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3-06-26 05:41董泽橙
科学导报·学术论坛 2013年5期
关键词:转化成果湖南

董泽橙

【摘要】湖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科研投入不足、机构设置不科学、信息沟通不畅通、供需脱节等问题。为此,应当加大投入、增加有效供给、激发有效需求、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参与服务机制、推动农业信息化建设、完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提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和政策保障,以期提高湖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关键词】湖南;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湖南省是传统的农业大省,也是农业科技大省。在“十一五”期间,湖南省共培育出新品种594个,平均每年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成果达100余项,示范推广面积超过600万hm2。湖南省的杂交水稻、辣椒等作物杂交优势利用技术更是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相关基因细胞工程技术,如棉花、油菜分子育种,鱼类细胞工程技术,微生物转基因鱼生物农药技术,柑桔和淡水珍珠等深加工技术,均居国内领先水平。但是,我省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仍不高,很多有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没有得到很好的应用,造成了科技资源的浪费,这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湖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许多问题,需结合自身情况,找出有效解决问题的对策,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并最终提高农业科技对农业生产及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一、湖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1、农业科研和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投入不足

一项成熟的科研技术成果应用于社会生产生活,需经历成果研发、中间试验、应用推广三个阶段,各阶段资金投入比例大致为1:1:100;而我省仅为1:0.62:100。“十一五”期间,湖南省科技厅投入农业科技工作经费仅24250万元,且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只有1500万元。由于缺乏资金投入,很多科研成果仅完成了试验研发环节,无法进行后续的中间试验和应用推广。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的投入不足,经费来源单一,政府拨款是科研及推广机构经费的主要来源,而这些资金大部分用来发放机构人员工资待遇,只有很少的资金能用于科研和推广;另一方面是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机制的缺失,社会资金不敢贸然进入,特别是市场继续的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对于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发挥着重要作用,美国超过50%从事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了风险投资的帮助。湖南省尚未建立完善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运作体系,转化单位缺少资金开展工作,造成很多农业科技成果得不到有效地转化,只能被搁置,影响了成果转化率,严重浪费了前期科研资源投。

2、推广机构设置不科学,职责、职能不明确

湖南省设置农业科研机构基本上是依据行政区域或行政隶属关系,而不是按自然生产区域设置,相互间缺乏统一协调,机构与研究重复。湖南省农业科技体制还存在条块分割、地域分割问题,省级到地方各农业行政部门都有自己所属的农业科研机构,多部分制定科研计划,人、财、物分部门管理,管理机制混乱,导致农业科技资源要素无法合理流动。另外,各级科研机构都形成自己的体系格局,使得整体农业科研体系之间缺乏分工协作机制,产业区域布局形成板块结构。

农业科技推广机构技术推广人员承担的工作任务除了技术推广,约一半左右的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中介服务和经营创收等非技术推广工作。推广单位的职能不明确,推广人员的职责不清晰。在行政单位体制改革过程中,把乡镇技术推广人员的人、财、物的管理权由县农业局下放到乡镇政府,但是,由于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由乡镇负责,其日常工作也只好服从乡镇的指派,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主要工作变成了乡镇行政工作。

此外,各部门制定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之间缺乏合理定位、明确分工和互动协作,大量计划所支持的领域、方向、重点和对象相似度高,重复交叉现象严重。相反,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薄弱方面却无人问津、无人投入。各部门缺乏统一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其制定的计划与成果转化各环节配合不紧密,不能有效凝聚力量,所以湖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仍然不高。其次,尽管政府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加,但由于各个部门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重复建设和立项,浪费了社会资源,降低了政府投资的效率。

3、科技成果转化供求双方信息沟通不畅通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是优秀的科技成果不能成功转化的阻碍。首先,湖南省缺少具有权威性的统一发布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信息的平台。各级地方政府和各个行业部门建设的信息服务网络,农户和企业都无法查询获取该项成果是否可以转化、是否值得转化的有效信息,因其大部分信息内容简单,且实用性不强,从而无法满足成果转化的信息查询需求。同时,相关部门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登记、统计以及分析等基础性工作做得不到位,影响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宏观决策的制定。再者,湖南省缺少联结科研成果供给与需求双方的技术中介组织。技术中介组织是把科研成果转化成生产力的重要桥梁,能有效地把农业科研单位、信息机构的大量科技信息、科技成果传递给农户与农业企业。但是,全省的技术中介组织的发展还未见成效,供需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一些科技成果在转化中的信息,无法及时地反馈给农业科研人员,降低了转化的成功率。

4、农业科研与市场需求、科技与经济之间相互脱节

近年来,湖南省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发主要集中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只有少数从事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进行成果研发,科技与经济相互脱节问题严重。一方面,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迫切需要适用的科技成果,以便开发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或服务,然而自身没有科研力量,也不知怎样才能得到这样的科技成果;另一方面,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研究往往偏重于技术与理论,部分科研人员把追求学术水平作为第一目标,对于科技成果在市场上应用前景不够关心,完成的科研成果往往只注重或停留在成功进行实验室试验、发表文章和完成报告的水平上,无法真正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科研与市场需求脱节。因此,科技成果很难转化为社会生产力,这就使得每年有大量有价值的科技成果变成了无价值的知识沉淀,造成了巨大的浪费。

二、加快湖南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1、加大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开辟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投入是科技成果转化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粘合剂”和“催化剂”,是保障农业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必然前提。因此,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改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不足的情况:

第一,国家要增加对农业的总投入,并逐年增加科技活动经费,扣除物价水平的上涨,并努力使科技经费的增长速度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

第二,增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投入,调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资金在国家农业总投人中所占的比重,尤其是加大业务经费的投入及推广业务费投入中用于试验示范和宣传培训的比重,据全国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的调查,我国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的社会经济效益一般在1:5~1:10,远高于农业生产的投入产出比1:2.5,其具有很高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三,允许和鼓励推广机构根据自身情况开展多种经营方式,以解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资金不足的问题,并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其他主体进行合理的利益分摊。

第四,政府应侧重于对基础性和公益性技术推广项目的投入,将市场潜力较大、竞争性强的项目,通过市场的自身调节,尽量由企业等社会资本来运作。

此外,还要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投资体系,开辟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一方面进一步增加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以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的供给。各级财政以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的方式,由科技部门会同财政、农业部门以项目形式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央财政则对重大农业项目推广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另一方面,吸引和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风险投资和贷款,建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专项基金,采取税收优惠等措施,提高企业对于农业科技成果投入的积极性。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制度和政策,吸引国外资金投入于农业科技产业,弥补国内农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的不足。

2、增加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

农业科技成果是转化的主体,我国目前不能满足农业发展对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需增加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向市场提供保质保量的科研成果。一是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加强对农业科研项目的管理,逐步建立与市场、农民需求相结合的选题立项机制,吸收企业参与立项论证,从立项源头把好关;二是改进成果鉴定评价机制,采用专家与市场、用户与管理部门鉴定相结合的方法,完成科技成果的评价管理与生产应用的有机统一;三是加强农业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研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四是健全科研机构自身管理体系,改革人事、分配制度,通过建立农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研发。

各级政府对每年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从而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长期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在年度业绩考核中,结合其工作业绩,充分考虑其创造的社会经济效益,对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适当提高考核结果等级,并在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中,适当放宽外语、科技奖励等规定的条件,且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评聘。

建立新型科研成果利益机制,农业科技成果的研究主体所有者以技术要素参与其利益分摊。成果拥有单位和个人以技术成果入股成果使用企业,成果的作价金额可占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成果研制者可持有该技术股不低于30%的股份,并根据其所持股份分享企业收益;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转让的,应当将成果转让所得净收入的30%一次性奖励给成果研制者;成果拥有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一次性奖励研制者相应比例资金,或在项目投产后,连续5年从实施该项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资金作为奖励分摊给成果研制者,特别是对于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超过奖励总额的50%。

3、激发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需求

首先,应努力提高农民整体文化科技素质。增加对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坚决贯彻全民义务教育法,抓好农村义务教育,确保农村中小学的办学经费,提高农村适龄儿童入学巩固率,防止农村出现新文盲,提高全体农民文化水平。同时,加快农村教育综合改革步伐,把基础教育与农业技术教育结合起来,转变过去单纯的升学教育理念,注重培养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人才。此外,针对农民对技术含量较高的农业科技成果在实际推广中接受慢,普及慢,转化慢,效益低,建立科学的培训体系,大力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开展长期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育方法和手段普遍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和科技素质,激发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需求。同时,建立健全多渠道、多层次办学,多形式并举,任务具体,上下联系,内容实用,形式多样,规范化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通过系统地培训,使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大幅度提高,增强其采用科学技术意识,通过大众传媒的途径宣传农业科技成果,增强农民主动吸纳应用成果的能动性,减少农民对于科技成果的顾虑,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其次,完善土地政策,鼓励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权的合法流转,合理扩大土地经营规模,降低技术应用成本;强化科技示范户与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和辐射效应,发挥带头作用,推动农民采纳新技术成果;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农村合作组织,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传播速率,扩大农民对农业科技成果的需求。此外,除了实施政策倾斜处,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和改善农民采纳农业科技新成果的能力和条件。切实使农民在生产中增收,提高农民的经济实力,并对于采纳农业科技成果的农民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助,减少农民接受新技术的“后顾之忧”。

4、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多元参与服务机制

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由过去政府主导的公益型向公益型和市场型相结合的理念转变,形成多主体协同联运的农业技术推广模式,政府及国家农业科技推广部门承担事关国计民生和公益性技术成果的推广。省级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则重抓好跨区域主导品种和重大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市、县两级农业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筛选来确定适合本地区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并制定示范推广方案,公开招聘技术承包单位和技术承包人,和市场有效结合,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各级机构对推广人员进行定期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造就一批农业第一线的高素质科技骨干。鼓励并扶持农技企业、农技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构建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的成果转化机制,使企业联合农业科研机构,通过合作研究、成果买断、成果转让、委托研究、股份合作等方式,形成“企业一科技一基地一农民”科技成果转化链,促进产、学、研一体化。重视高校与科研机构在成果转化中的作用,通过创办科技实体的方式,提高其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及自身应用能力,为大规模商品化生产创造前提条件。并使科研人员和使用者紧密结合,以成果推广责任制,鼓励并督促教学科研人员走出校院所大门,将技术成果带到基层进行转化实施,帮助农民答疑解惑。地方政府建立农业科技园区,定期组织农民参与实验示范,使农民目睹农业科技的生产潜力,提高农民科技素养的同时,激发其自觉应用农业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5、推动农业信息化建设,发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功能

首先,建立完善的农业信息化网络服务平台,与农业、气象、林业、畜牧、工商等部门联合,进行信息交流,实现技术信息、市场信息的及时采集和发布。此外,建立市、县、乡三级网络平台、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为农户的生产提供专家系统,为农户的农产品提供销售平台,并建立农作物物流体系与市场信息监控体系,通过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及时将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发布。

其次,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提供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有偿或无偿服务、信息传递、供求沟通、成果论证与评估、市场预测等,发挥其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功能。构建服务“三农”专门的技术市场,为农业科技成果与生产的对接提供实时服务,充分发挥市场作用,按市场经济规律科学定价并进行交易,后期跟踪服务和产生纠纷如何解决等。同时,由政府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资金借贷、法律咨询等专业化的服务。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广泛参与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以多种形式向农民推广技术,回收产品,通过产后的加工和市场销售服务,带动一大批农户实现农产品增殖。

6、完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

农业科技成果的应用,不仅要面临着市场的风险,还可能面临自然风险,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户难以准确把握市场。因此,要设立农业科技风险储备金和基金制度,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给予农户风险保障,提高其风险承受能力;通过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组织体系,有效控制农业风险,维护农业经营稳定,保障农户权益;政府加强对于期货市场的监管,培植农产品期货市场主体,建立完善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体系,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在防范市场风险中的作用;完善技术经济合同制度,以合同的方式规定供需共同承担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的风险,分享成果应用产生的经济效益,增强农户应用科技的安全感和稳定感。

7、强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法规政策保障

依法推广是发展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事业的根本保障。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法规体系,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对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者,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严格的制裁和相应的惩罚。

政府通过政策手段,鼓励支持企业自身创建研发机构,对其技术创新、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在土地征用、税费减免、信贷和贴息等方面予以优惠支持。增强研究人员的市场意识,促使科研人员还摆脱传统的科研意识和习惯,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改变其滞后的观念、思维方式。从政策上引导收益分配向个人的倾斜力度,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同时,把技术职称评聘与经济效益挂钩,激发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改变过去对科研人员的考核过多地强调成果的数量和理论水平的考核方式,客观对其经济效益进行评估,通过多方面、多部门的联合协作,共同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良好的政策外部环境,最终有效促进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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