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及对公证的影响

2013-04-22 03:19张秋滨
学理论·中 2013年3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公证

张秋滨

摘 要: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涉及对60个法条的修改,包括文字上的修改、法条增减款项等,部分法条的修改对我国公证行业也产生重要影响。除了新规定的电子证据、公益诉讼有助于公证机关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之外,还表现在:涉及公证的第67条变更为第69条,删除了“法律行为”的规定;公证证据保全公证仍未能登入民诉法证据保全之“堂”;对公证机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产生影响,可能造成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效力公证案件数量的减少。作为公证人,有必要深入了解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以便更好地做好公证服务。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公证;修改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13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活动及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应遵循的准则,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自2013年元旦开始施行的民诉法主要涉及对60个法条的修改,包括文字上的修改、法条增减款项等,同时亦是多方博弈的结果,部分法条的修改对我国公证行业也产生重要影响。公证人也是法律人,公证机关最常用的就是民法理论,公证人有必要深入了解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以便更好地做好公证服务。

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

(一)诚实信用原则首次列入民事诉讼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实不用直接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该贯穿民诉始终。但这次在民诉第13条特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基于现在司法程序我国很多不诚信的现象。同时民诉法第112条规定了恶意诉讼的惩戒。

(二)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1.完善案件的管辖。对“上交下”进行了限制。修改前的诉讼法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修改后变为上级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增加了应诉管辖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除外。扩大了协议管辖的规定。以前的民诉法协议管辖仅限于合同规定,约定的管辖地只限于五个地点,但是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了协议管辖不限于合同,除了合同还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约定地点还包括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2.严格回避制度。在关系回避中增加了审判人员与代理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修改以前关系回避中只是规定了“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该回避。增加了违反回避规定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3.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修改后的民诉法第55条规定,环境污染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机构可以通过证据保全的形式对公益诉讼标的物进行证据保全,例如依据有关单位申请对马家沟河污染状况进行保全公证。

4.完善保全制度。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民诉法修改前只规定了财产保全,根据民诉法第100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规定行为保全的意义在于,通过行为保全可以在诉前和诉中期间损害扩大化,将对方行为可能给自己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延长了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起诉期限,原来财产保全15日不起诉不申请仲裁解除财产保全,现在修改为30日。

5.完善起诉和受理规定。修改后的民诉法严格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作出裁决书(以前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可以是口头的)。

6.完善裁判制度。新民诉第156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密涉私除外,据有关部门透漏未来发展方向是除涉密涉私外全国裁判文书都是网上可查。针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了限制规定,发回从审只能一次。

(三)完善证据制度

1.增加了电子证据一项。民事诉讼原来法定七项证据,现在八项证据,增加了电子证据一项。这是适应科技发展的表现,实践中有些电子证据作为关键证据可以左右案件的发展和最终裁判,对我们公证业来说或许是件好事,2012年3月中公协出台了《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指导意见》,为我们办理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做了程序上的保障,这次民诉法又从法律层面上进行了确认。从一定程度上讲保全QQ聊天记录、微博、微信等电子证据纳入了法定证据形式。

2.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将原来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而且增加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鉴定人出庭的,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鉴定意见不被采纳。

3.对送达诉讼文书有了新规定。原来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及其亲属拒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现在留置送达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规定了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如果法院担心当事人提出异议,不妨由公证处办理公证)

(四)完善调解制度

民诉法第122条规定了立案前调解,但针对现很多法院久调不决的现象,规定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五)完善简易程序

1.扩大了建议程序适用范围。民诉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2.增加小额诉讼制度。修改前的民诉只是规定了简便方式传唤方当事人、证人,修改后的民诉法第159条规定了,可以简便方式传唤方当事人、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保障当事人诉讼的权利。这次民诉修改明确规定了小额标的标准,以省自直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来确定。

(六)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1.完善审监管辖法院。原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只能向原审法院上级提出再审,此次修改后的民诉法针对一方当事人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事人诉讼成本。

2.缩短了再审期限。再审期限由原来的两年,变更到6个月,而且这6个月为除斥期间。

3.解决法院拒绝再审问题。民诉法第209条规定,针对三种情形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拒绝再审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或者抗诉。

(七)强化法律监督制度

1.扩大了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范围。这体现在民诉法第14条,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调解等一系列程序。

2.增加了监督方式。检察机关以前没有权利向同级法院提出法律建议,但是新修订的民诉法赋予了同级检察院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赋予检察院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权利。

(八)完善执行程序

1.扩大执行范围。原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但是现民诉修改将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改为有关单位。修改原因主要是法院向非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状况时,个别机构虽然掌握业主信息,但以不是办理储蓄业务的单位理由拒绝配合。

2.完善拍卖变卖程序。民诉法第247条规定,人民法院享有拍卖、变卖的权利,修改以前人民法院不能自己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只能委托有关单位。

3.删去整个第26章。原民诉法第26章为财产保全。修改后的民诉法将第9章名称由原来的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改为保全与先予执行。所以财产保全不再单立一章。

二、民诉修改对公证实务的影响

上述为这次民诉法主要修改内容,笔者针对此次民诉修改,简要谈及一下此次民诉修改对公证的影响,除了上述说过的电子证据、公益诉讼有助于公证机关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之外,还有以下三方面影响。

(一)涉及公证的第67条变更为第69条,删除了“法律行为”的规定

原民诉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修改后的民诉法将第67条改为第69条,修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或许很多公证人对上诉修改表示很失望,痛呼“删除了法律行为公证机关还能办理什么呢?”其实公证人冷静下来仔细想想就会发现,从法理学角度分析,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现象。以是否与当事人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法律事实中包含行为,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所以法律行为当然的包含于法律事实之中。这次修改本法条是规范了法条词句,使此法条在立法技术上更有科学性,并没有减少公证机构受案范围。

(二)公证证据保全公证仍未能登入民诉法证据保全之“堂”

虽然民诉法此次修改过程中增加了电子证据、公益诉讼等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业务,但是民诉法修改以前,一些学者建议在民诉法中规定公证机关所做的证据保全与法院同等效力,很遗憾这一点最终没有实现,还需我们公证人继续努力。

(三)民诉修改对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的影响

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的依据条款由原来的第214条变更为现行的第238条,法条内容没有变化。特别程序增加第六节和第七节,分别为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根据修改后民诉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不仅仅是人民调解协议,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也可以适用这一程序,这就为拓展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范围预留了空间,使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好地衔接。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效力,在义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增强了通过诉讼外调解实现权利的实效性。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在性质上为非诉讼案件,法院受理这类案件后,主要是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的规定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抵押、质押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申请人行使留置权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可直接作出拍卖、变卖的裁定,申请人可依据裁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担保物权人便可以迅速地实现其权利。这些条款赋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无疑对公证机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产生影响,可能造成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效力公证案件数量的减少。

参考文献:

[1]杨晶.民事诉讼模式下的释明权适用问题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2]赵一.论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价值取向[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07,(1).

[3]王云英.我国证据法立法模式探论[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9,(4).

猜你喜欢
民事诉讼法修改公证
便民
浅谈公证遗嘱的撤销
浅析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现状及困境
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的思考
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案件受理的影响
试论小学生作文能力的培养
论民事诉讼法课程的 “实效性” 教学改革
“以读促写”与“以改促写”英语写作教学对比研究
哪些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