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及其合理应对

2013-04-12 21:48周赣琛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6期
关键词:交货通则卖方

□文/周赣琛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黄冈)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术语。为避免交易双方对术语的理解产生误差,国际商会于1936年提出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性通则,定名为INCOTERMS 1936。此后,根据不同时期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国际商会曾先后7次对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新修订版Incoterms 2010于2010年9月在巴黎正式对外发布,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外贸从业人员应熟悉新版贸易术语的变化,并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贸易术语。

一、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

(一)国际商会此次将Incoterms注册成商标,并提出了使用该商标的要求。国际商会在Incoterms 2010的序言中规定:“版权所有,违者必究。本作品由国际商会集体发起创作,国际商会享有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因此,新版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名称中加了个商标标识R。

(二)贸易术语分类方式及数量的变化。Incoterms 2000将所有的术语按其共同特性分为四组:“E 组”、“F 组”、“C 组”和“D组”。Incoterms 2010改变了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按贸易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两类,分别为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和适用于海上及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

Incoterms 2000中有13个贸易术语,而Incoterms 2010只有11个贸易术语,删去了Incoterms 2000中的4个术语(DAF,DES,DEQ,DDU),同时新增了 2 个术语,分别是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和 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

(三)FOB、CFR、CIF贸易术语风险划分点的变化。Incoterms 2000中规定:以FOB、CFR和CIF三个贸易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是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指定船只的船舷为界限,特别强调了“船舷”这一概念。由于货物装船是一个连续过程,若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出现风险和损失,风险的归属是很难进行准确划分的,因而实际业务中,双方除了确定采用FOB、CFR和CIF术语外,还需要通过其他条款进一步明确风险划分界限,才能避免由此产生的纠纷。而Incoterms 2010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对于FOB、CFR和CIF三个术语,规定风险自货物将上船时转移。这样一来,就避免了上述三个术语在装船过程中出现风险及损失的界定难题。

(四)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Incoterms 2000并未明确提出贸易术语可适用国内交易,而Incoterms 2010考虑到了全球范围内无关税区的扩展,通过其副标题正式确认所有贸易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均可适用。

(五)赋予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同等效力。Incoterms 2000只规定了部分单据可以由电子数据信息替代,例如商业发票、交货凭证、运输单据等。而Incoterms 2010则在各贸易术语的A1条款规定:“A1-A10中所指的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同样在B1条款中规定:“B1-B10中所指的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的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新通则赋予电子讯息与纸质讯息同等效力。

(六)增加了安检清关及所需信息的条款。随着国际恐怖组织活动的日益猖獗,特别是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后,货物运输安全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Incoterms 2010中,各贸易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分别对出口及进口安检清关问题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了责任划分。例如,在EXW术语的A10条款中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及时向买方提供或协助其取得相关货物进口或将货物运输到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任何文件和信息,包括安全相关信息。”

(七)增加了对链式销售的关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在从销售链始端运送至销售链终端的过程中常常被多次转卖,处于销售链始端的卖方安排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不是以运送货物的方式交货,而是以“取得”货物的方式完成交货义务。因此,Incoterms 2010在适合海运及内陆水运的四个术语(FAS、FOB、CFR、CIF)中对这种链式销售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如在FAS术语中规定:“卖方应将货物运至船边或取得已经这样交运的货物”,并明确指出:此处使用的“取得”一词适用于商品贸易中常见的交易链中的多层销售(链式销售)。

二、外贸从业人员的应对措施

(一)合理选择贸易术语

1、根据运输方式选择贸易术语。长期以来,人们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得最多的六个术语是 :FOB、CFR、CIF 和 FCA、CPT、CIP。由于海洋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因此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以FOB、CIF、CFR术语成交仍占主导地位。但是,随着集装箱运输的普及,不是所有涉及海洋运输方式的贸易都适用这三个术语。例如,当货物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尽管集装箱是通过海运运往进口方,但卖方通常将货物在集装箱码头移交给承运人,此时,交货地点是堆场而不是船边,因此FAS术语不适合,而应当使用FCA术语。同样地,FOB、CIF、CFR 不适合于货物在装上船前已经交给承运人的情况,例如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在集装箱码头交货。在此类情况下,也应当分别使用FCA、CPT和CIP术语。如果按传统习惯选用FOB、CIF、CFR术语,就会使卖方承担不该承担的风险。按FOB、CIF、CFR术语成交,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货物装上指定船只,而使用集装箱运输时,虽然卖方在货物装船前就交给了承运人,但依然要承担货交承运人后至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风险,而此时因货物不在自己手中,风险无法控制。如果采用FCA、CPT、CIP术语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

2、根据商品特点和运费因素选择贸易术语。进出口贸易的商品品种繁多,不同商品有不同特点,对运输的条件要求有所不同,因此要视交易商品特点的不同,选用贸易术语。能用集装箱装运且量比较大的货物,可选用 FCA、CPT、CIP。

在选用贸易术语时,还应考虑货物经由路线的运费收取情况和运价变动趋势。当运价看涨时,为了避免运价上涨带来的风险可以选用由对方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成交。

此外,选择贸易术语时还应考虑运输途中的风险、办理货物进出口清关手续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运输途中风险较大时,可选择货交承运人或装运港交货的术语,早点转移风险。如果进口方没有能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要避免使用EXW术语,同样地,如果出口方办理进口通关有困难,就不要选用DDP术语成交。

(二)订明相关合同条款

1、明确标明术语所适用的版本。国际贸易术语通则是惯例而不是法律,不适用“新法取代旧法”的原则,新版通则于2011年1月1日生效,并不能使原版本的通则失效,两个不同版本的通则会并行使用。因此,在订立贸易合同时,应在相关贸易术语后注明适用的惯例的版本。如:FCA 55 Zhongshan Road,Shanghai China Incoterms 2010或FCA 55 Zhongshan Road,Shanghai China Incoterms2000,这样,可根据不同版本的术语通则明确界定买卖各方义务并降低法律纠纷产生的风险。

2、明确规定准确地址。贸易合同中应对术语中的港口和地点尽可能具体地描述。在 EXW、FOB、FAS、FCA、DDP、DAT、DAP术语后接的地点既是交货地点也是风险转移地点,很多外贸从业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术语后的地点不具体,如FCA SHANGHAI,此术语下,如果没有指定明确地址,卖方可在自己最方便的地方交货,而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在不同的地点收到货物,收取的运费是不同的,买方就有可能承担较多运费。Incoterms 2010特别建议在订立合同时将此类地址订得具体,并举例说“FCA 38 Cours Albert 1er,Paris,France Incoterms 2010”,这种术语的描述才是较好的,术语后接的地址具体到门牌号码。

在 CFR、CIF、CPT、CIP 术语中所接的地点是费用支付到达的地点,因此,这类合同中要同时规定交货地点和费用支付到达的地点,例如:CIFNo.38 dock,Marseilles,Paris France Incoterms 2010,loading port:32 dock Shanghaiport China。

此外,合同中不论选用何种术语,双方应该意识到对合同的解释会受到使用的港口或地点所在地的惯例影响。

3、在选用 CFR、CIF、CPT、CIP、DAP、DDP术语时明确卸货费的承担。Incoterms 2010试图阐明在目的地(港)集散站产生的包括卸货费在内的码头操作费(THC)由何方承担。在对DAT的费用描述时,明确指定卖方需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才完成交货,因此,这一术语的卸货费用由卖方负担。而按照其对CFR、CIF、CPT、CIP、DAP、DDP术语的解释应由卖方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关于卸货费用,CIP术语A6b条规定卖方必须支付运输合同中规定的应由卖方支付的在目的地卸货的任何费用;而B6c条则规定买方必须支付卸货费,除非根据运输合同该项费用应由卖方支付。也可以理解为运输合同中应由卖方承担的卸货费由卖方承担,运输合同中没有规定由卖方承担卸货费的则由买方承担。但实际情况是,在使用这类术语时,运输合同由卖方与承运人之间订立,买方一般无从知晓运输合同细节。因此,建议交易双方在使用上述术语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关于目的地(港)卸货费用的承担。使用CFR和CIF术语租船运输可用术语变形来明确双方承担的卸货费用。

(三)关于两个新增术语的使用。由于集装箱在国际物流中充当主流角色,很多货物即便使用海洋运输方式也往往在集装箱堆场进行交接,甚至进行“门到门”的交接。因此,新版本删除DEQ、DES、FAF、DDU,而增加了DAT和DAP。对于进出口商来说,尤其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货物贸易,可多采用两个新增术语DAT和DAP以便更加明晰风险和费用。需要清楚的是DAT货物要从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才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卸货费。而DAP术语则规定货物在指定目的地在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准备卸下时即完成交货,买方承担卸货费。

总之,2010版贸易术语从生效到现在只有两年时间,我国外贸行业的从业人员应认真学习新版术语通则,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术语,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1] 刘亚玲.试述《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版对2000版的修订[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7.

[2] 邢艳.谈外贸企业的合理应对[J].中国商贸,2012.18.

[3] 杨琪.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化及贸易术语的合理选择[J].经营管理者,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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