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社会分层观下的住房消费探究

2013-04-27 03:23程松涛
关键词:阶层马克思住房

程松涛

[摘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分层仍是我国现阶段的历史现象。住房是人们安居乐业的首要条件,但如何拥有属于奢侈消费品的住房是目前各社会阶层面临的最大困难。因为这不仅涉及到个人的消费能力问题,还涉及到政府对整个社会资源的分配问题。本文将从住房消费与社会阶层的关系,以及如何让构建差异性和谐社会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刍议。

[关键词]社会分层 住房消费

一、马克思的社会分层观

对于阶层产生的原因,马克思已从历史发展的过程和经济发展的角度做过论述:“社会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压迫阶级,是以前生产不大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划分是以生产的不足为基础的,它将被现代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所消灭。”马克思从实践生产力理论出发,论及了社会分层的来源和必然性,阶级社会中社会分层的异化和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以及未来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分层的异化的解决,由此便形成了一种完整的社会分层理论。马克思恩格斯继续指出,“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于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一个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也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导致商业同工业劳动的分离。同时,由于这些不同部门内部的分工,共同从事某种劳动的个人之间又形成不同的分工。”这一论断科学的指出了社会分工与社会阶层在社会生产力的不同发展阶段产生的原因。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断然认为“分工愈发达,积累愈增加,这种分裂也就愈剧烈。劳动本身只有在这种分裂的条件下才能存在。” 所以,分工的出现导致了阶层的产生。

二、社会分层与住房消费的关系

1.各阶层的住房消费能促进社会生产与经济的发展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告诉人们:“消费直接也是生产,正如在自然界中元素和化学物质的消费是植物的生产一样。”“他们把直接与消费同一的生产,直接与生产合一的消费,称作生产的消费。生产和消费的这种同一性,归结为斯宾诺莎的命题:‘规定即否定。”根据商品原理,一间房屋只是被建造起来,而不予出售,它就不是商品。要使房屋成为商品,实现其价值,就要进行必要的消费。我们说消费是生产的中介,是因为产品主体的创造源于人们的消费行为,只有这样,住房产品对于住房消费者来说才是商品。没有购买者的消费行为,也就没有生产,因为如果没有消费,生产就没有目的。而生产的目的就是要创造更多的价值和财富,造福于社会和人民。

随着物质生产实践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结构在发生变化的同时,各社会阶层也在不断的重组和形成,这些阶层的多样化需求——实际产生的消费——促进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直接也是消费 ”。有了各阶层的住房消费需求,社会就要想办法扩大生产,以便满足其需要。在这一复杂的生产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各种建筑材料的消费,而这些材料的消费必然会带动相关行业或产业的发展,进而就会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各阶层的住房消费势必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2.各阶层不同的住房消费情况体现了对资源占有的不公平性

住房是人们安居乐业的首要条件,人们拥有自己的住房本是理所当然,但是,现实情况是住房是奢侈消费品(政府保障房除外),不是任何人都能拥有的。因为这涉及到个人的消费能力问题,这个能力问题说到底是各阶层劳动者所能占有的社会资源问题。但在劳动还仅仅还是谋生的手段的阶段,只有处于社会顶层或中上层的人们更容易占有更多住房资源。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曾展望过“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愿景,不过这一展望只能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可能实现。在马克思看来,到那时候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分工已经消失,且已不存在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劳动已经不再是仅仅作为谋生的手段,而是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与此同时,个人的全面发展已经成为人类的自由发展的前提,整个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将成为社会集体财富汇集的源泉,在这样的社会愿景出现之时,资产阶级私利导致的社会不公早已被抛弃到历史的洪流之中,呈现给人们的必然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美好社会。但目前的现实是不可能的,因为生产力还不发达,社会资源的集聚与分享还不能做到按需分配,所以只有那些社会的中上层人员凭借自己的地位优势并通过消费行为实现积累且获得社会地位的提升,并跃居社会上层。

根据陆学艺提出的“十个社会阶层”为分析对象来看,我国目前的社会层级结构完全是一个“倒丁字型”,距“橄榄形”结构的发展目标相去甚远。根据这一统计数字判断,大概有50%的中下层劳动者不可能在自己劳动的城市购买属于自己的住房,为什么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的前提下,大多数人还不具备住房消费能力呢?马克思在《论住宅问题》中的这段话也许能解释这个问题。“住房短缺也是这样。现代大城市的扩展,使城内某些地区特别是市中心的地皮价值人为地、往往是大幅度地提高起来。原先建筑在这些地皮上的房屋,不但没有这样提高价值,反而降低了价值,因为这种房屋同改变了的环境已经不相称;它们被摧毁,改建成别的房屋。……这些住房被摧毁,在原地兴建商店、货栈或公共建筑物。……结果工人从市中心被排挤到市郊;工人住房以及一般较小的住房都变得少又贵,而且往往根本找不到,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建造昂贵住房为建筑业提供了更多有利得多的投机场所,而建筑工人只是一种例外” 。在住房还是以稀缺资源存在的情况下,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住房消费在各阶层之间实行竞争消费是市场规律的作用,但是,如果该资源不能在政府的指导下实现公平竞争,势必会造成资源占有的不公平性,从而影响社会的良性发展和运行。

3.悬殊过大的住房消费极易引起社会的不满

住房,作为商品,其价格受市场的调节和制约;作为公共产品,又表现出福利的性质,那么,具有双重特性的住房经济,如何同时体现效率和公平,这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一个民生问题。

在某种程度上,住房与货币都能体现社会分层信息,首先,各阶层的住房拥有率能体现这种信息的复杂性;其次,对不同位置住房拥有情况(距离中心城区的远近)也能体现各社会阶层的社会地位。如果把住房状况和阶层关系联系起来考虑,可以对“住房阶级”这一概念进行理论释义:处于社会结构上层的阶层拥有的住房档次、种类和环境一般是较优越的,而处于社会下层的阶层则与之相反,或者就不可能拥有自己的基本住房。同时,从不同的阶层对不同住房拥有情况来看,住房还是各阶层身份、地位、职业、财产、社交等方面的符号系统。因此,当前位于社会结构上层中的经理和白领阶层就很容易凭借他们的身份因素和市场因素来获取更多的房源,以此造成了明显的住宅阶层化现象。这种住房资源占有不公平现象引起了无房阶层的不满。

总之,透过住房消费这个环节,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中上层阶层的身份地位的体现及作用:首先,在住房商品化的市场经济背景下,个人或家庭的社会地位、经济再生能力、综合成就,以及是否拥有更多的住房产权等方面就成为其身份地位的衡量标志;其次,个人或家庭能否凭借自身的势力获取更多、更大、更优质的房源是与自己的社会地位正相关的;再次,处于社会结构上层的人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经济获取能力和财富再分配能力,所以他们所拥有的住房在总体层次上是与自身的社会地位层级相适应的。因此,住房消费能力的大小也就成为建构我国阶级分层的一种范式。一般情况下,悬殊过大的住房消费意味着各社会层级之间的差距也会越来越大,中上层阶层的权利、声望、社会地位、经济获取能力都会以滚雪球效应不断增长,由此而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感,必然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

三、正确处理不同阶层之间的消费差异,构建差异性和谐社会

党的十三届二中全会报告曾经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正确方针,不是激化矛盾,也不是回避矛盾,而是及时处理和缓和矛盾。” 我们现在正处在社会阶层的形成和利益分配的矛盾阶段,我国社会内部的不同阶层之间存在着阶层分化和利益分配不平衡的矛盾,我们不能回避,只能想办法解决。

1.正确认识不同阶层之间的客观差异性,构建住房领域的差异性和谐

差异性和谐是在承认人与人之间存在正常的和共识的个体差异的基础上构建经济社会利益的和谐。它是指在各种机会、条件均等的情况下,在承认人们之间自身能力差别的基础上形成的分工差别与不同收入,这些差别的出现与存在是与劳动者的责权利和社会公平原则相一致的,体现了不同群体之间的客观经济利益差异。因此,各阶层和群体之间应理性正视彼此之间的利益差异,应该承认这是和谐基础上的差异。因此,处于不同阶层的人们要理性看待自己当时所处的位置(但这要排除掉因政策、制度、体制原因导致的差异),而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和层级位置靠的是社会流动这条渠道。不过,目前我国的体制建设还不完善,特别是计划经济时代下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为地限制了大多数农村人口或底层民众的向上流动机会。对于制度性障碍造成的阶层差别,人们可以通过正确的诉求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因此,人们应该追求有差异下的和谐共存,不应该追求绝对的平均利益。

与差异性和谐相反的观点则是平均主义的和谐观点,历史已经证明,平均主义是不适合人类社会递进发展规律的,它不能体现个体差异与社会差异,无视劳动者的劳动与贡献能力差异,而且在资源和财富的占有与分配上追求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的均等化。这显然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也不符合社会人类本性的发展。首先,平均主义和谐观与劳动者责权利原则是不一致的,无法体现贡献与收入的对等关系,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会严重束缚强者社会价值的贡献,必然会减少或降低其应有的收入与地位。从尊重人权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要求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与价值创造原则,从而影响社会和经济的良性运行与科学发展。平均主义观点曾经对我国的社会改革和经济建设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历程中有着深刻的实践教训。所以,我们追求的应该是差异性的经济利益和谐,绝不是平均主义的经济和谐。

2.政府要在解决住房消费与阶层身份的矛盾关系方面给予积极引导

住房本应是人们安居乐业的必需品,但现阶段却赋予了它另外的内涵和意义。很多中上层阶层把是否拥有住房或拥有住房的量与质人为地嵌入到身份地位的获取,并以此形成阶层或群体的边界区隔,进而以“区隔性”来制造人们的身份、地位差距。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各种利益群体,这些群体以内聚和排斥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样的做法是极其危险的,首先它使财富过分集中于一部分人手里;其次不利于夯实社会基础。为了实现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和谐发展,国家和政府部门应该从解决广大低收入阶层和无房群体“居者有其屋”的现实问题出发,首先让老百姓尽快拥有自己的立锥之地,早日实现安居乐业,这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物质前提。其次才是为中上层阶层创造“居者安其屋”更高生存环境,从而科学构建各阶层之间和谐的住房体系,避免住房消费阶层断裂的现象出现,真正发挥住房的福利性、保障性功能,以此扩大中下层阶级的共享规模,进而维护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住宅问题,马克思说:“但有一点是肯定的,现在各大城市中有足够的住房,只要合理使用,就可以立即解决现实的‘住房短缺问题。当然,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剥夺现在的房主,或者让没有房子住或现在住得很拥挤的工人搬进这些房主的房子中去住。只要无产阶级取得了政权,这种具有公共福利形式的措施就会像现代国家剥夺其他东西和征用民宅供军队宿营那样容易出现了。”马克思在这里给我们提供的只是一种方法论思想。我们目前的社会现实已经完全不同于马克思生活的那个时代,但在“住房短缺”问题上确有相似之处,所以它所提供解决住房短缺这一问题的思维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我们的政府就应该采取措施让房源合理分配,逐步缩小目前的阶层消费差距和身份差距,只有这样,差异和谐社会才有可能出现。

3.积极推进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逐步缩小城乡差异

有人说我们现阶段“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现实,实际上是建立在牺牲大部分人利益的基础上的,并且富裕起来的中上层阶级并没有很好地带动其他阶层人民一起实现共同富裕。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好上述矛盾,应该向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应当“把生产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进行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 ”。工业化与城市化本是推进城乡融合的较好办法,但要从根本上消除城乡对立,单纯意义上的工业化与城市化未必能达道理想的效果。米尔柏格的观点也许对我们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他宣称:“至于单就城乡对立而言,那么想把它消灭是一种空想。这种对立是自然的,更确切些说,是历史上形成的……问题不在于消灭这种对立,而在于去发现可以使这种对立成为无害甚至有利的那些政治和社会形式。这样才可望达成和平的调整,达到各种利益的逐渐的均衡 ”。

关于住宅问题的解决,马克思在《论住宅问题》中谈到:“资产阶级住宅问题的办法已遭到了失败,是因为碰到城乡对立而遭到失败。在这里我们接触到了问题的核心。住宅问题只有当社会已经得到充分改造,从而可能着手消灭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里已达到极其尖锐程度的城乡对立时,才能获得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不能消灭这种对立,相反,他必然是这种对立日益尖锐化。对此,现代第一批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傅立叶已经有正确的认识。在他们的模范大楼中,城乡对立已经不存在了 。”我们现在既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也不是空想社会主义社会,我们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上述解决城乡对立的思想并不完全适用于此,但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构建合理的社会分层、注重利益公平分配等方面,却不能忽视马克思恩格斯的阶层划分思想。只有坚持用历史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指导我们的实践,才能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和谐,才能实现人与社会的真正和谐。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

[4]《反思中国模式》,谢平管涛黄益平魏加宁阎庆民袁力钟伟主编,中国经济出版2011年4月版

[5]《崛起中的磨合中国现实经济问题》,魏杰著,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贵州财经大学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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