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婚罪的法益

2013-04-24 13:56杨欣
学理论·上 2013年3期
关键词:法益

杨欣

摘要:重婚罪,向来是传统型、多发型的犯罪。尤其在近年来,重婚现象更是大量出现,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然而由于刑法中关于重婚罪的条款过于简单,理论上对于重婚罪的认定争议颇大,导致了重婚罪出现了认定难的现象。从重婚罪法益的分析角度出发,希望能通过确立重婚罪的法益应当为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解决重婚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关键词:重婚罪;法益;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101-02

由于我国对犯罪的认定是采用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即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根据。

单就重婚罪而言,重婚罪的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这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在刑法理论上均没有什么太大的争议点,唯独对于重婚罪的客体是认定重婚罪中的一个难点,引起了学术界中的争论。

关于重婚罪的法益,我国通说一般认为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但有不少学者认为重婚罪所侵犯的应当是配偶间的权益,即配偶权[1]。也有的学者认为侵犯的是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2]。更有的学者倡导“本罪的主要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次要法益是一夫一妻制”[3]。可见,争论点多数集中在重婚罪的法益究竟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还是公民的个人权利中的配偶权,抑或是两者皆是呢?

本文基于各方面的考量,认为重婚罪的法益应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第一,一夫一妻制度是自然的产物,是文明的产物,是人类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必然选择。重婚罪之所以被明文规定于刑法典中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一夫一妻制度,无论重婚罪归类于哪一章节都无法抹杀其原始和根本的法益,那就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第二,以配偶权为主的人身权利说本身存在着明显缺陷。

首先,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4]。配偶权的具体内容为同居权、住所商定权、忠实请求权、相互代理权和相互合作权。配偶权的形成于合法婚姻的建立,经由法律赋予和保障。由此可知,由于法律只承认合法婚姻建立的配偶权,故事实婚姻的主体是不享有配偶权的,事实婚姻的双方不是法律上承认的配偶。然而,我国婚姻法虽然不承认事实婚姻为合法婚姻,但从司法解释中可见,我国刑法做了扩大解释,认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的行为也成立重婚罪,有限度地承认了事实婚姻的客观存在。因为后婚为事实婚与后婚为法律婚在社会危险性上没有区别,同样侵害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这样一来,以配偶权为主的人身权利说显然在面对重婚罪中的先法律婚后事实婚的类型时站不住脚。因为配偶权作为一种法律赋予和保护的身份权,事实婚姻的主体本身不享有配偶权,那么就不可能会侵犯到法律婚姻中的配偶权。因为配偶权中的同居权、住所商定权、忠实请求权、相互代理权和相互合作权这几种权利都必须通过法律的确认才能行使和产生法律效力。假若是认为事实婚姻侵犯的是配偶权中的同居权和忠实请求权,那么“包二奶”的现象同样也是侵犯了配偶权中的同居权和忠实请求权,为什么“包二奶”的现象却不构成重婚罪,反而事实婚姻就构成重婚罪呢?很明显,事实婚姻和“包二奶”现象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有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正是因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才是构成了重婚罪的根本原因。可见,之所以成立重婚罪的行为只有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的行为,而这两种类型的共同点都是存在着实际上或者是形式上的夫妻关系,恰恰都说明了这两种类型的行为侵犯的都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只是一个是从实际上侵犯,一个是从形式上侵犯。而“包二奶”的现象并没有以夫妻名义相称,自然也就没有侵犯到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不认为是犯罪。

若是采以配偶权为主的人身权利说的话,无论如何都无法在先法律婚后事实婚这一重婚类型上自圆其说。因为事实婚姻并没有侵犯到配偶权,就算退一万步来说,事实婚姻侵犯了配偶权,同理,“包二奶”的行为也侵犯了配偶权,应当同样构成了重婚罪,但实际上却与我国的刑法中不认为“包二奶”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规定不符,显然也自相矛盾了。

其次,根据被害人承诺原理,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由此可见,被害人承诺可放弃的法益只能是个人利益。然而,若是采以配偶权为主的人身权利说的话,重婚罪的法益属个人法益,并且从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两年来看,该罪的法益并不属于重大的法益,就会造成重婚罪中的被害人如果同意自己的配偶重婚,那么就会阻却该重婚行为的违法性,重婚人不构成重婚罪,这种结论显然是荒谬的。从实然的角度上看,该结论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不符;从应然的角度上看,重婚者难免会借此大钻法律的空子,使三妻四妾的封建陋俗复辟。

第三,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把重婚罪默认为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除非案件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否则公安机关不能主动介入。若当重婚方的配偶不起诉时,对重婚罪就无法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在实践中,重婚方的配偶大多都不愿行使诉权,或是因为不愿家丑外扬,或是因为害怕重婚方受到法律制裁,在服刑期间影响家里的经济来源等原因,故大多忍气吞声或干脆离婚了事。

即使重婚方的配偶愿意行使诉权,但由于重婚罪为自诉案件,作为起诉方要负责举证被起诉方重婚行为的证据,在现实生活和过往的案例中可知,若要当事人自行搜集重婚方重婚的证据,并且还要求搜集到的证据确实充分是很困难的,这样当事人就会处于很不利的地位。因此,重婚案件中最终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者寥寥无几。

因此,若确立了重婚罪的法益为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此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就不是个人法益,而是超个人法益的社会法益,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无论重婚方的配偶是否行使诉权以及诉权是否得到满足,都不可否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仍处于被侵害中。因此,重婚罪不应当是自诉案件,应列为公诉案件。一来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其比作为普通公民的配偶方有更多的权力和途径去搜集重婚方重婚行为的证据,并且能够公正地行使应有的诉权,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第四,持以配偶权为主的人身权利说的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刑法典为成文法,立法者表达立法意图的唯一工具是文字,文字中渗透着立法意图[5]。因而根据目前重婚罪在刑法典体系中的位置以及刑法解释中的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继续认为重婚罪的法益还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已经不合时宜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显然已经变更为重婚罪要保护的法益为一配偶权为主的人身权利,不再是重婚罪的法益或者不再是重婚罪所首要保护的主要法益了。

笔者认为,上述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诚然,在我国刑法典的章节体系下,根据各罪名所属的类罪来确定法益的内容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但这并不能够就以此一劳永逸,认为单凭立法者已归好的类属就直接得出各罪的法益。因为刑法是人制定的,而不是神制定的;一般人可能出现的疏忽,在立法者那里也可能出现[6]。现在看来,把重婚罪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就是一项归类上的错误,应当在日后通过补正解释得到纠正。另外,正如有论者认为“一夫一妻制度也是一种广义上的人身权利”[7]的说法值得借鉴,不妨做出扩大解释,因为这种说法并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也能诠释目前重婚罪在刑法中的归类原意。要注意的是,一夫一妻制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可以包含或者代表着人身权利,制度的本身仍属于社会法益,与一夫一妻制就是人身权利不可混为一谈。

并且,如以上论述的,以配偶权为主的人身权利说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那么我们就不应当固执己见地以重婚罪在刑法典体系中的位置以及刑法解释中的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为由坚持有明显缺陷的以配偶权为主的人身权利说。

第五,既然单纯以配偶权为主的人身权利说行不通,那么能否两者兼采之呢?笔者认为,这种采双重法益的观点只是画蛇添足,完全没有必要采双重法益。

以配偶权为主的人身权利为个人法益。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为社会法益,两者本身所包含的范围不同,产生了分歧。由于事实婚姻和重婚方配偶的承诺的存在,重婚行为并不必然会侵害到以配偶权为主的人身权利,却必然侵害到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那么若是采复杂客体的话,一方面从一夫一妻制的社会法益的角度看构成了重婚罪;另一方面从人身权利的个人法益的角度看不构成重婚罪,这势必会造成重婚罪认定上的困难。况且,虽然以配偶权为主的人身权利说并不一定包含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说,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说却必然包含了以配偶权为主的人身权利说。这么看来,何苦非要成立复杂客体造成认定范围的不一致和增加认定上的困难呢?

通过上文对重婚罪的法益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对重婚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皆应当从犯罪构成上去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分。只有明确重婚罪的客体为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从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出发,去审视行为是否具有法益的侵害性,万变不离其宗,方能正确地认定是否成立重婚罪。

参考文献:

[1]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上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86.

[2]彭树华,严明.新类型疑难刑事案例评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205-206.

[3]温文治,陈洪兵.对重婚罪的重新解读——兼论对妨害婚姻、家庭罪整体搬迁之利弊分析[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4]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31.

[5]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87.

[6]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755.

[7]高铭暄,马克昌.中国刑法解释: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4753.

猜你喜欢
法益
浅谈刑法中的法益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的处理
法益先验性批判价值的人性基础
法益研究对我国环境犯罪现状的启示
论占有及其分类与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
互联网销售公益彩票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之辨正
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
试论运输毒品罪
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
有节制地推行风险刑法以完善犯罪的防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