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劳动力开发与利用中政府的作用分析

2013-04-24 13:56周振宇
学理论·上 2013年3期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周振宇

摘要: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被动的养老已经不能彻底解决老龄化所产生的问题。第二次世界老龄大会提出的积极老龄化概念,强调老龄人口积极参与社会的观点。特别是在我国基本国情的影响下,挖掘高龄劳动力的人力资本价值,使其尽可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贡献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在这一过程当中政府应该更加主动地为高龄劳动力再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高龄人力资本;政府作用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084-02

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成因分析

140多年前,法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开启了世界范围内社会老龄化问题的先河。在这140多年中,全世界陆续有70多个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

在众多人口老龄化国家中,存在着一个特殊的国家——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并不具备发达国家那样完善的社会医疗保健制度和限制人口增长的经济原因,然而其老龄化速度却比一般的发达国家都要快。这不可不说是一个奇怪的个例。

一方面,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是一个纯粹的农业国家,并且由于封建年代的长期闭关锁国使得中国的农业生产率在近代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所以那时的中国农业生产对劳动力数量的依赖程度很高。直到1956年,中国才初步完成了工业化改造,步入工业化国家的行列。虽然如此,农业生产在我国的经济生产活动中仍然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劳动力数量依然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时,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受到国内外多种复杂问题的困扰,无暇注意人口问题。到1979年之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人口增长速度骤然下降,平均一对夫妇生育1.8个孩子,这低于保持人口数量平稳的2.1数值。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重视国民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医疗保障服务的财政支出,使得我国人均寿命大幅度提高。以上两个原因的综合影响促成了我国未富先老的特殊现实。

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未富先老的特殊性,积极的发展国家经济还是我国目前最主要的目标。在经济发展过程需要对劳动力资源充分开发与利用。所以就我国的现实国情而言,社会老龄化问题不仅是要关注养老层面的问题,而且关于老龄化人口的人力资源(下称“高龄劳动力”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年龄的新定义,老年人可以分为三个年龄段:60-74岁年轻老人、75-89岁老年人、90岁及以上长寿老人。高龄劳动力是指60岁以上退休但拥有劳动能力的老人)的开发与利用问题的探讨对于我国来说还是十分重要和有意义的。

二、高龄劳动力人力资本分析

人的价值体现在其参加劳动的能力,所以考虑高龄劳动力的经济价值时,应该探讨他们是否有能力参加经济生产。古典的劳动概念将劳动狭隘地定义为从事体力劳动的能力。人类随着年龄的增长体力会随之下降,按照这种定义来说,人的劳动价值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贬值的。然而1961年西奥多·W·舒尔茨在《美国经济评论》发表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论文《人力资本投资》,对劳动力的价值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劳动力不再仅仅局限于无差别的体力劳动,还加入了知识与技能的考虑,甚至后者的重要性更甚于前者。舒尔茨将这三者转化为一种资本的形式,将劳动转变为掌握自身人力资本的资本家。对于劳动者来说,在人力资本中只有体力劳动能力会随人的年龄的增长而消减,其余二者会通过时间的积累而不断升值,直至劳动者失去运用他们的能力为止。如果将终身制教育考虑在内,这二者积累的速度将更加迅速。所以从人力资本的角度来说,高龄劳动者较低龄劳动者来说其经济价值更高。古代罗马的元老会、中国封建时代的族长制度都可以充分体现出长者的智慧早已被古人发现并加以重视。

然而对于高龄化人力资本的开发与利用,并不是某个人或某个企业单凭自身的力量就可以完成的事业。这仍然需要政府在完善法律制度、提高高龄人力资本的价值、为社会提供有用信息、引导社会资源分配等等一系列基础性作用方面积极发挥相关职能。

三、高龄劳动力开发与利用中政府的作用

(一)完善法律制度,保障雇用双方利益

高龄劳动力随年龄增长身体素质下降,对于疾病的抵抗能力以及对于疲劳的缓解能力都不及年轻人,并不十分适用管理适龄劳动力的方法。所以在高龄劳动力开发的领域,政府制定的法律制度更有其深远的意义。在我国劳动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高龄劳动者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上的缺失会造成对高龄劳动力和雇用单位合法权益的损害。同时,法律的缺失也会为雇用双方提供投机的机会,以及在发生纠纷时由于无法可依而造成法律成本的增长。所以为了保护高龄劳动力以及雇用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应根据老年人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规章,特别是在病假、工作时间、劳动强度方面做出详细的更加人性化的规定。政府制度的健全可以形成适合高龄劳动力资源发展的市场规则,促使高龄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

(二)重视终生式教育,提高医保水平

舒尔茨指出关于人力资源的投资包括医疗保健;在职人员培训;为正式的初、中、高等教育所附的学费成本以及在此期间所放弃的个人收益;不是由企业组织的那种成人学习项目;个人和家庭适应变换就业机会的迁移五大内容。“由此(指人力资本)而增加的收入便是这类(指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逐渐发达,达到传统的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并不意味着劳动能力的丧失。特别是后工业社会的社会生产更需要的是工作知识、技能和经验,对体力要求逐渐降低。而工作知识、技能和经验恰恰是可以随年龄而增长的,所以有时高龄劳动者比新人更适合某些工作。另外适当的延长劳动时间,意味着将以上提到的所有关于人力资本的投资成本平均地摊派到了更长的时间内,单位时间所付出的成本就会相应减少。同时,劳动者劳动时间的延长使得教育投资收益的时间相应延长,这意味着对劳动力的教育和培训行为变得更加有利可图。

然而究竟应当由谁为人力资本投资“埋单”?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人力资本的投资回报由三个主体分享,第一是人力资本的拥有者——个人,第二是人力资本的使用者——雇主,第三是人力资本增长的最终受益者——政府。理论上来说,任何有利于增长人力资本的投资都应由人力资本的持有个人支付,然而这样会由于经济能力的不同而造成获取更高人力资本的机会的不公平。如果由用工单位承担,又会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来阻止人力资本的流出而造成投资收益的损失。但是对于政府来说,不管人力资本如何流动,对于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完全可以通过由于个人人力资本的提高使其收入水平提高而增长的所得税,以及由于购买力增长产生的消费税等收益来实现。所以说对人力资本投资政府应当首当其冲。

(三)为高龄劳动力市场提供准确信息

道格拉斯·C·诺斯指出:商品、服务以及代理人的表现,均具有多种属性,且属性层次的高低随样本或代理人的不同而不同。高昂的成本使得对这些层次的衡量不可能是全面的或完全精确的。辨明每一件换单位的属性之层次高低所需要的信息成本,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交易费用的根源。信息传播渠道的不完善,往往会使得用工单位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信息和劳动力的供给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产生高昂的交易费用,这些交易费用为提高劳动力的充分开发产生阻碍。诺斯还指出:不仅是交易中的一方比之另一方拥有更多有关价值的特质信息,他或她还可能通过隐藏这些信息而获得收益。根据严格的财富最大化行为假设,交换的一方将会欺骗、盗窃或撒谎,只要这些行动得的收益能超出其他机会成本所带来的收益。这种投机行为在人力资源开发过程中有可能同时存在于用工单位和劳动力两方面。无论是哪方采取了这种欺骗或投机行为,都会给对方造成损失。由于政府地位的特殊性,在搜集信息、筛选真实性信息以及传播有用信息方面都有其规模优势。这一方面减少了个人或团体在信息搜集筛选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费用,另一方面政府对信息真实度的筛选可以减少由提供虚假信息而获得投机收益的可能性,从而保障高龄劳动力市场更加规范的运行。

(四)积极发挥政府的经济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流入

企业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合作的关系,通过对方的行为达成自己的目标。企业可以通过政府的政策与制度的制定提高自己的收益,同样政府通过经济刺激手段促使企业进行某种行为而达到政府的既定目标。在高龄人力资源开发的问题上,政府应当积极发挥自己的经济杠杆效应。为了激发企业为高龄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政府可以针对有能力安排高龄劳动者再就业的企业制定某些税收减免政策、公共采购优惠政策、项目发展优先政策等。利用政府在政策制定、执行上的有利优势,促进增强企业启用高龄劳动力的动力,同时也使得企业在项目研发、资源配置方面更多地倾向于适合高龄劳动者的项目。同时,政府政策的偏向性可以为社会部门提供明显的信号。政府非常关心老龄化问题,促使企业在配置资源的时候自动地偏向于此,从而也可以促进私营部门提供更多针对老年人的产品与服务。所以可以这样说,对于老年劳动力的开发利用以及老年人消费市场开发双方面,政府的政策倾向都会起到积极的促进性作用。

(五)建立自助社区

对高龄劳动力的开发收益并不仅限于货币收入范畴,由于高龄劳动力的利用使政府支出的节省亦可包括在内。传统意义上人们都是将老年人视为庇护的对象,谈到老年问题就会想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护等养老服务问题。将服务施予者局限为家庭、社区、政府和社会,将老人视为纯粹的消费者。这种以庇护为目的的养老模式势必造成两个极端缺陷:一方面对于低龄老人来说他们仍有劳动能力,而这些能力仅限于家庭范围中使用,势必造成一定程度的人力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对于高龄老人与失能老人而言,又会为家庭造成沉重的负担。

在奥斯本等合著的《改革政府》中,他们提出了一种自力更生的社区,将大部分困难消化在社区范围内从而解决某些社会问题的方法,这种思路在我国养老问题中值得借鉴。我们是否可以从对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的角度重新设计一种中国式的新型养老模式呢?笔者觉得可以构思出一种以社区自助为基础、以老养老的新型养老模式。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支持兼利用社区的优势,在社区范围内创造高龄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养老问题,低龄老人照顾高龄老人,健康老人照顾失能老人,或是低龄老人力所能及地为社区服务,而社区则在其生病或是失能的时候为其提供养老服务。同时,政府鼓励公共组织为这类社区提供专业技术较高的服务,从而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自力更生的养老社区。

参考文献:

[1]吴玉韶.老年产业发展需求与高素质人才培养[J].社会福利,2010,(10).

[2][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周敦仁,等,译.改革政府[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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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资西奥多.W.舒尔茨.论人力资本投[M]吴珠华,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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