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党内民主机制创新研究

2013-04-11 13:33陈斌李丽艳米静
关键词:民主权利民主权利

陈斌,李丽艳,米静

(石家庄理工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228)

我国党内民主机制创新研究

陈斌,李丽艳,米静

(石家庄理工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228)

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一直注重党内民主建设。党的十八大的召开为我党的党内民主建设注入了新鲜血液。本文从党内民主的内涵入手,简要分析了我国党内实施民主的现状,并针对党内民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路径选择,以期探索创新党内民主的机制。

党内民主;民主机制;民主治理

1 党内民主概念的内涵及其价值

关于党内民主,革命导师列宁曾有过阐释。他认为,党内民主就是党内的一切事务是由全体党员直接或通过代表在一律平等和毫无例外的条件下来处理的;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出来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我们党的领导人从不同角度对党内民主问题也作过论述。长期从事党务工作的刘少奇同志就指出: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充分发挥党员的自觉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或党的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

我国党内民主的发展是贯彻始终、与时俱进的一个系统过程。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特别重视党内民主。建国后虽然经历了诸多曲折,但总体的发展路线是一个正确的方向。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我国党内民主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们党对党内民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党内民主的地位逐渐被提升到战略的、全局的高度,党内民主制度、体制与机制日臻完善并发挥着愈加重大的功能和愈加深远的影响。江泽民指出,发展党内民主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并鲜明地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重要论断。胡锦涛进一步强调,“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只有切实发展党内民主,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全党的创造活力,才能形成全党齐心协力推进党的建设、做好党的工作的强大动力。

结合马列主义革命导师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和我国党内民主的探索,笔者认为党内民主的内涵,是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实现党员的民主权利。它的本质是要使全体党员成为党内事务的主人、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实现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等诸项权利。

关于党内民主的价值问题,我们以苏共亡党、国家解体为例。许多人认为,苏共亡党和国家解体是因为苏共脱离了人民群众,作这样的分析,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尚不够深刻。我们可以想想苏共为什么会脱离人民群众呢?斯大林时期执行的是缺失党内民主的党政机制,这才是在苏共执政了70多年的苏联一步步走向末路的根本原因。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充分关注党员权利。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造活力”,并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党中央对全党明确提出的任务和要求,要求各级党委紧随时代进步的潮流发展、扩大党内民主。特别是党内基层民主的巩固和扩大,直接关系着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和扩大。党内民主尤其是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是我们党不断完善自我、保持先进性、持续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造活力”作为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内容进行阐述和要求,充分说明了党内民主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2 我党民主机制建设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十分注重党内民主机制建设,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容懈怠和推移。

2.1 党内民主机制建设的主要成就

2.1.1 强调了行使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在汲取发展党内民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如何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就提出了很有新意的思路,“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其中“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被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提到了很高的位置。以胡锦涛总书记为首的新一代领导集体也多次强调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十七大报告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十七大通过的新党章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写了进去,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在凸显党员主体地位方面有了更加自觉的意识。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到“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到“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可以看出,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员民主权利已经上升到制度建设的层面,而且越来越具体、越来越具有可操作性,只有通过制度建设,才能更好地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更好地落实党员民主权利。

2.1.2 规范了行使党员民主权利的内容

在我们党内,关于党员的民主权利,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及其他一些党内文件和法规都作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党章规定党员享有的权利:如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等等。党章还专门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在这些权利中,党员的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和民主监督权又是最主要的权利,是党员权利中的重点。

2.1.3 明确了侵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于威胁和侵犯党员正常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制定了专门的责任制度。在“责任追究”一章中,明确了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等四种主体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强调党的各级党组织必须重视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工作。强调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处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环节。具体的处理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党章所规定的纪律处分;另一种是非党纪处分,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

2.2 党内民主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2.2.1 对民主机制建设的认识不到位

当前一些党员、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对党内民主机制建设的认识还很模糊,很不到位。有的认为实施党内民主会引发党内无休止的争论,不利于高效决策和指挥,还会影响到党的团结统一;有的认为发扬党内民主会影响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威和领导者个人的威信;有的对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的关系认识不清,口头上强调民主,做法上强调集中等等,监督权也难以落实。当前,在现实的党内生活中,党员的监督权利常常处于名不副实或被漠然视之的状态。监督并没有被普遍看作是党员的义务,党员不履行监督义务的是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求之不得的。然而,有些党员、特别是有些党员干部也没有把监督视作党员的权利,在工作中没有为党员监督开通渠道,更没有为党员监督提供保护。一些党员认为“兵”监督“官”,会得罪领导,怕遭打击报复,因而没有很好地去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一些党员干部甚至认为这是“犯上作乱”。

2.2.2 党员民主素质与发展党内民主建设不适应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党员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了,主观上要求更多地参与党内事务。与此同时,部分党员在行使民主权利意识和能力方面尚显滞后。一是民主意识不强。具体体现为“四不”:不愿讲、不敢讲、不会讲、不让讲,以致许多党员都习惯于“拥护”与“服从”,对党内具体事务关心不够,主动参与和监督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不高、参与面不广;二是民主权利行使不当。主要表现在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中,存在非正当竞选现象,这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选举的真实性有较大影响,甚至是有违民意;三是党代表作用发挥不够,代表分配不均衡。党代表是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的主体,具有广泛代表性。从工作实践来看,党代表队伍还存在着结构不尽科学合理、部分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素质不高等问题。少数党代表、尤其是基层代表,由于受思想认识、文化层次、身体年龄、职业分布等因素影响,缺乏基本的参政议政能力,影响了社情民意的及时反映和真实表达,直接导致履行职责不够有力。

2.2.3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尽完善

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在党员的权利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由于党内选举所要解决的是党内权力的来源与合法性问题,直接关系到党内民主的实质,因此党内选举制度是否完善,或者说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否充分实现,就成为衡量党内民主程度高低的一把标尺。但现行的党内选举制度仍然存在不够完善或流于形式、特别是党员选举权落实不到位,选举过程形同走过场,缺乏竞争机制的现象尤为严重。尽管党在制度规章的建设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遭到一定的曲解和干扰:有的地方存在领导机关和领导自身操纵选举的问题,即“领导定名单、代表画圈圈”的现象;有的地方是公开明示党员必须与党委保持一致,强求党员选举谁、不选举谁;有的地方还不详实地向参选党员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误导选举人盲目投票;更有的地方以任命、委派来代替党员选举;有的地方不能按规定及时换届选举,任意损害党员的权利等等。这些都极大地侵害和干扰了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另外,在选举方式上还存在一些不公平竞选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家长制”、“一言堂”和“贿选现象”。

3 加强党内民主机制建设的举措

针对党内民主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党面对新情况、新形势开展了一系列的提高党内民主环境的政策措施。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党内民主,十七大强调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新时期的十八大又发展到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这些都强调了党员的权利地位,离开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和切实保障,党内民主就无从谈起。结合我们党十八大的精神,新时期我们党内民主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寻找到了适宜的发展路径。

3.1 提高党员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

党员民主意识的强弱和民主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民主精神、民主作风和民主方法的形成,制约着民主制度的贯彻执行,关系着党员是否充分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党的民主建设工作中强化如下措施:⑴努力消除封建残余思想。包括:努力消除党内家长制思想;努力消除“皇权至上”思想,强化领导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和党内外民众监督的观念;努力破除特权思想,强化党员平等意识;努力改变“人治”的传统观念,确立依法执政的观念。⑵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引导广大党员从我国的历史、国情出发,认识我们党党内民主的发展脉络及其在发展历程中的重要性。⑶加强党员的民主法治教育,激发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建立一整套系统的维护党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形成一种使广大党员“能说话”、“敢说话”氛围,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增强广大党员对党组织的认同感。习近平总书记指导的河北省民主生活会,河北省委班子“从正衣冠,洗洗澡”的角度出发,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广大党员解放了思想,深化了认识,见到了实效。通过以上举措,促使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养不断增强。

3.2 完善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

发展党内民主,首先必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即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切实把党员应该享有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

3.2.1 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及监督权

党务公开是落实党员知情权的前提,也是实行党内言论自由的基本条件。实行党务公开就是增强党的工作、事务的开放度和透明度、拓宽党与群众沟通联系的渠道,必须以制度予以固定化。党员的知情权是党员有效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是维护党员各项民主权利的基础。各种事情,要及时告知各位党员。在新时期,我们在继续以往成熟的一些方式、方法进行党情通报外,还必须有所创新,尤其要重视数字媒体的快速、形象、广泛的传输功能。例如:通过微博、微信等崭新的方式、方法来保障党员的知情权。

在保障党员知情权的同时,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疏通健全信访渠道、纳言渠道、举报渠道。健全网络监督平台,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努力使我们党成为一个具有现代气息、引领时代潮流的“网络党”,成为一个通体透明、光明正大、朝气蓬勃、万民归心的党。

3.2.2 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及选举权

要积极探索建立党员代表议事、重大事项征求党员意见、党员讨论政策、党内决策听证等制度,使党员意愿得到充分表达并受到尊重。党员参与权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关键环节。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要拓宽参与渠道最基本的是要扩大参与人员的范围,对某些事务的议定从仅限于领导干部逐步扩大到普通党员代表;二是在参与内容上扩大范围,使党员在更深程度和更大范围内参与党内选举、决策、管理、监督;三是扩大参与方式范围,创新多种民主参与的形式和途径,让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凡重大事务都要通过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杜绝专权武断、少数人说了算的家长式作风。

另外,要完善选举机制,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在少数基层党组织内,党员代表参加党代会只是举举手,表表态,凑凑数。任何事情都是组织领导决定好了的,走走形式,举手通过就是了,伤害了广大党员的积极性。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实行岗位竞聘制。基层官员的任职由广大基层党员来决定,抵制变相操纵、包办选举,废止由上级任命或变相任命基层党员干部来代替民主选举的做法,使党内选举体现广大党员的真实意愿。

4 结论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线。”这一论断指明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存之根本。“党内民主是保持党生机和活力的关键,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发展什么样的党内民主和怎样发展党内民主,是关系到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和怎样建设党的根本问题。”当前,实行党内民主已经成为世界政党发展的大趋势,但各国政党党内民主发展的侧重点、方法、路径、态势、地位等都有所差异。因此,我党作为成熟的大党,其党内民主化进程必将受到世界政党的高度关注。我们要把发展党内民主放在全球化、现代化的广阔视野中考察,与时俱进,坚持创新,发展现代的、中国特色的、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内民主,增强在全球化、现代化背景下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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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20

[6]李会滨.新党章学习问答[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08

[7]中央纪委法规室编.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及相关党内法规[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D251

A

JL01-0229(2013)04-0027-04

2013-11-12

责任编辑:李占忠

立项课题:河北省高校党的建设研究会立项课题,编号:GXDJ2013B83

校对:曹军校

陈斌(1984-),男,汉族,河北新乐人,公共教学部讲师,硕士,主要从事“两课”教学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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