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问题思考:以淘宝网为例

2013-04-18 10:46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杨殊玲
中国商论 2013年10期
关键词:工商登记商事网店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杨殊玲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日益增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我国网络购物正在从分散化购买阶段进入规模化购买阶段。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2007年至2010年的增长速度均超过30%,2011年的交易规模接近6万亿元,网络购物的比例超过社会零售总额4%。2012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增速超过40%,市场交易规模超过日本,预测在未来几年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网上交易市场[1]。

商务部2007年3月6日颁布的《关于网上里巴巴;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B2C),如当当网;个人间交易(C2C),如淘宝网;企业和政府间交易(B2G),如政府通过网络进行政府采购。按照经营主体按是否进行工商登记为标准分为两类:一类为已进行工商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将现实中的业务延展至网络领域;另一类为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自然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后一类主体现实中没有企业实体,或注册一个网站,或在某一商业网站租赁空间,通常被称为“网店”,网店与实体店铺的区别在于其虚拟性,在交易成本降低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其中讨论较多的便是网店是否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本文以占C2C市场较大比例的淘宝网上店铺为例进行探讨。

1 关于网店应否进行工商登记的争议与探讨

关于网店应否进行工商登记的讨论,于北京市工商局2008年86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布后最为激烈,《意见》第2条规定:“除了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电子商务经营者,任何在互联网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5条规定:“对无证、无照的互联网经营行为将依法查处。”《意见》一经发布,支持与反对的阵营泾渭分明,支持者认为,强制登记有利于网上交易的监管,对树立网店的诚信形象,保护消费者有一定帮助,有利于网店的健康发展。[2]反对者则认为,强制登记造成的网上开店成本增加,对于尚处于起步阶段的C2C电子商务有被扼杀的危险[3]。但从实践中北京工商局的执法情况看,实际上并没有完全执行该《意见》,但对于网店应当进行工商登记的声音仍不绝于耳,主要的理由基于监管与税收。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7月1日生效,根据《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其中包括了讨论比较激烈的个人网店实名制问题,但《办法》并没有明确“具备登记条件”是指哪些条件,也没有明确“具备登记条件”是否必须进行登记。采文义解释方法,这里的“工商登记”目的在于公示自然人经营者的信息,而不是作为经营资格的审批,对于自然人网店经营者采自愿登记制度。2012年7月25日,广东省工商局正式出台《关于鼓励支持我省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自然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办网店,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不强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立法没有要求自然人网店经营者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是由第三方平台进行,就淘宝网而言,在自然人申请注册网上店铺时,必须进行身份认证。所谓身份认证,即提出申请的自然人必须上传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或清晰的身份证照片。淘宝网2012年2月发布规定,个人卖家在上传身份证信息的同时,还必须上传本人手持身份证原件比对大头照和本人上半身照。这一规定的目的仍是在于保证与宣示自然人网店经营者身份的真实性。

2 商事登记的作用与网店工商登记

按照传统的商法理论,商主体要具营利性与营业性特征,而自然人淘宝店铺(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偶发性交易店铺,比如仅出售个人的闲置物品)从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持续性经营行为,应纳入商主体范畴。在理论上我国的商主体分为商法人、商合伙与商个人,具体到立法层面,其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这些主体的设立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并按不同的组织形式规定有不同的设立条件。目前大量存在个体流动商贩,即“小商人”,由于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在我国是被查处取缔的对象,但在理论上倾向于确认其合法身份,而且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应允许一部分小商人从事无照经营[4]。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作用重心在于管理,从而忽略了其公示的作用,商事登记的公示作用,在于宣示商主体的责任形式与偿债能力,使交易的相对方可以通过查阅商事登记簿了解商主体的基本信息,交易人依据公示信息评估交易风险,从而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在我国,工商登记不仅作为工商管理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管的手段,同时还对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履行起辅助作用,比如确定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的监管对象、明确税收征管的对象。

但是,以管理为主要目的的商事登记制度备受批评,应当还商事登记的本来面目,即公示。商业登记的核心司法意义不在于塑造“商事主体”,更不在于确认“经营资格”,而是在于其公示意义;在我国商事组织法上居于支配地位的行政监管观念,使商事登记的公示意义被“未经登记,不得经营”的强制主义观念所取代,营业自由的理念被消于无形。因此,主张商事登记的改革方向应该是:逐步摒除商业登记的行政色彩,确立营业自由的理念,并通过科学的商业登记公示技术对这一理念予以弘扬[5]。

3 自然人网店自主选择工商登记

明确登记的核心作用在于公示商主体的基本信息,而不在于赋予经营资格。对于自然人网店,可以采取自愿登记制度,其可以选择登记,在现有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选择一种组织形式,公示其名称、注册资本等法定事项,并在店铺的明显位置进行展示;也可以选择不登记,停留在“小商人”的状态。商事登记要求商主体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由于网店的虚拟性,其经营场所是网络上的空间,这也是网店节省成本的优势之一,不存在实体店铺。考虑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即住所,主要目的在于方便送达公文及确定管辖法院,所以,自然人网店登记不需要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只要求出具固定的居住场所证明即可。

自然人网店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工商登记,但是如果不登记,其可能面临很多不利因素:登记的自然人网店,公示其登记的基本信息后,可以增强买家的信任感,增加交易量;同时也有利于网店名誉权、商号权等的保护。据2011年6月23日《人民法院报》报道,自然人淘宝网店店主阿俊(化名)以侵害店铺名誉权为由起诉天涯论坛,法院经审理认为,网店并非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依法不享有名誉权。自然人网店不登记所面临的风险,会使淘宝店主考虑网店的经营规模与未来发展,主动进行工商登记。不登记的自然人网店,也有相应的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主要通过淘宝网规则进行,比如评价体系、支付宝付款系统、7天无条件退换货、淘宝的先行赔付等制度。

[1]荆林波.电子商务: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N].人民日报,2013(18/1).

[2]樊丽萍.网店办执照一把双刃剑[N].文汇报,2008(30/10).

[3]杨降陌.北京新规不能霸王硬上弓[J].IT周刊,2008(8).

[4]孙应门,夏海隆.试论无照经营合理保有量的问题[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6).

[5]张翔.商业登记与营业自由[J].政治与法律,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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