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蛛(Tarantula)”魔术作品著作权案

2013-04-21 08:51:49周春慧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3期

“狼蛛(Tarantula)”魔术作品著作权案

魔术是一种综合性的艺术表现形式。一项魔术可以涉及到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比如魔术表演中观众可感知的部分,即呈现给观众的动作和景象,可以由著作权给予魔术作品、美术作品等保护;而观众难以感知的部分,即魔术中保密的部分,可以考虑用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案情】

原告系以色列公民,职业魔术师。2008年3月,原告设计一种名为狼蛛(“Tarantula”)的魔术道具。通过对狼蛛道具的操作,可以实现将物体悬浮,并通过指法及形体,辅之转移观众注意力等表演技巧,实现魔术艺术效果。为表现该套魔术的手法和艺术效果,原告在他人协助下摄制了一张DVD,记录了原告对狼蛛道具的操作和演示、狼蛛魔术达到的艺术效果、观众对狼蛛魔术的热烈反应。还设计了狼蛛道具的包装盒、狼蛛DVD的包装彩页。原告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两被告销售的狼蛛DVD及道具,均为非法复制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支出的合理费用16.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表演的狼蛛魔术有一定的独创性,整体上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魔术作品,原告是魔术的表演者,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原告是涉案狼蛛魔术作品的作者,对涉案狼蛛魔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狼蛛DVD记录了原告在街头与观众互动表演狼蛛魔术的场景以及原告在室内揭秘、示范狼蛛魔术的场景,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狼蛛魔术是其中包含的独立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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