”、“捷尔任斯基公社”只是针对战争孤儿和流浪儿童的教育与救助中心,其与未成年人的违法与犯罪没有任何的联系。我国在引进苏联的模式后对其加以改造,把工读学校建设成了以半工半读为特色的,以对轻微违法与犯罪青少年进行教育与矫正为目的的机构。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工读学校积累了丰富的矫正经验与成果。据重庆市沙坪坝工读学校校长聂朝华做的全国统计表明,在这半个多世纪中,入学的学员约达11万人,工读学校的学员的转化率在95%以上,好转化率在90%以上,大部分人都考进了职业高中,很多人最后成为工程师、医生和军官[2]。工读学校之所以能取得这些成果,与其对问题未成年人教育与矫正的优势是分不开的。

(一)对缺失的家庭教育再补充

工读学校属于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因此工读学校的老师能更全方位地承担起监护人的角色。由于入读工读学校的未成年人大部分缺乏家庭的关爱与监护,在日常的管理中,工读学校的老师把对这些问题未成年人的关爱融入到教育与矫正之中,使得这些问题未成年人能够重新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在心灵与情感上能够得到有效的慰藉,达到更好的教育与矫正的效果。

(二)教学方式针对问题未成年人心理特点

工读学校则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在教学方式上采用未成年人易于接受的方式,激发他们学习的自信,使得他们把受教育当成一种兴趣,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和辨别的能力,以增强他们的文化素质修养减少累犯几率。此外,工读学员人生态度一般比较消极,工读学校因此积极开展社会拓展活动,进行心理引导,激发学员的自我认同感,让他们对人生和社会再充满积极的态度。

(三)弥补缺失的国民教育

问题未成年人通常教育程度与文化水平较低,其中许多问题未成年人还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因此,如何完成这些问题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也是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现行做法之一是将这些问题未成年人送入普通学校就读,但该做法目前存在缺陷。在工读学校中,由于在校学生都是问题未成年人,因此不存在因违法或犯罪身份而遭受歧视的问题。同时,工读学校针对学生文化水平较低的特点对教学内容进行改进,采取难度相对较低的教材并对教学进度适当减慢,避免学员因为听不懂而产生厌学情绪,进而能够较为理想的完成义务教育的教学任务,使得学生能够学到、学懂知识。

(四)避免监禁刑与缓刑的不足

工读学校不同于少管所的封闭式管理,半工半读的特色,不但充分吸收了监禁刑与缓刑的优点,而且又能弥补两者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一方面,比监禁刑有更大的自由空间,避免问题未成年人的互相感染,使得他们的人身危险性能够得到减少,避免其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也使得这些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有更加自由发展的空间,避免了监禁刑对其人格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工读学校比缓刑能够好的教育和控制问题未成年人,由于这些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性情顽劣且桀骜不驯,传统的教育手段对于他们已经难以奏效,所以适当的强制手段更有利于他们的教育和改造。工读学校相对封闭的管理还可以避免这些问题未成年人重新走向社会后与社会不良人员进行接触,减少问题未成年人再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几率,降低公众对于这些问题未成年人的疑虑与偏见,进而可更好地开展对问题未成人的教育与矫正工作。

三、工读学校在未成年人处罚分流制度中的适用

工读学校目前其并没有纳入未成年人分流制度之中,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第二款之规定,问题未成年人入读工读学校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与教育主管部门的三方同意。该规定使问题未成年人入读工读学校的门槛较高,且缺乏一定的强制性。因此,笔者建议,利用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以此架起未成年人分流制度与工读学校的桥梁,使工读学校成为未成年人分流制度处遇场所,保障问题未成年人应受到的教育与矫正。

(一)工读学校在未成年人处罚分流中的具体适用

在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处罚分流中,工读学校可以作为收容教养的执行机构。在目前收容教养的执行程序中,存在着执行机构不统一的问题。有的地方把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送进少管所执行,但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与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应是不同的,因为后者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害性远大于前者。而且将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置于少管所执行,并没有脱离监狱收押的桎梏,导致并不适宜共同关押的未成年人长期的互相模仿和学习,造成不良信息的交叉感染,矫正难度的增加。并且封闭式的管理,使得他们长期远离社会,使得以后复归社会的难度增大。还有的地方把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送入劳动教养所执行,笔者认为也是不适宜的。因为目前劳动教养制度争议较大,且该制度的设计初衷也并不针对未成年人。所以,把工读学校作为收容教养的执行机构,既可以让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与相应的矫正,也可以让这些未成年人受到职业技能培训,为今后他们复归社会打下基础。

在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处罚分流中,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72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考察与监督。但据笔者调查,在实际运作当中,基层检察机关职能负担较为繁重,除了法定的本职工作以外,还经常参与部分社会管理工作,所以检察机关难有余力再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再进行考察与监督。因此,在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处罚的分流中,工读学校可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的教育与矫正机构。一方面,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这部分未成年人受到更专业和有效的教育和矫正。对于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来说亦是同理。

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处罚分流也遇到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处罚的分流类似的情况。目前未成年人的社区矫和监外执行存在监督乏力、社区参与热情不高、帮教效果欠佳、人员缺乏、专业矫正人员缺失等问题。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北京市率先在全国建立“阳光中途之家”,该机构对社区服刑、刑满释放等人员提供暂时性的安置、技能培训等[3]。但是笔者认为,北京市的探索虽值得鼓励,但是否适用于问题未成年人还值得商榷。首先,“阳光中途之家”的设立理念和目的是针对成人,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的特殊性,该机构的教育与矫正对未成年人并不适宜。其次,问题未成年人需要的是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系统性教育,“阳光中途之家”并无能力提供。最后,“阳光中途之家”的成员年龄层跨度较大、人员混杂,未成年人与他们在一起,不利于后期的教育与矫正。因此,笔者建议在法院对未成年人处罚的分流中,工读学校可成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一部分。具体来说,这些问题未成年人每周在工读学校中,需接受一定时间的教育、矫正、职业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等,其余的时间则到社区中开展相应的社区服务和安置工作。一方面,可以保障问题未成年人接受固定的教育、矫正等措施。另一方面,必要的社区服务可以使这些未成年人不至于与社会脱节,同时增加他们的社会责任心,减少累犯几率。

(二)具体构建工读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处罚分流制度的其他问题

具体构建工读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处罚分流制度的处遇措施时,还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未成年人因为其成长阶段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决定了在未来工读学校对问题未成年人的教育与矫正中应树立起未成年人利益本位观,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第二,在日常的教育与矫正中,应以司法部门为主导,社会力量为补充,二者相互配合,相互依靠,在日常管理中,发挥司法部门权威与强制性的特点。在具体的教育和矫正中,可以结合社会力量的优势,使得问题成年人能够感受到社会的关爱,让其能体会到社会的变化,使其在接受矫正的同时,不至于与社会脱节,让问题未成年人能成为一个拥有正常人格的人,也为其重新回归社会打下重要的基础。第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等时机成熟,可以制定《未成年人处罚分流执行办法》,内容上应明确问题未成年人入读工读学校具体程序;对入读工读学校的未成年人的具体管理、考核、出路予以明确的规定。

[1]张鸿巍.少年司法通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394.

[2]熊伟.我国工读学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5).

[3]阳光中途之家:阳光矫正人性服务[EB/OL].http://news.163.com/12/0921/11/8BU 2AD1J00014JB6.htm l.

[责任编辑:李凤琴]

Ways Out for Dilemmas of Penalty Diversion System for Juvenile criminals in China——Standing on Position of Reformatory Schools

WEIYao-han

Penalty diversion system for juvenile criminals,as an imported concept,is formulated for shunning physical or mental harms brought to the juvenile criminals with min or offences by juridical programs,so that it will facilitate the criminals at an early age to learn from wrong,and to return to the society with a sound mentality.It is non-punitive that the core of penalty diversion system for juvenile criminals.Owing to the fact that deficiencies and problems within the actual penalty diversion system for juvenile criminals in China,this article aims at exploring and analyzing methods,reformatory schools as an example,for solving the problems,and proposing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the system.

penalty diversion system for juvenile criminals;reformatory school;suggestions

DF613

A

1008-7966(2013)05-0048-03

2013-06-25

韦尧瀚(1989-),男,(壮族),广西桂林人,2011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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