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政治与公民政治探析

2013-04-12 22:41刘小畅
关键词:法制公民民主

刘小畅, 李 杨

(1.北京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1;2.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 )

群众政治与公民政治探析

刘小畅1, 李 杨2

(1.北京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1;2.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 )

政治文化的确立对政治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群众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胜利的重要法宝,它以群众路线为要义,以群众运动为政策实施方式,在新中国的建设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公民政治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影响发展起来的,二者的关键性区别在于前者表现为对法制的忽视,后者则体现了对法制的尊重。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实现途径中,既要坚持公民政治中的制度化、法治化取向,更要充分重视群众政治中关注民生的原则。

群众政治;公民政治;法制;和谐的政治文化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建立和谐社会的政治价值目标,为我国在社会转型期政治文化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导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治体制改革也相应展开,和谐社会的提出便是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提出的政治决策。一直以来,对于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民政治都是学术界关注的问题,而对于公民政治的研究并不在少数,其研究路径主要有三:其一,将公民政治与政治参与的情况放在一起,认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当前我国发展公民政治的重要内容,政治参与的实践为公民政治的建立,而如何建立有效的政治参与理应成为公民政治课题中重要内容[1];其二,将公民政治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的政治文化结合讨论,认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目标的提出为公民政治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前提和空间,二者之间完全可以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2];其三,从历史的角度从理论和个案中回顾公民政治的产生途径以及特点,得出中国传统政治、当代中国政治、现代西方政治在哲学基础、制度规范、权力结构、社会基础、政治过程等方面,都体现出不同的形态与特性的结论,所以,创建中国的现代公民政治需要参鉴现代西方政治模式的内在规律和合理性,创建本土化的政治发展模式,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发展之路[3]。本文从第三条研究路径得到启发,从中国近代最具特色的群众政治出发,希望能够有新的发现。

一、国家重建下的群众政治

群众政治是伴随着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历程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中共取得革命胜利的重要法宝,并在之后的国家重建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简单来说,群众政治可以分为群众路线和群众运动两个方面,其中,群众路线是要义,群众运动是手段。

因此,要深刻理解群众政治的内涵,首先要从理解群众路线开始。1943年,毛泽东在为党中央起草《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的决定时,第一次较为系统地概括了群众路线的思想:“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即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以形成正确的领导意见,是基本的领导方法”[4]。所以,群众路线是一种“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领导方法,是当时中共政治系统的输入与输出模式,所谓“从群众中来”,就是由领导干部深入到群众当中,了解群众的呼声,倾听群众的诉求,并以此作为利益综合的依据;“到群众中去”,就是把集中起来的意见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并在群众的行动中考验其是否正确。而保证这个模式的有效性,就要始终坚持群众观点,将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这里的“群众”,主要是指占社会主要规模的大多数人,尤其是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劳苦大众。因此,“群众路线表达了一种民众主义的倾向,表达了与人民相认同和对人民负责的观点”[5]。正是这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增强了中国共产党吸纳人民群众利益表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从而为正确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

群众运动作为群众政治的贯彻形式,在民主革命时期就被中共广泛运用。群众运动是政治动员的一种,最终目标是服务于政治,推进的方式也是政治性的,运动的开展和持续需要发起者的权威性和响应者与之互动。由于深知中国革命的成功需要千百万人民群众的参加,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唤起民众”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使命。实际上,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也就是中国共产党以自己的伟大理想感召人民大众,启发他们的觉悟,使他们拥护和支持自己的政治主张并积极参加到革命运动中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积累了开展群众运动的丰富经验,并形成了群众路线的系统理论和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把民主革命时期的成功经验和熟悉的工作方法加以总结和运用是一个自然的过程。而且,群众运动的广泛使用与中国封建专制统治的传统造成的人民对政治的疏离感也有关。正如亨廷顿所说,“既然在大多数现代化国家中农民是最庞大的社会势力,因此最具有革命性的领袖总是那些动员和组织农民参加政治行动的人”[6]。同样根据马克思的“灌输理论”也可以做出群众需要被动员才能形成促使革命取得胜利的力量的推论。正因为如此,群众运动成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治国方略,毛泽东曾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放手发动群众,大搞群众运动。”[7]

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公民政治

新中国成立后,究竟采用什么方式来治理我们的国家,延安时期的毛泽东在与黄炎培的谈话中曾表示,将采用“民主”的方式,让民众来监督政府、监督干部。这里的“民主”,就是继续贯彻群众政治的“大民主”,在之后的行动中,甚至更强调了群众运动的重要作用。在毛看来,声势浩大的群众运动正是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体现,然而问题在于,“通过保障地位最低的阶级的社会经济权利,群众运动证明自己能有效地发挥了群众的精力与能力,追求军事与政治目标。在生死斗争中,群众的积极性与热情可以通过一个接一个的运动来维持。但是,这一革命遗产在1956年后产生了不可预料的后果,那时,中共面临的任务变成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与政治的平稳发展——这样的任务要求有稳定的预期,要求个人与团体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和自主来发展他们的创造性,要求有刺激的日常工作中努力工作的持续的激励机制。这样,群众运动阻碍了建设现代工业社会所需要的这些前提的发展。特别是当群众运动丧失了最初的自发性,在一个党垄断一切权力的制度下日益受到庞大官僚制度的指导时,情况更是如此”[8]15。

在毛时代,人民享有何种公民权与政治权利,完全取决于党的思想和政治路线,但“历史经验证明,用大搞群众运动的办法,而不是用透彻说理、从容讨论的办法,去解决群众性的思想教育问题,而不是用扎扎实实、稳步前进的办法,去解决现行制度改革和新制度的建立问题,从来都是不成功的”[9]336。基于对此点的认识,1978年底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的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9]319

邓小平主导下中国政治发生了某种趋势的转变。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工作重心从阶级斗争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宪法中关于公民权的内容也得到了实质性的保障,司法与执法体系中加入了制约均衡的观念,突显了群众观念和公民概念的差异。同时,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由市场经济关系培育出来的法律意识、平等及权利观念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促进着人们行为方式的变革。这种以公民意识的普遍增强为主要内容,并开始了由群众向公民转变的历史趋势,反映了我国政治发展趋向于民主化与法制化的方向。从民主化角度来看,市场经济通过使人走向市场的方式,激活了每个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自主性与追求利益的主动性,个性和主体自由得到社会的承认与解放,个人的主体意识越来越强,人们开始要求向公共政策制定系统表达自己的意愿,使公共政策能够充分反映自身的意愿,代表自己的利益。从法制化的角度来看,公众的权利观念被唤醒,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意识会逐渐普及,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成员开始勇于为自己主张权利,并通过各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欲实现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平等参与,不能通过别的形式,只能通过体现公民意志的法律来实现。所有这些,都要求有规范化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方式,特别是要从法律上更加明确自己的政治主体地位。

三、从法制角度看二者根本区别

在谈及群众政治与公民政治的区别时,学理上更倾向于首先从群众与公民的概念上加以辨别。一般来说,群众政治的起点“是个人被视为社会某一部份的成员,他们不享有抽象的法律与公民权利,只拥有实质的社会经济权利……观念重视在政治运动中积极参与并履行义务”[8]11。相比之下,“公民权观念的起点是社会成员被看成孤立的个人,他们平等地拥有一系列抽象权利……社会成员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受到重视”[8]12。这样的区分是必要的,但是从价值起点看待群众政治与公民政治的异同缺少现实意义,只有从法制角度观察才会有实质性的发现。

对于群众政治,董必武曾指出:“在我们党领导人民没有夺得全国的政权以前,在被压迫得不能利用合法斗争的时候,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旧统治的法制中进行的。”[10]但是,从法制的角度看,群众政治显示出极大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党在群众政治中绝对的自主性和主导地位,造成了在党政领导体制中,“变成了党去包办一切,干预一切;实行一元化领导,变成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9]142。由于权力过分集中,党的领导人一句话就可以废法或者立法,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其次,在群众政治的运转中,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依据是党的政策,主要手段是各种形式的群众运动。具体表现为党运用政策直接动员社会力量来处理和解决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的重大的问题,用国家政权的力量与党直接动员社会力量相结合,这种做法助长了人民轻视法律的心理,造成本应由法律规范的问题都是靠群众运动来解决,群众运动被当作一剂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党和国家的法制建设出现严重的停滞与毁灭局面。最后,在群众性的政治运动中,司法机关成了政治运动的配角和响应者,司法机构和司法职能弱化,对宪法和法律的虚无主义态度泛滥。广泛实行所谓群众专政的效果是,未经任何程序而擅自行使侦查、控告、判决、监禁、行刑等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受到削弱,特别是在“文革”中,不仅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没有得到任何的保障,原本法律规定的各种程序与制度也遭到随意的践踏与更改。

相比群众政治显示出对法制的蔑视和颠覆,而公民政治则代表着对法制的尊重。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11]中国共产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血的教训后,提出了改革旧体制的重要性和改进的方法。在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的十二大首次将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写入党章,这不仅是对建国后形成的党的传统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理性反思,而且向全党提出了转变党的执政方式的历史任务,为我们进一步深化对党的执政规律的认识,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基础。邓小平时代的公民政治,主要致力于法制建设和法治的实践。首先表现为开展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力求做到有法可依,确立用法制保障人民权利的理念;其次,主张权力要受制约与监督,防止权力过分集中的情况,并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制的范围内活动;最后,在政治生活中力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要求,并逐步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这样,公民政治扩大了法律约束主体的范围,把整个社会都纳入法制的轨道。法律对政党和政府行为的制约就意味着人民能够按照法律,在法定的权利范围内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公民政治是真正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同封建特权思想做斗争的武器。这表明我们党更加重视法制建设的政策趋势,法治也必然对社会的进步、加快民主化和促进现代化进程起更大的作用。

四、结语

不论是群众政治还是公民政治,都包含着领导人对社会主义民主实现途径的探索。群众政治以“大民主”为目标,强调领导干部需要重视群众的力量,需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民意。毛信赖群众的热情和干部的作风,因此,他一方面倡导民主,视人民为最高利益所在,但在实现民主的具体方法上排斥法制,主张用人治的方法去实现民主,重视群众运动而轻视法制、秩序甚至排斥法制的结果就为实施人治以及个人崇拜和个人迷信埋下了祸根。邓小平提出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治国路线,开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民政治,使民主与社会主义联系起来,将民主由过去的手段、方法地位提高到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恢复了民主应有的价值和地位。在如何实现民主问题上,他变毛泽东的群众运动为法制建设,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权利的实现。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对于在较短时间内改造社会常常是有效的,但对建设社会却是不利的。现代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是长期的积累过程,需要制度化、法制化才能实现理性的国家治理,才能使“国家政治生活中发展出某种确定性与可预期的模式”[8]15。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国共产党认识到一种保障公民权的制度才是提高中国人民建设热情和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之前,必须先实现制度化、法制化并接受法治原则,因此,群众政治是有必要发展成为公民政治的。而如今,当依法治国与渐进性的法制改革已经使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途径步入正轨,中国共产党又应该如何进一步巩固大众支持,从而使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得以体现呢?一个具有启示性的结论是,不要忘记群众政治所包含的美好初衷。与人民的血肉联系,始终是党的生命力所在。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也是群众路线的主旨所在。恢复法制化而建立公民政治的过程,是放弃了群众动员与群众运动的过程,但群众路线中强调民生的思想必须要受到重视。所以,只有将群众政治与公民政治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和谐的政治文化,方能继续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路途中一路高歌。

[1]孟浩,罗洪刚.政治发展视野下我国公民政治参与问题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0(12).

[2]陈义平.公民社会哲学视域中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2).

[3]陈红太.中国政治传统和现代公民政治[J].文史哲,2004(1).

[4]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899.

[5]詹姆斯·R.汤森,布兰特利·沃马尔.中国政治[M].顾速,董方,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168.

[6]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的政治秩序[M].李盛平,杨玉生,译.北京:京华出版社,2000:298.

[7]毛泽东.关于赫鲁晓夫的假共产主义及其在世界历史上的教训[N].人民日报1964-10-01.

[8]邹谠.中国革命再阐释[M].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

[9]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0]董必武.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34-135.

[11]韩延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697.

[责任编辑孙景峰]

AComparativeStudyontheMassesPoliticsandCitizenPolitics

LIU Xiao-chang,et al

(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China)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olitical culture is important to the political reform. The masses politics used to be an important weapon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in the revolution era. It acts the mass line as the essence and the mass movement as the policy implementation, which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early construction of new China. While the citizen politics went along with the deepening of socialist construc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key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is that the former ignores the legal system, which the latter respects. In the process of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ocialist democratic, it is necessary to adhere to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and constitutionality in citizen politics, but also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principle of people's livelihood in massive politics.

the masses politics; the citizen politics; the legal system; harmonious political culture

D61

A

1000-2359(2013)05-0024-04

刘小畅(1987-),女,汉族,河南信阳人,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现代化理论与中国现代化研究。

201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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