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丛丛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曲阜276800)
现代法治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司法救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 条排除了四项行为接受司法审查的可能,行政法学界一般将其概括为国家行为、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和终局裁判行为。其中内部行为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 条的释义中,明确规定不能成为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司法救济的基本内容中包括了当国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时,享有不可剥夺的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因而,对于公务员的权利保障如果排除了司法救济,无疑剥夺了公务员作为公民身份获得平等司法救济的权利,这有损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不符合人权保障的国际要求。
在我国,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的建立,确立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权利,对于保证国家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在处理公务员申诉和控告时仍然存在着缺陷,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申诉控告的受理机关缺乏独立性,违背了“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自然公正原则。
受理申诉控告的机关有四个:原处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行政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