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风险分散模式评析及中国的现实选择

2013-05-10 12:08王媛媛
池州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巨灾保险公司损失

王媛媛

(广东金融学院 保险系,广东 广州 510521)

1 引言

巨灾风险一直是全球性的沉重话题,尤其是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口与财富的集中,频繁发生的巨灾造成越来越巨额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对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巨灾风险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及保险公司关注的焦点。

据瑞士再保险Sigma统计资料显示:剔除通货膨胀的影响,1987-2002年,平均每年灾害造成的损失约为205亿美元,2004年由于印度洋海啸的影响,损失达到1230亿美元;2010年由于亚洲洪灾的影响,全球经济损失达到2180亿美元;2011年日本和新西兰的地震,使得全球因灾经济损失攀升到3800亿美元[1]。从全球范围来看,巨灾的数量和造成的损失逐年攀升。中国亦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而且,灾害防范应对形势越来越严峻复杂。但是,中国目前巨灾风险分散的渠道狭窄,政府救助、社会捐赠成为灾后恢复重建的主导力量,保险业未能像西方国家那样发挥其重要作用。因此,如何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预防和补偿机制,对完善中国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减轻政府救灾负担,提高社会的救灾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 巨灾风险主要分散模式及其适用性评析

2.1 巨灾风险的界定

目前并无对巨灾风险统一的定义,各国基本上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其定义和界定。

美国保险服务局 (ISO)采用定量的方法以1998年的物价水平为依据,将巨灾风险定义为损失金额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则自1970年以来,每年根据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公布全世界的巨灾风险损失。

表1 1999年瑞士再保险对巨灾的界定标准

2.2 国际上巨灾风险主要分散模式及其适用性

风险管理理论认为,风险(包括巨灾风险)管理主要有两种方法,控制型和财务型,控制型风险管理方法追求的是在最小成本下,事故发生前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事故发生后控制损失的扩大,降低损失程度,其主要方法有风险回避、损失预防、损失抑制、风险隔离与组合等;财务型风险管理方法主要是以提供基金的方法,即以事故前的财务安排来减轻或消除事故发生后给人们造成经济困难和精神忧虑,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提供财务支持,主要的方法是自留、保险转移、非保险转移[2]。

现阶段,由于巨灾风险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发展性,人类要想回避巨灾风险几乎是不现实的,所以积极地运用损前预防、损后抑制,提前进行损前的财务安排,才是处理巨灾风险的最佳途径。纵观西方发达国家,他们对于分散巨灾风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2.2.1 建立适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 巨灾保险是转移巨灾风险的一种有效方法,通过购买巨灾保险,保险公司在巨灾发生后能及时为人身及财务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为灾后的救助和恢复生产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例如,美国是一个自然环境和中国较为类似的国家,其时常会遭受到自然巨灾及人为巨灾的威胁,为了分担巨灾损失,政府就主要的自然巨灾和人为巨灾推出各种保险计划,极具代表性的“洪水保险计划”就是其中之一。再如,日本是一个地震频发的国家,于是其在1966年通过并实施《地震保险法》,规定由政府和私人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地震保险制度。

巨灾风险带来的损失巨大,如果单凭保险公司来分散风险,则存在资本额较低,实力有限的局限性,所以一般会通过再保险机制将风险在较大的范围内分散。在巨灾再保险中较常采用的是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即原保险公司承担自留额和超过限额的损失,再保险公司承担自留额和限额之间的损失。例如,日本的地震保险制度将地震保险分为企业财产地震保险和家庭地震保险,对于家庭地震保险就是以超额损失再保险的方式进行承保。当地震损失赔款在750亿日元以下时,由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各承担50%;损失在750亿—8186亿日元的部分,保险公司和政府各承担50%。8186-41000亿日元的损失由政府承担95%,被保险人承担5%。如果单次地震事故保险损失总额超过最高赔付限额,将按照最高赔付限额和损失总额的比例进行赔付。

2.2.2 设立巨灾风险补偿基金 巨灾风险补偿基金主要是为巨灾发生后的灾后恢复重建提供资金,其来源可以有财政拨款、保费收入、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在巨灾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方面,美国早在1950年就通过了《巨灾救济法》,设立了永久性的巨灾补偿基金。如美国加州在1996年就由政府和私人共同发起成立了半官方性质的加州地震局,政府以市政债券的收入和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共同注资成立地震基金,该基金能够提供高达105亿美元的地震保险,其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限额为60亿美元;再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限额为20亿美元;市政债券为10亿美元;巨灾债券为15亿美元。在法国,其中央再保险公司(CCR)通过计提“平衡准备金”来应对巨灾风险,亦可以看作是类似的巨灾风险补偿基金。

2.2.3 巨灾风险证券化 巨灾风险证券化是指利用资产证券化的技术,将承保的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从风险分散的本质来说,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再保险的延伸。它是在20世纪90年代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产生的,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一般称为 “保险连接证券” (ILss,Insurance-Linked securities),目前产品主要包括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债券、巨灾风险互换、巨灾股权卖权及或有资本票据等[3]。巨灾债券是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中发行量最大、最成功的一种,它通过将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把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与传统的风险转移方法相比,其优势明显:提前为发行方提供保障;发行期一般3-5年,有效提供长期保障;可根据特定地区或特定灾害灵活设定;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风险较低,收益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日本于1984年发行了第一个标准的巨灾债券—可赎回地震债券,20世纪90年代末期巨灾债券更是进入了飞速发展阶段,1997年—2003年共有54个巨灾债券发行成功,总额计80亿美元,在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12个月间,巨灾债券的总发行量共计44亿美元,累积发行量已达376亿美元,成为当之无愧的最具战略意义及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之一[4]。

3 中国巨灾风险现状及其分散模式

3.1 中国巨灾风险的现状

中国幅员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约有70%以上的城市、50%以上的人口分布在气象、地震、地质和海洋等自然灾害的地区,据统计,1950年-2008年,我国巨灾发生的次数占世界巨灾总次数的1/3,造成的人员死亡占世界的40%;2006年的台风“桑美”造成经济损失116.6亿元;2008年1月南方的雪灾造成经济损失1111亿元,5月的 “汶川”地震造成经济损失8451亿元;2009年我国自然灾害依然严重,巨灾经济损失约占GDP的2.5%,因灾直接经济损失2523.7亿元;而2010年则是仅次于2008年的第二个重灾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5339.9亿元;2011年全年因灾经济损失3096亿元。

同时,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潜在的巨灾风险越来越多,安联保险公司东南亚区再保部经理斯科特.瑞锐在第九届亚洲巨灾保险会议中说,中国正在成为巨灾最大的市场,中国有全球增长速度最快的城市,全球最大的5个城市都在中国,这些城市面临的风险也在增加,但其抵挡灾害的能力却十分弱小。中国接近地震带的城市非常多,而且多为大城市,同时,核威胁也不能被忽略,中国目前有14家核电站,25家核电站在建,不少靠近沿海。

图1 2007-2011年我国自然灾害损失图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的巨灾风险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发展性、变化性等特点,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损失金额越来越大,面临风险的种类越来越复杂。

3.2 中国目前巨灾风险的分散方式及评析

目前,我国巨灾的损失补偿方式主要有政府救助、社会援助、国际援助和保险补偿等。下面我们对每一种方式的具体救助模式、优点和弊端等逐一分析。

3.2.1 政府救助 政府救助是以政府为主体,以财政资金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为主要工具,对全社会自然灾害风险进行管理以及进行灾害分摊和补偿,以帮助受灾的企业和个人重新获得生产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的一种灾害管理体制。政府救助是我国最常见的灾后应急措施,该措施的优点在于能够迅速调动救灾资源,较好地进行救灾和灾后重建;弊端在于该措施会降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机会成本较高,且救助的资金总额受制于国家财政收入。

3.2.2 社会援助 社会援助是借助社会各界的参与和社会成员的捐赠,对灾区和灾民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补偿办法。我国慈善事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社会援助在灾害损失中所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其资金的来源完全基于捐赠方的主观意愿,既无法律保障,也缺乏可持续性,且社会援助资金的筹措和发放一般是通过“红十字会”以及其他公益性组织机构来进行的,其资金的运作和管理模式制约了救灾抗灾的及时性。而近年不断发生的公益组织机构的公信力受到质疑的事件,也进一步限制这种救助模式作用的发挥。

3.2.3 国际援助 国际援助一般可以分为官方援助和非官方援助,非官方援助一般由非官方的国际机构、私人慈善机构等提供,而官方援助包括外国政府、官方的国际机构等提供的援助。根据历史情况来看,中国巨灾发生后,国际慈善机构、政府等也会对中国提供一定的援助资金,但国际援助的金额由援助的国家自愿,且受到其经济力量、觉悟或道义感以及与受援助方关系等因素影响和制约,对巨灾的损失补偿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而且其在时效性方面也存在延迟,目前只能作为灾害补偿的一种辅助方式。

3.2.4 保险补偿 保险补偿是以私人为主体,以市场为依托,以风险利益为纽带,以保险作为主要手段建立风险损失补偿基金。通过保险进行损失补偿,其优势在于能够较好地实现风险管理的激励目标,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保险对风险的分散,不仅仅拘泥于国内,还可以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将风险部分转移到国际市场,而且保险的赔付具有及时性的特点。其弊端在于中国人参保率低,只有一小部分能够赔偿;而且巨灾损失大、国内保险公司一般无力承担,商业保险公司较少开展该业务。

所以,从我国目前的巨灾的损失补偿机制来看,我们主要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与国际援助为辅、商业保险补偿为补充,在我国面临巨灾风险发生频率越来越高,损失金额越来越大,面临风险的种类越来越复杂的今天,巨灾风险的潜在需求已达两千亿左右,所以,这种损失补偿机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这种现实与潜在的需求,巨灾风险的分散需求强烈呼吁我们必须进寻求新的风险转移方式来分散巨灾风险,全面构建巨灾风险保障体系。

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全面构建巨灾风险保障体系

20世纪全球两次造成20万人以上的大地震,分别发生在1902年的宁夏海原和1976年的河北唐山,由于当时中国的商业保险尚未起步或尚未恢复经营,都避开了这些特大巨灾损失,最终损失由受灾群众自身与国家财政灾后救济构成的救灾主体承担了损失,然而随着损失的增加、财富的集中,巨灾带来的损失终将超过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尽管每次巨灾,中国政府都下拨巨额财政支出用于抗灾救灾,但同巨灾的损失相比,财政支出仍有很大缺口,以2007年自然灾害为例,有关数据统计表明2007年我国自然灾害损失达2300亿元,而中央支持各地抗灾救灾支出65.6亿元,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虽然长期以来政府作为灾害“最后再保险人”的角色一直占主导地位,但其承受能力毕竟还是很有限的。

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巨灾风险转移机制”,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全面而完善的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应该从巨灾发生前的防范、巨灾发生时的预警、巨灾发生后的多主体分散补偿等方面进行构建。

4.1 提高社会对巨灾风险的认知和管理能力

目前社会上对于巨灾风险的认识和管理还存在分歧,一些人认为巨灾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避免,是人力所不可控的,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传统的“听天由命”的思想客观上阻碍了巨灾风险管理的实施。

众所周知,日本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上,是著名的地震多发地区,世界上的地震大约有20%是在日本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这对于陆地面积不到世界陆地面积0.3%的日本已经是一个惊人的数字。然而在如此频发的巨灾面前,日本在许多震级较大的地震灾害中,都能保持“低伤零死亡”的记录,这一方面得益于日本对巨灾风险的管理能力,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国民防震意识的提高。在日本各级政府网页上,都开设有防灾专栏,公布当地政府的防震政策和措施、发布防震训练信息,并在地震多发区每年都组织进行一次综合性防震训练和地域防灾训练。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普及防灾、减灾的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巨灾风险的认知能力,并积极运用各种有效工具对巨灾风险进行管理。

4.2 加快构建巨灾科学知识系统,建立巨灾预警系统

随着科技的进步,应充分利用现有科学技术进行灾害预警。加强对巨灾的深入研究,完善巨灾应急预案,利用现有的科学技术,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汇集保险行业现有的巨灾数据,共同研究开发巨灾数据模型,并可多并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例如,日本作为地震多发国,在地震预警系统方面作出了可贵的探索,日本在2007年成功研制出了全球首个地震预警系统,该套系统是基于日本“地震烈度”划分法来设计的,通过探测地震产生的P波—第一轮非破坏性波和第二轮破坏性波之间的时间差,帮助人们赢得数十秒的逃生机会。

4.3 建立巨灾发生后的多主体分散补偿机制

较为完善的巨灾风险补偿机制,应该是巨灾发生后的损失能由多主体进行分散补偿,具体来说,就是将巨灾风险分散到灾民、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政府等多个主体来承担。

4.3.1 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灾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进行分散的保险。在国际上,保险已经成为灾害补偿机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在号称全球巨灾损失年的2008年和2011年里,全球直接经济损失分别达到2690和3700亿美元,对应的保险赔偿比例分别为19.52%和31.35%,在北美,甚至达到了76%和63%[5]。相比之下,我国商业保险在历次巨灾损害中的赔偿比例不足3%。所以,应加快将商业保险纳入到国家的防灾减灾体系中,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

4.3.2 加快发展巨灾再保险市场 再保险是分散巨灾的传统且重要的一种方式,保险公司在确定了风险自留额后,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这样就可以扩大原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而且保险公司通过选择国际上实力较强的再保险公司,还可以将巨灾风险在国际保险市场中分散,建立适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并加快发展再保险。加快再保险的发展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培育国内再保险的供给主体,加快再保险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发展专业的再保险中介,培育专业的再保险经纪公司;二是可以大力引进国际知名的再保险公司,扩大保险公司对巨灾的承保能力。

4.3.3 建立巨灾风险管理基金 巨灾风险管理基金是巨灾风险管理制度的核心所在,巨灾风险管理基金的来源形式多样,政府财政拨款、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社会公益捐赠和资金的投资收益等都是风险管理基金来源的一部分,其基金运作模式可以是单项巨灾风险基金或综合巨灾风险基金两种,在基金建立的初期,我国可以先建立单项巨灾风险基金,如地震基金、台风基金等,然后逐步发展到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典型巨灾的综合型基金。

4.3.4 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 20世纪90年代巨灾风险证券化出现后,已逐步发展成目前国际上重要的巨灾风险融资工具。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权/期货等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成为解决商业保险融资能力不足的有效手段,从我国实际国情来看,不久的将来,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是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的规模等方面来看,虽已具备了实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条件,但由于资本市场还没有完全成熟,所以我国在第一阶段可以先发行巨灾债券,而且优先开发本金保护型债券,有一定的发行经验后再逐步过渡到本金不保护的债券品种。

4.4 从立法入手,完善巨灾保险法律制度

目前,巨灾保险高效发挥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均建立了完善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另外,从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的经验来看,建立巨灾保障制度一是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在建立之后还需要逐步完善。2012年初,保险会主席项俊波曾指出,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自然灾害风险分散转移和补偿救助机制缺失等两项工作列入2012年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巨灾保险市场,明确政府、保险人、投保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保证承保、理赔、巨灾保险基金以及分保等有序并有效地进行,虽然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将会面临许多困难,当前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险种、分区域地对巨灾进行立法,结合局部的成功案例,以点带面,逐渐搭建起我国巨灾保险体系。

4.5 转变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角色和职能

中国的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担任着巨灾风险中“最后保险人”的角色,这种过度依赖政府救助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在有效性、确定性和公平性等方面存在弊端。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恰当的角色定位是巨灾保险成功运作的关键,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完善的保险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强大的政府财政后盾,所以只能走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道路,通过对巨灾保险的支持,使保险业成为巨灾补偿机制的核心环节,可以从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实行不同区域、不同险种的差异化巨灾保险发展战略;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以及对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无力承担的部分进行最后补偿等方面定位政府的角色和职能。

[1]杨爱军,李云仙.国外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分析及启示[J].上海保险,2011(11):50-56.

[2]何树红,陈浩.巨灾风险分散模式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0(1):100-105.

[3]李立松,吴珺.我国巨灾风险证券化实践的相关问题探讨[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9(3):5-8.

[4]占云生.巨灾风险证券化:国际经验和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2008(13):56-57.

[5]张雪梅,郭志仪.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经济探讨,2008(7):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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