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竞技体育伦理问题的审视与解读

2013-04-12 04:29
关键词:体育竞技奥林匹克运动奥林匹克

刘 洋

(杭州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浙江 杭州 310036)

残疾人竞技体育伦理问题的审视与解读

刘 洋

(杭州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浙江 杭州 310036)

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以正义论、元伦理学理论为基础,从残疾人体育竞技化、女性残疾人竞技、残疾人竞技体育的融合与分隔,以及科技对残疾人竞技体育影响入手,对残疾人竞技体育进行了剖析和思辨.研究发现对残疾人竞技认识的模糊不是来自体育竞技上而是来自“残疾”,即过多的集中在残疾人群体的生理特征上,而有意无意的忽略了人本属性第一位.在理解残疾人竞技时,必须要以“人本”的思想对残疾人竞技给予足够认同,而不是过多的以医学视角讨论残疾人的身体差异.其次,在正确把握残疾人体育竞技化发展的基础上,理解这一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各种伦理问题.最后,回归伦理学中相关理论思想,结合残疾人身体的特性,确保残疾人不分种族、性别、残疾程度、残疾类型、经济基础,都能公平、平等的参与竞技.

伦理学;残疾人竞技体育;公平;人本

以实证研究为特点的西方学者,对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和残疾人竞技体育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对残奥运动当代的各种问题和残疾人竞技体育却没有得出系统的理解和认识.这是由于知识的分工化发展,实证科学近代以来变得越来越专门化、技术化,使得实证科学越来越丧失从总体上把握人和他所生活的世界的理智力量.

残疾人竞技体育用顾拜旦的体育思想似乎是解释不了的.奥林匹克更高、更快、更强的奥运精神是以健全的身体为基础的,而残疾人身体精神上的缺陷本身就使追求竞技能力完美成为不可能.并且他提倡通过体育塑造身体的完美而达到精神的完美的思想也不作用于残疾人竞技体育上.而以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为代表的残疾人竞技体育发展到今天,其达到的高度却是令人震撼的.人们从残疾人运动员竞技过程中获得的体验必然是与从健全人竞技中获得的体验不同.

本研究以伦理学理论为基础,从当今残疾人竞技体育的争论切入,对相关现象和实践进行剖析,由表象到本质发掘各种矛盾的实质.这有利于系统的、整体的解释和处理残疾人竞技体育中各种问题,把握残疾人体育的发展方向,从而更加全面的理解与认识残疾人问题.

1 残疾人体育竞技化

1.1 残疾人体育竞技化发展

最早记录的比赛性质残疾人体育运动出现于19世纪的美国.在这一时期,聋哑学校的学生逐渐开始参加有组织的棒球比赛[1].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发展之初,更多的不是从竞技本身考虑的,二战后,受战争的影响,有很多在战争中致残的人难以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因此有大量的康复医院在欧洲和北美建立,意在帮助这些受难的个体重新融入社会.1948年7月28日,古特曼医生举办第一届斯托克曼德维尔运动会(残奥会的前身),他更多的考虑是体育对身体残疾的病人在生理、心理和社会康复的巨大价值.他认为即使是康复体育运动也可以成为这些病人在离开医院回到家中继续参与体育活动一种激励.康复性质的体育活动在当时已经被广泛的应用并且得以发展成为促进残疾人回归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2].

1988年的首尔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是残奥会从参与型体育运动转化为竞技型体育运动的分水岭.该届残奥会大大缩减了奖牌数目,从而增加了奖牌获得者的价值.从此以后奖牌数目和参与残奥会的人数都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保证竞争的激烈性.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在此之后就一直沿着高水平运动员竞技型体育运动会的路线发展.能够参加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运动员是在科学的高强度训练后,在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下参与高水平竞技的.“重在参与”的口号在这里也只是适用于相当级别高水平运动员,并不是每个人残疾人运动员都会有这种机会.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已经在对运动员成绩认同上等同于奥林匹克运动会,它注重的是竞技成绩而不是身体残疾.所有参加残奥会的运动员都经过专业训练,并具有极大取胜意愿的优秀运动员.他们必须通过严格的挑选,才能被认可作为合格的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残奥会.残疾人奥林匹克不是参与型运动,只有胜利者才能获得奖牌.

1.2 残疾人体育竞技化争论的伦理学解读

国内外学者在谈及残疾人体育时,常常对残疾人体育竞技化持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始终把残疾人体育完全的归为社会体育(即群众体育或大众体育范畴)而不是高水平竞技体育,并反对媒体过多地宣传残疾人比赛中的成绩和奖牌;有的学者对残疾人奥林匹克高水平竞技化的发展提出质疑,认为这样严重影响了残疾人奥林匹克参与度,造成了一系列的参与不公平;有些学者则避开体育竞技化,更多研究残疾人参与体育比赛的意义.

不管学者持有哪种观点,似乎都认同残疾人具有参与体育权利的同时,对残疾人高水平竞技难以达成认识上的一致性.对残疾人体育竞技化的问题学界争论可以看作一个裁决正义的伦理问题.也就是说学界不是当事人,而作为一个类似“法官”的角色,来认定残疾人体育竞技化的合理性,或者说是残疾人是否应该或能够进行高水平竞技.田麦久在《运动训练学》一书中对竞技体育定义为“竞技体育作为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超越人类自我极限为目的的社会体育活动.”从这个定义来看,除了残疾人体育运动中的“特奥运动”不具有超越人类自我极限的特征外,其他类型的残疾人体育运动都符合竞技体育的定义.那么产生争论的原因归根到底就是对人的认识上,或者说是残疾的认识上,即争论归结于残疾阻碍了人类自我极限的超越,因此残疾人体育是参与型的,而不能认为是高水平竞技化.

建立在对人本、对竞技的正确把握基础上,再认识残疾人体育竞技化就不会出现一些在健全人体育世界不可思议的争论问题.例如在很多轮椅竞速项目中,在长期大运动量训练、比赛后,有些轮椅运动员会由于过度使用上肢肌群,造成肌肉力量的衰竭和损伤,导致无法使用轮椅.类似这样的情况在残疾人竞技体育界被称为是二次损伤或者二次残疾.在一项对轮椅橄榄球的研究中,调查者被问到了二次损伤的问题,某运动员则直接把这个问题联系到健全人上,“医生对我说‘我不允许我的病人打轮椅橄榄球,他们要节约使用他们的肩膀’,对我来说,这就像是跟健全冰球运动员说不要去打冰球,因为你会使你的膝关节出问题一样荒谬[3].”运动损伤出现在健全人竞技体育中是可以接受的,没有人会因为可能带来的损伤而质疑甚至劝阻运动员投入训练和比赛,而残疾人运动员的二次损伤却陷于这种争论,看似是对残疾人运动员的关心,实则是对残疾人人本认识的模糊.

2 残疾女性与竞技

2.1 女性残疾运动员的三重歧视

作为残疾人已经是不幸的了,作为女性残疾人则是双重不幸,而作为女性残疾人运动员,所面对的困难则更加难以想象.即使在健全人体育界,女性运动员也不能摆脱这种社会边缘化的影响[4].

女性残疾人运动员所受到的歧视有三重,即性别、残疾和竞技.体育传统上就被认为是男性的领域,就像T.Mason指出的,奥运历史中,曾经有过对女性参与奥运比赛非常强烈的抵制:第一届现代奥运会举办于1908年,然而直到1928年才有为女性设置的比赛项目,而且仅仅只有5个,分别是100 m、800 m,跳远、400 m栏和铁饼.第一次女性参加的奥运会中,一些女子运动员甚至在800 m结束后虚脱.因此女性运动员就被认为不适合参与一些竞技运动.甚至到了1949年,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A.Brundage依然认为:女子项目的设立必须要符合女性,例如:游泳、网球、速度滑冰、射箭,但是铅球这样的运动还是不设为好[5].

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在历史上一直存在着性别公平性的问题.这种公平性的问题,要比奥林匹克和其他健全人的竞技体育运动要复杂的多,因为它还融合了残疾程度和残疾类型的问题.虽然女性运动员从第一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始就参与了竞技并且其他类型的残疾人体育运动会也允许女性残疾人运动员参与,但是男、女运动员在残奥会上的比例非常不均衡[6].根据Sherrill的研究,巴塞罗那残奥会的男女性别比例为3:1,到了1996年亚特兰大残奥会则成为4:1.在亚特兰大残奥会上,103个参与国中的49个国家没有女性残疾运动员,而且大多数国家男性运动员的数量要高于女性运动员.

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的一个重要任务就在于为残疾人创造更多平等的机会参与体育运动.虽然平等不等于均等,但是,女性残疾人参与体育活动的机会要大大小于男性,女性运动员所遇到的困难也多于男性运动员.由于女性本身的社会角色造成女性参与体育时,特别是竞技体育运动时要考虑更多.女性残疾人运动员很多时候,面对的是性别、残疾和竞技带来的三重影响.在追求为残疾人创造更多平等参与机会的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中又出现了女性残疾人参与机会的不均等,这是与残疾人奥林匹克精神相悖的、矛盾的.

2.2 残疾女性参与竞技争论的伦理学解读

无论在西方语言还是汉语中“善(好)”主要作为一个积极的形容词来说明两类事物.第一,通常被用来说事物、事实、事态、活动、关系、性质等等,第二,它也被用来说人、团体、制度、品质、意图、倾向、态度、行为等等[7].根据伦理学中关于“善”的理论.首先,事物可以表现出来的是总体上的善,即它在正常条件下,对所有人或处于正常发展状态而言的人,通常是善的.一个总体上是善的事物可能对一个具体的人是善的,也可能对于他或在他具体情境中不是善的,同样,这个事物对某个人是善的,而对另一个人可能不是善的.竞技体育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而对竞技体育的认识却不断发展变化.男性参与竞技体育被认为是理所应当的,而女性参与在历史上就出现了一些非议,女性再加上残疾的属性,这一问题就特定到一个群体的非常态.人们有时候就更多的把对一个人当下显善的意义看的更多,甚至很多时候看不到这种意义,结果导致对问题的认识出现偏差.过多或不合理地把残疾和女性的属性叠加造成了对竞技体育本身属性的忽略,势必会造成公众对女性残疾人竞技理解和态度的偏差.

其次,一个事物可以“是善的”也以是“显善的”.根据伦理学理论,一个事物是善的,是一个实践理智的判断,而不是一种直接的感觉.因为“是善的”似乎只有借助时间理智才能够形成断定,尽管这个断定可以有相应的感觉伴随.人们爱并追求他们判断为善的事物,却不仅仅因为这种判断,而且是因为他们显得善和可爱,因为即使人们有这样一个判断,也未必引起直接的感觉,而如果他们没有引起直接的感觉,即没有成为显善的和可爱的,人们就不会爱和追求它们[8].女性再加上残疾的属性后,人们对女性生理和残疾特征、社会角色的固有认知很难结合到对高水平的竞技上.这个就如同女性刚刚参加奥运会时,人们很难接受,甚至认为女性是不适合竞技的情况一样.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对女性参加竞技体育的认识,不是考虑它本身是否是善的,而是关注了他是否是“显善的”,是否是符合他们的理解.而对残疾人竞技体育的认知缺乏和误解作用于这个问题上,导致了人们对残疾人(包括女性残疾人)参与竞技的争论.

3 残疾人竞技体育的融合与分隔

3.1 残疾人竞技体育的融合与分隔表现

3.1.1 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与奥林匹克运动融合

残奥会毫无疑问是残疾人竞技体育中等同于奥运会的最级别综合性比赛,其举办模式、管理运行模式上看,与奥运会非常相似.残疾人奥林匹克的创始人古特曼医生被认为是残奥会史上的皮耶罗顾拜旦,在国际奥委会官网上,对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的解释也体现了与奥运会紧密的联系.

自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创办以来,创始人就期望能够得到奥林匹克的认可.并且从第一届残奥会起,都与奥运会在同一年举行,并且努力尝试在同一奥运城市举行.并且,大部分残疾人奥林匹克的运动项目都是在奥林匹克运动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从而适合残疾人运动员的参与.国际奥委会与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的关系也从最初的冷漠甚至反对走到今天的密切合作.1964年的东京残奥会已经开始使用残疾人奥林匹克Paralympic的名称,然而国际奥委会却官方发文禁止他们使用Paralympic.古特曼医生在和国际奥委会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决定把官方名字改回到原来的斯托克曼德维尔运动会[9].然而在此之后,随着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的不断发展壮大,国际奥委会承认了其在为残疾人创造平等体育竞技机会和在发扬奥林匹克精神的巨大作用,逐渐加大与之合作.德国国家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席Walther.Tröger认为,就像体育运动不能仅仅存在奥林匹克运动一样,残疾人运动员参与体育的机会也不能仅仅依靠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成功举办,然而残奥会与国际奥委会的密切合作确实是其他一切残疾人体育运动组织的基础[10].

3.1.2 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与其他类型残疾竞技运动分隔

与奥林匹克运动密切合作不同的是,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与其他的一些残疾人运动组织保持着分离.参加残奥会的运动员仅限于瘫痪者、脊髓损伤者、盲人、截肢者、脑瘫者以及器官损伤者.对于其他类型的残疾,例如智力障碍、聋哑等,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是与其保持分离的.造成这样的原因很多,智力障碍的运动员原本是允许参加残奥会的,但是2000年西班牙智障篮球队的丑闻直接影响到残疾人奥林匹克对智障运动项目的融合.西班牙智障篮球队赢得金牌后不久,一个球员就在杂志上曝光了内幕.原来很多球队成员并没有通过医学检验来证明他们的智商低于70.其他一些参加乒乓球、田径和游泳运动员的残疾也是值得怀疑的.西班牙智障体育联合会有意选择了没有智力残疾的运动员参与竞赛,获得了金牌和更多的赞助商.丑闻公布后,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对智障性运动项目做出了调整.由于受到判断运动员资格的影响,所有关于智障运动员的竞赛项目全部停止.目前,智障运动员的体育项目纳入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中,但是仍然不能安排到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中.

与智障竞技不同,世界聋哑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则一直强调自己的独立性,不愿意加入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前世界聋哑人运动委员会主席乔丹先生对这一问题解释为:聋哑人并不认为他们自己是具有身体残疾的,因为他们可以在不具有严格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竞技比赛.聋哑竞技体育运动员认为他们的缺陷不是身体上的,而是社会交流方面的,而这些问题是在聋哑奥林匹克运动中不存在的.因为在所有项目中,大部分规则和设施都不需要改变,所改变的仅仅是把那些声音信号转变为视觉信号.

3.1.3 残疾人竞技分级造成的分隔

残奥会分级体系也引起了融合和分隔之争.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中,分级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残疾人运动员公平竞赛.残疾人竞技体育世界中,分级是最重要的组成之一.在20世纪,医学型的分级逐渐被功能型分级取代.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也由此走向了更为科学组织的竞技型体育运动会.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一直寄希望建立一个更为合理的分级体系,从而保证运动员的竞争公平性,同时它又面临着必须减少分级数量的压力.很简单的例子,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100 m冠军仅仅是男子和女子两枚金牌,而在残疾人奥林匹克上,不同级别的100 m冠军多的难以计算.Higgs认为目前这样的分类体系对于严重缺陷的运动员是伤害的,对于他们是不公平和隔离的.应该致力于开发一套更加公平的分类体系.残疾人体育运动是否应该与正常人体育运动融合共同举行,残疾人运动员是否应该与正常人运动员共同参与竞技,这些问题都是残疾人体育中争论不休的问题[8].

3.2 残疾人竞技体育中融合与分离现象的伦理学解读

3.2.1 正义论的公平思想

公平竞赛(Fair Play)是竞技体育的重要属性,而这一思想与早期伦理学中主导地位的效益主义正义观不同,更多的可以用罗尔斯的《正义论》理论来解释.他认为“正义”即“公平”,并不是指正义就是公平,而是强调:正义的原则内容是一个公平的程序所决定,而所谓公平的程序,则是这个程序并没有对任何一个人特别的有利或特别的不利[11].

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Paralympics)从构词结构上可以看做是Para和Olympic构成的.残疾人奥林匹克国际协调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ordinating Committee)认为Para解释为来源于平行“parallel”一词,因此残疾人奥林匹克就被定义为各种残疾人组织最大强度地参与到一个体育盛会,这个体育盛会在时间上接近奥运会.而最近也是最复杂的解释来源自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残疾人奥林匹克一词Paralympic包括三个部分构成:拉丁语的Par(表示等同、相似)、希腊语中Para(表示接着、沿着)和Olympics.无论那种解释,都可以发现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希望办成为所有类型残疾人举办的高水平竞技运动会的理念.而事实上,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在残疾人竞技体育界的作用要远远大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在健全人竞技体育界的作用,因为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还发挥着举办单项体育竞赛的作用.

3.2.2 “标准”的认知

当代人们对残疾的区分主要是从医学的角度进行,医学模型正是建立在所谓的“标准”(Normal)之上的.人类是什么、人类的长相和举止应该是什么样、人类能干什么均有一个标准或常模,偏离常模的人在某个方面是有缺陷的.当医学的干预无法解决这一缺陷,无法使残疾人的功能达到标准时,这个人便认为存在永久的缺陷.而医生就承担着对人们进行诊断和“贴标签”的任务.残疾人要频繁地与医疗机构打交道,从那里得到所需的治疗.这种对医疗机构的依赖性使社会对医疗模型的支持得以延续[12].而这种“贴标签”造成的结果大多会延续拓展到人类的社会活动中去.对“残疾”消极意义的排斥,是以聋哑人奥林匹克运动为代表的聋哑竞技体育拒绝加入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最重要的原因.如果从医学模型上分析,聋哑的听觉和语言能力的丧失或者下降是无法康复的,那么必然会被认定为是非常态,而被贴上“残疾”标志.聋哑人奥林匹克运动则采用了非医学的标志来理解差异,即只是在交流方式上的不同,期望拒绝被贴上“残疾”标签而造成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和歧视,因此聋哑人奥林匹克运动拒绝与残奥运动的融合.

作为社会个体,人们常常会设定各种各样的标准来区分本体与人,区分本群体(In-Group)与他群体(Out-Group).在确立这种标准并在完成区分后,人们通常会对认为本群体的成员产生积极的态度和行为,而对他群体成员则产生消极的态度和行为.即使是残疾人竞技体育内部,也存在着这种以所谓的标准来分类的特点.而目前在残奥竞技广泛采用功能分级就采用这一标准.这一分级过程就像社会中对阶层的区分,而他带来的负面结果就是造成了某些阶层的边缘化和隔离化.原本初衷是保障所有运动员都能在公平条件下参与竞赛的分级制带来了消极影响,造成了对某些残疾类型或某些残疾程度运动员的隔离和不公.然而,尽管残疾人竞技体育中的分级体系一直饱受争议,但是由医学标准到功能标准的过渡则反映了人类社会对残疾理解的发展,具体到残疾人竞技中,它促进了残疾人竞技体育向更公平性方向的发展.

4 科技对残疾人竞技体育的影响

4.1 “奥斯卡皮特鲁斯规则”影射出残疾人竞技的科技挑战

来自T43级的一名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员开始就受到极大关注和争议,他就是来自南非的运动员奥斯卡皮特鲁斯(Oscar Pistorius),尽管他是一个双膝以下截肢的运动员,但是他在和单假肢运动员竞赛时,却以较大的优势获得比赛胜利.他在残奥会上总是参与T43(双膝以下截肢)和T44(单膝以下截肢)级别的比赛.因为T43的运动员比较少,所以他被允许参加T44的比赛.他所在级别的生理残疾要明显的大于他参与的T44级的运动员,但是他在100 m,200 m,400 m的T43的世界记录都远远好于T44级世界纪录,Oscar因此被称为世界上跑的最快的无腿人.

在残疾人体育竞技世界中,器械器材的科技作用要远远大于健全人竞技体育,科技对于残疾人体育竞技的冲击影响也大于健全人竞技体育.常常某一器材器械本身的科技水平就决定了运动成绩.

由于公认的兴奋剂问题已经没有任何争论,它已经被认为是有悖于伦理道德的,并明令禁止的.而目前对科技影响争论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以奥斯卡皮特鲁斯为代表的假肢科技,二是以轮椅完成运动竞技的轮椅科技.与传统的医用假肢和轮椅不同,残疾人竞技体育中的现代高科技假肢和轮椅除了能显著提高运动成绩还具有以下特点.

(1)运动专项化:传统的医用假肢和轮椅只是辅助残疾人完成各种生活活动,而运动假肢和轮椅则具有明显的专项化特点.例如奥斯卡奔跑时使用的运动假肢是在冰岛的Ossur运动假肢生产商那里定做的,由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制成,是这家公司专为膝下及膝上截肢运动员设计的运动型假肢,能够模仿健全运动员脚部和踝关节的反应动作,储存和释放能量.这套运动假肢由50~80层碳纤维构成,不到4 kg重,当Oscar奔跑时,假肢着地面积非常小,为了更适合跑步,“脚跟”还添了一个耐克跑鞋的鞋底.以往的轮椅、假肢都是运动员购买后,经过自己的简单改装,从而更适合运动的需要,现在则有专门的生产商,针对不同项目的运动批量或定做.

(2)高价格:高科技器材的设计、研发到生产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使用者的数量有限更增加了产品的成本.例如奥斯卡使用的名为“Cheetach”的假肢其售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由于价格昂贵且难以控制,全球使用者不到300人.网球轮椅所用的轮椅都很轻便,一般用铝合金或钛合金制造,只有8 kg重,而普通轮椅一般在12 kg左右.网球轮椅的价格也不便宜,一般要6万元左右.

4.2 残疾人体育竞技高科技化的伦理学解读

早在公元前4000年左右古希腊时期,历史上就有关于采用各种形式的工具帮助或转移身体有损伤的病人[7].而从此以后很长时间,这些工具和所谓的器械是使用者不能自控的,通常是需要他人帮助才能移动.后来随着科学进步,真正意义上的轮椅出现并广泛应用.然而,使用轮椅往往标志着医学康复的失败甚至被认为轮椅使用者已经放弃回归“正常生活”的希望.

器材的科技含量增高,促进残疾人运动员成绩的不断提升,却影响到残疾人竞技的公平性.高科技器械往往价格较高,并不是所有的运动员都能够负担得起.这样就造成了竞技的不公平性,使用高科技器材的运动员获得了竞技场上额外的利益,而未使用高科技器材的运动员则在一开始就处于劣势.这种不是由于竞技能力造成的运动成绩差异,对残疾人奥林匹克宣扬的尊重残疾人运动成绩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人们在不断听到残疾人体育器械高科技信息的时候会质疑到底是残疾人本身的竞技能力创造的运动成绩还是高科技创造了运动成绩,是应该尊重运动员创造的成绩还是应该尊重科学技术的进步?高科技器材的决定性作用和高价格使很多残疾人运动员在参与竞技前就不在同一个起跑线上.

根据体育伦理学对体育科技的解释,体育科技的发展只要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与体育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一致或相近时,体育科技促进体育道德进步的积极作用就可能发挥出来.残疾人竞技体育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科技在残疾人竞技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但是这个作用应该被更严格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毕竟竞技是以超越人类自我极限为目的,而不是以超越科技极限为目的.对于残疾人运动员来说,他们普遍的生存质量不如健全运动员,而且大多数残疾人运动员是非专业运动员,除了训练之外他们还可能担负其他社会角色.因此,残疾人竞技体育对使用科技产品的界定必须要慎之又慎,要最大程度上保证所有运动员竞赛起点的公平.

5 小 结

现代健全人竞技体育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残疾人竞技体育世界中变得更加复杂,其主要一个原因就在于对残疾人体育竞技化的模糊认识.归根结底对残疾人体育竞技认识的模糊不是来自体育竞技,而是来自“残疾”,有意无意的忽略了人本属性第一位.在理解残疾人竞技时,必须要以“人本”的思想对残疾人竞技给予足够认同,而不是是过多的以医学视角讨论残疾人的身体差异.其次,在把握残疾人体育竞技化发展的基础上,理解这一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各种伦理问题.最后,在回归伦理学中相关理论思想,结合残疾人身体的特性,确保残疾人不分种族、性别、残疾程度、残疾类型、经济基础都能公平、平等地参与竞技.

[1] Steadward R D, Wheeler G D. Adapted Physical Activity[M]. Canada: University of Alberta Press,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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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林火旺.伦理学入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209.

[12] Kamenetz H L.A brief history of the wheelchair[J].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Medicine, 1969(4):205-210.

EthicStudyontheCompetitiveSportforPeoplewithaDisability

LIU Yang

(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Health,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Hangzhou 310036, China)

Based on the theories of justice and metaethics, the research analyzed the phenomena of the competitivesport for the people with a disability, sport for the female with a disability, the inclusion and segregation of the competitive sport for people with a disability and the effects of high techniques on the competitive sport for people with a disability through literature review and logical analysi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obscure cognition of the competitive sports for the disabled does not originate from sport itself, but from “disability”, which means too much attention is attached to the physiological features of the disabled, while human nature is ignored. When trying to understand the competitive sports for the disabled, it should identify the competitiveness sport for the disabled with “humanism”, but not discuss the physical differences of the disabl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edical science. It also should understand every ethic problem which presents in the progress. Finally, it should ensure the disabled with different race, gender, the degree of disability, the type of disability or economic base can participate the competitive sports fairly and equally.

ethics; competitive sports for people with a disability; fairness; humanism

2013-03-10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基金项目(13CTY029);杭州师范大学望道青年文科学者激励项目;浙江之江社科学者项目.

刘 洋(1981—),男,讲师,博士,主要从事适应性体育研究.E-mail:liuyang19811021@163.com

10.3969/j.issn.1674-232X.2013.05.017

G8-03

A

1674-232X(2013)05-047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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