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毅
(云南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650091)
自从有了国家以后,国家的职能之一就是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使社会处于一种稳定有序的状态。由于社会事务的多样与复杂,需要设立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社会进行管理,法院一直以来是争端解决机构,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以稳定社会关系,所以法院也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重要机关之一。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问题和矛盾还比较突出,如果不能有效化解,出现激化现象,会危及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怎样化解这些问题和矛盾是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都必须正视的问题,而社会管理创新能为问题和矛盾的解决开辟崭新的通道。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管理机关也需要创新,那么,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行事呢?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法院都是专司司法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 条同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就是说,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唯一行使审判职权的国家机关,而且其行使审判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审判是人民法院和法官最主要的工作。与此相适应,从事审判业务的审判人员的任职要求与一般的政府公务员是不一样的,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能够保证法院和法官正确运用法律,再加上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能保证裁判的公正,使司法审判在处理纠纷中具有相当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