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与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

2013-04-12 22:41
关键词:市民公民民主

马 宁 奇

(河南城建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教学部,河南 平顶山 467036)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与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

马 宁 奇

(河南城建学院 思想政治教育教学部,河南 平顶山 467036)

市民社会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的分析,尤其是其市民社会理论中内涵的自由、法治和民主精神,对当代我国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具有现实的时代意义。当前,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十分必要,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动力机制。在推进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时,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以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为前提,以民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为核心,以切实扩大基层民主为基础。

市民社会理论;政治文明建设;公民文化教育

市民社会、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问题是当前学术界较为流行的话语,学者们对此见仁见智,发表了相当丰富的成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学者们的研究大多是以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作为研究问题的基石,提出建构“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观点和理论,却鲜有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出发,对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进行理论探讨。在我国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发生深刻转型的时期,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梳理和归纳,不仅有助于理解马克思主义相关思想的精髓,而且有助于理解其与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的内在关系,从而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

一、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新解读

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开始分离。市民社会逐渐成为独立自主的私人利益领域以及部分非政治的公共领域。因此,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1]。市民社会的基本特性就是物质的自私生活,这种分离的结果使得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同时具有两重身份:市民和公民。与此同时,市民社会的自由、平等和民主等现代人权观念和社会制度也开始逐步形成和建立。

在政治制度方面,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一方面使得个人能够充分实现自身的私人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得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产生了互相沟通和交流的需要,为了预防国家滥用基于暴力的垄断权力,具有市民和公民双重身份的人民必须自觉和积极地参与政治生活,以制约国家的权力。这样,产生了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两种肯定关系。第一种关系是“自治团体和同业公会代表人物的混合的选拔方式是市民社会和国家或行政权”[2]304的关系;“每个市民都有可能成为国家官吏”[2]306,是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第二种肯定关系。由此,选举成为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因此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2]396。由此可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同现代民主政治与宪政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关联。

(一)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有利于培育公民的自由意识

马克思在概括市民社会时,将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称为真正的市民社会。这种真正的市民社会,实现了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是“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关系的独立的人”[3]。在市场经济中,他们通过平等的商品交换,建立起与他人的自由平等关系。

在一元化的政治社会中,政治国家对社会的全面覆盖和控制,使个人被严格限制在政治国家的等级阶梯中,公民很难获得政治上的民主和自由权利。市民社会的形成,极大地拓宽了市民社会成员的活动空间和生活空间,国家政治权力干预的空间和存在的范围越来越小,从而真正成为基于市民社会共同利益需要产生的“普遍事务”的存在。市民社会成员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使公民能够有效摆脱政治权力的束缚,免受国家权力对其权利的侵蚀,拥有不受外在力量干预的自由的生活领域。这种生活上的独立和自由,使市民社会成员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有利于培育公民的自由意识。

(二)市民社会的形成,有利于法治建设

市民社会中个人权利意识和自由意识的形成,使得市民社会充满了理性精神。人们行为的动机是谋求与他人的协商与合作,通过与他人的平等交换获取自身的利益,这种按照市场交易规则进行运作的市民社会成员,其行为天然地带有“理性色彩”。这种带有理性色彩行为的真正内涵,构成了市场条件下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这种交易行为的目的可能单纯出于个人私利,并不具有任何高尚的、无私奉献精神,而这恰恰正是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社会成员连自身的权利和利益都漠不关心,关心社会公共利益更是无从谈起。所以,市民社会的形成,社会成员自由理性精神的发展,要求政治国家构建起相应的法律制度,完善社会法治建设。

在社会利益主体多元的时代,市民社会成员对个人利益和权利保护的诉求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自律自由的理性精神,展现着“公民在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双重组织生活中的个性与共性、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和谐统一”[4]。市民社会的主体,以实现自身利益为目的,通过公平交换,在获取自身利益的同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而作为参与政治领域的公民,这种自由理性精神使得公民在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形成合法性、合理性和积极守法意识,减少和避免非理性行为的发生,从而有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三)市民社会的内部组织结构,有利于民主机制的形成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的内部组织结构,对政府机构具有制衡功能。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的内部组织结构,使得政治国家的“王权的原则(独断独行)就受到了限制,或者至少在它自己的行动中受到了约束”[2]330。这种市民社会内部的组织结构,实质上是具有共同利益的市民社会成员自愿结合而成的社会团体,它通过团体的力量表达自己的利益、需要和意志,从而实现个人力量难以达到的利益要求。这种自治组织及其自治实践,一方面提高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另一方面,也以组织的方式,开通了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交流通道,让公民有序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这种理性、民主和相对稳妥的社会治理方式,可以及时发现问题,从内部化解矛盾,也可以通过沟通对话的方式,弱化甚至避免矛盾的激化,防止非理性的无序行为发生,从而缓解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冲突。

伴随着市民社会组织的日益强大,国家权力逐渐向市民社会回归,社会的自治权力逐渐扩大,其自治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越来越强,可以将相对于政治国家处于弱势的公民联合起来,形成对政治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机制,从而保障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有利于民主机制的形成。

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理论的分析,尤其是其市民社会理论中内涵的自由、法治和民主精神,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具有现实的时代意义。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我们要建设的市民社会是既能造就充满独立精神、理性竞争和平等意识的市民,更能培育充满爱国情怀、公益意识和奉献精神的公民,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物质动力。

二、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的必要性及现状

公民文化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其核心是民主,本质理念是民主政治,是与民主制度相关的公民的政治态度、信仰、情感和价值取向的总和,主要表现为,社会成员普遍具有法制意识、权利意识、合作意识、道德意识以及公民对政治经济生活的全面参与。

社会主义公民文化作为当前社会的主流文化,具有影响力大、覆盖面广的特征。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不断提升公民素质,培养公民主体意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动力机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需要内在的公民文化相适应。公民文化教育不能有效落实,民主和法治就不能真正巩固,也不能健康运作。因此,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提高公民的政治能力和文化素质,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的公民文化还处在生长发育的初级阶段,进行公民文化教育的当务之急是进行教育制度的创新和教育理念的变革,把教育的重点转向培养优秀和合格的公民。

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还要加强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在新闻舆论的引导下,使公民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形成参与型的政治文化氛围。此外,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还要从技术角度传授公民一些实际操作的知识,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技能。

提高公民素质是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的主要内容,而在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公民文化教育已构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动力机制,因此也成为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没有个体所参与的文化,个体就根本不可能去接近他的潜在的那些东西。相反,文明的任何构成成分却归根结底都是个体的贡献”[5]。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民族,首先需要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个人。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国家的成熟程度,与公民文化的发达程度是一致的。公民文化是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一个坚实的基础。因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具有权利意识、自主意识、程序规则意识的现代公民。公民至少需具备以下的基本意识或素质:权利责任意识,法治意识,纳税人意识,科学理性精神,道德意义,生态意识或可持续发展意识,健康的心理素质,不断学习、与时俱进的能力等。其核心是公民的权利责任意识和科学理性精神。通过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可以培育出公民政治文化,树立起绝大多数国人的民主信心,养成民主习惯,形成民主的政治文化心理。近现代以来我国社会进步史表明,公民意识的缺失是制约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因素。从根本上来说,民主政治建设的最终完成必然需要公民意识的提升。因此,呼唤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素质,越来越成为关系我国公民文化教育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开端,也从国家政治的高度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任务,并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五位一体”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开端,也从国家高度提出了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的新任务。如果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和框架,那么,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则无疑是这一社会实践改革中最漫长、最复杂的文化工程,在整个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有着重大的文化政治意义。

当前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必须了解现阶段我们社会主义公民文化的现状。由于我国有着较长的封建社会历史,公民政治文化带有较明显的“臣民文化”的特点。自古传递的“皇权”观念,无所不在的权力型行政文化,强健的“官本位”意识,都与“臣民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种“臣民文化”的影响下,公民的人格带有明显的“依附型”臣民政治人格的特点[6]。公民主体性的缺失,一方面造成了行政成本的上升,另一方面,政府承担了本应由社会或社会组织来承担的事务,生成了“强势政府”“无限政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所激发的社会主体的自由意识、平等意识、主体意识、竞争意识等慢慢渗透到政治生活中,公民政治文化由“臣民文化”逐渐向新型的“公民文化”转变,公民的政治人格也已经开始由“依附性”逐步向“独立型”转变。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们目前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平衡,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新型的公民文化还有待培育。

三、推进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的对策

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正是其底蕴所在。因为社会的主体是人,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归根到底是人的发展。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公民社会,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

(一)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对于公民文化,我们和西方一些学者的理解有所不同。西方自由主义学者更倾向于将公民视为单个的、原子式的个人。而我们对公民的理解,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对人的概念的理解基础之上,马克思主义将人定义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中的公民是社会的人而非个体的人,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发展和人的现代化。马克思指出,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7]。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能够实现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在培育公民文化过程中首先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二)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要以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为前提

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商品自由交换过程激发了公民的自主意识、平等意识、法制意识。可以说,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社会主义公民文化培育提供了土壤。公民文化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公民文化教育需要以市场经济的完善为前提。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公平的竞争性市场还不够充分。受传统意识的影响,还存在着特殊行业的垄断、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行政权力过分干预的现象。我们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环境,为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提供沃土。

(三)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要以民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为核心

公民文化教育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的条件。“民主”与“法治”是密不可分的。“民主”的本质精神,在于促进社会运用公共权力,“法治”的本质精神,在于有效地约束公共权力。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中蕴含着民主和法治精神,指导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过程中,必须以民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为核心。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既是一个“营建”的过程,也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公民社会的形成、公民文化的培育,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公民社会的取向,要求人民民主的社会制度以及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实现民主和法治的社会,是最稳定的社会。只有当大部分社会成员具备民主和法治精神,自觉以“公民身份”生活,公民社会才有可能。

(四)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要以切实扩大基层民主为基础

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有待于公民个体与社会建立并保持良性互动关系。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告诉我们,市民社会的治理机制,与传统社会自上而下的管理机制不同,是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群众参与相结合的治理模式。社会成员政治参与意识的强弱,是受该社会的政治生活民主化程度制约的,是公民文化“质的表现”。因此,要进行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必须注重基层民主建设,为公民参与政治提供空间。民主实践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的有效途径。在基层民主的实践过程中,要提高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培育公民意识。

从传统社会走向公民社会是我们必须完成的转型,这种转型在本质上是人的转型,因此积极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是我们的必然选择。以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为指导,培育社会主义公民文化,在经济发展、政治发展、社会发展以及人的发展的协调推进中,进行社会主义公民文化教育,强化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对于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41.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45.

[4]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77.

[5]露丝·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M].王炜,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232-233.

[6]傅慧芳.公民意识的要素结构探新[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73.

[责任编辑许昌]

A81

A

1000-2359(2013)05-0016-04

马宁奇(1964-),男,河南南阳人,河南城建学院思想政治教育教学部副教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013-03-11

猜你喜欢
市民公民民主
论公民美育
Ese valor llamado democracia
话剧的盛会·市民的节日
打造城市名片 方便市民出行
International Volunteers for G20 Summit in Hangzhou
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
十二公民
关于现代民主的几点思考
好民主 坏民主
“意义”的问题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