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供应链金融中引入信用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2013-04-18 10:46武汉理工大学杨林
中国商论 2013年10期
关键词:反担保保险公司信用

武汉理工大学 杨林

信用保险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信用保险最早的出现是基于企业的赊销行为,在这种贸易方式下为了防范买方不付款的风险而设计的为买方进行增值、增信的一种保险产品。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活动方式的不断演变,信用保险的范围和种类也在不断扩大和丰富,从服务于应收账款的增信,到为预付类提供保险,尔后又发展到为借贷关系提供保障保险。因此可以说,信用保险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从服务于商品交易、劳务服务到纯粹为信用活动提供支持的过程。信用保险的诞生,为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有涉及信用关系的交易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风险管理工具,如果能将形形色色的、广泛的信用关系纳入到信用保险的保障之下,无疑会为人们的经济活动提供一个有效的保障。但这种愿望要在短时期内完全实现是不现实的。因为仅靠保险公司的力量是无法管理整个社会的信用关系的。信用关系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大部分社会关系,人文的、社会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等等。

1 在供应链金融中引入信用保险的可行性

以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保险公司如果大刀阔斧地、大规模地开展信用保险业务,无疑于火中取栗,因此,保险公司要想试水这个新的业务领域,必须要基于我国的现状,理性地加以选择,而这种选择的依据就是对一些特定的社会信用关系的认识,包括理论知识,业务原理,参与的能力等等。本文认为:保险公司开展信用保险业务不妨可以选择有信用保险需求的,同时又可操作的供应链金融作为切入点。

供应链金融是指银行基于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条,通过对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有效监控,实现资金流和物流的封闭运行。在这种封闭运行的前提下,对供应链的不同节点灵活提供各种授信,并以贸易自偿性资金回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金融服务模式。之所以可以选择供应链金融来作为信用保险的进入领域,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的考虑。

1.1 供应链金融相比其他信用关系更加规范

供应链金融是银行基于供应链条中核心企业的信用,通过将上下游企业与核心企业进行信用捆绑来解决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问题的一种授信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借助于核心企业的信用来弥补上下游企业信用偏弱的问题。这种授信方式是在银行传统授信方式不能满足现行交易方式需求的情况下,通过严密的流程设计和操作控制发展而来的。因此,能够纳入到供应链金融中的参与方都已是授信银行从授信业务的角度和条件审查过的,无论是参与主体,还是授信品种的设计、流程的控制,都应是基本符合或满足银行授信风险管理要求的,因而具有很高的可信度,它比一般的赊销、预付等无银行参与的信用关系具有更高的信用保证。所以,选择有银行参与的或以银行为主导的供应链金融作为信用保险业务先行开拓的领域是一个理智的选择。

1.2 供应链金融有引入信用保险的需求

如果供应链金融中的核心企业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非常好,且在围绕这一核心企业所建立的供应链金融中,上下游企业与核心企业的信用捆绑非常有效(也即核心企业通过自身的地位、条件能有效承担上、下游企业的信用风险),则授信银行一般会直接接受核心企业提供的供应链金融项下的信用保障,无需再要求供应链金融中各贸易方提供供应链金融之外的其它担保措施。但在现实中,在相当多的供应链中,核心企业并非是银行所期待的实力非常雄厚、足以可以向其提供信用授信的一般性企业,尽管围绕该核心企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供应链,它们的贸易活动也满足供应链金融的形态,但仅靠它们自身的条件不足以获得银行的信用授信支持,这时就需要外部为其提供一些增信服务,如信用保险,这样,银行既可在供应链金融项下按照供应链金融的方式向其提供授信,又能保证一旦在供应链金融中出现授信风险,仅靠贸易自偿性难以及时、足额地收回授信时,银行就可通过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来及时化解授信风险。因此,在供应链金融中存在着大量的这一类信用保险需求。

1.3 供应链金融具备开展信用保险的条件

供应链金融的最优功能是借助于核心企业的实力和信用来解决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即通过与核心企业的信用捆绑来为上下游中小企业进行增信,当然这种增信是基于核心企业的强大实力和良好信用状况以及该供应链的紧密封闭运作为前提的。由于供应链金融的操作核心是对物流(含货权凭证)的控制来和核心企业进行信用捆绑的,所以,这对信用保险的反担保措施的落实提供了条件。信用保险从本质上说是保险公司为企业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一种担保,因此,选择合适、有效、易操作的反担保至关重要,只有充分地落实了反担保措施,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业务才有保障,信用保险业务才能实现良性发展。而供应链金融中风险控制的核心是对物流(含货权凭证)的监督和控制,只要能做到这一点,主要的授信风险就是可控的。既然传统的供应链金融中把对物流的控制作为了控制授信风险的重要手段,就同样也可把对物流的控制作为信用保险的一种反担保措施,这样信用保险就有了实实在在的风险缓释措施了,且在对物流的控制这点上,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目的是一致的,即只有严密地控制住物流,才能防范最终授信风险的发生,从而保证各自的利益。所以,在供应链金融中,开展信用保险是有风险防范条件的。当然,对物流的监控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还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来监管,可以由供应链金融参与各方来协商确定。

2 保险公司开展信用保险的条件选择

在供应链金融中,保险公司开展信用保险不能盲目,要充分考虑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参与供应链金融的能力和可能,要本着先易后难,先简单后复杂的原则,有选择地开展此项业务,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方面慎重选择。

2.1 行业、企业的选择

供应链金融依附的是核心企业,但真正解决的是围绕核心企业开展贸易的处于上下游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但如果核心企业处于重要行业,或者核心企业是有很强实力,市场地位很强势的企业,则围绕它来开展供应链金融,只要能切实有效地将上下游企业与核心企业进行信用捆绑,则可有效降低上下游企业的授信风险,无需通过信用保险来进行增信。需要增信的是核心企业在行业内不能算得上一流的企业,其产品也是二、三线产品的上下游企业,如:以汽车企业为例,处于行业第一梯队的汽车厂生产的知名品牌汽车金融,对其下游经销商的授信按照传统的汽车经销商供应链金融操作即可,而假如对汽车行业非主流厂家生产的中低档非知名品牌的汽车经销商授信,则除了按传统的汽车经销商供应链金融操作外,就可引入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来进行增信,以弥补核心厂家信用不足或风险较大的问题。以上举例只是想说明,信用保险要选择有此项业务需求的企业,太强势的核心企业和明显属卖方市场的产品,信用保险很难进入。但这并不是说所有非一流企业的核心企业都可介入,而是要选择市场地位、信用水平稍低于行业内一流企业的那些核心企业。

2.2 贸易商品的选择

自偿性是供应链金融的显著特点,所谓自偿性是指银行根据企业真实的贸易背景和上下游客户的资信实力,以单笔或额度授信方式,向企业提供短期金融产品和封闭贷款后,以企业该笔贸易的销售收入或贸易所产生的确定的未来现金流作为直接还款来源也即第一还款来源的这样一种属性。贸易的真实性和连续性、银行对贸易的全程监控、资金的封闭运作、销售收人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等是供应链金融的关键节点。因此,易保管、易变现是及时化解授信风险的重要保证,所以,一定要选择诸如钢材、汽车等性质稳定、容易变现的品种,一旦出现有可能不能按时足额归还银行授信的情况,保险公司就可及时处置这些抵质押品,实现反担保措施的变现,以弥补银行授信的敞口部分,从而在信用保险履约前化解风险。即使由于一些其他原因,保险公司先行履行了信用保险的责任,也可通过信用保险反担保抵质押物的尽快变现来化解风险。所以,贸易商品的选择非常重要。

2.3 选择能带来后续其他延伸服务的业务

积极开发客户,深度挖掘业务应是保险公司发展业务的一条原则,而处于供应链条之上的众多企业、众多业务环节上的其他保险业务当然是宝贵的业务资源,因此,以信用保险为介入手段,全方位地推进其它险种的业务十分重要,如:仍以汽车经销商供应链金融为例,保险公司由于提供了信用保险业务,所以在汽车销售后为购车者提供车险就容易得多,甚至通过一定的手段可以无流失地续做这些车的车险业务。类似地,还有油品、纸张等有投保财产险需求的很多商品。

2.4 选择能开发保险业务之外服务的业务

实行第三方监管是很多供应链金融产品都要涉及的措施,在供应链金融中,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控制住了物流,就能控制住风险,因此,货物监管非常重要,不但是纯粹的货押业务,包括先票(款)后货类的预付类业务,最后也要转化为现货质押,所以,对货物的监管是必须的,即使引入了信用保险,第三方监管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无论是从担保的角度,还是引入信用保险后的反担保角度,第三方监管都不可弱化。如果由保险公司充当物流监管者,则既解决了对货物进行监管的反担保需要,又可通过监管费收入增加了一项新的业务收入,同时,也为后续的其他保险产品业务的开发做到了无缝导入,可谓一举三得。

总之,在供应链金融中开展信用保险是为了解决供应链金融中某些企业,特别是核心企业信用偏弱的问题而采取的一种增信方式。信用保险开展的好,既能解决供应链中企业的融资问题,又能解决银行授信的担保问题;同时,保险公司又开辟了一个新的业务领域,并进而开发更多的保险业务机会,是一项企业、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共赢的创举。但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一定要量力而行,要视自身对供应链金融的理解、判断、把握、控制和风险化解能力逐步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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