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老总的 “利息经”

2013-07-12 18:49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13年15期
关键词:李晓军唐河县南阳市

文/郭红敏

水泥厂老总的 “利息经”

文/郭红敏

正处级官员余强在担任河南省南阳市一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先后受贿、贪污、挪用公款高达916万元,他被法院判刑16年。余强大肆受贿、贪污,信奉“金钱能摆平一切”。此前,已有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和南阳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董事长二人,因收受该公司贿赂而中箭落马。余强一案还揭开了南阳市审计局和南阳市卧龙区国税局、财政局等六人贿赂窝案、串案内幕。

0.4%利息,弄来技改资金

始建于上世纪50年代的南阳市天泰水泥厂是南阳市建厂最早的一家水泥企业,也是河南省首批建设的四家地方国有水泥企业之一。到了1999年,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一度处于半停产状态。2004年,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该厂破产。

2006年4月26日,位于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的南阳市天泰水泥厂改制重组为南阳市天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作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的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隶属于南阳市国资委,受南阳市国资委委托管理该公司的国有股份。2007年1月,原南阳市天泰水泥厂党委书记、正处级干部余强,被提拔担任天泰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

此时的水泥行业,纷纷资源整合,而一穷二白的天泰公司却是机器设备陈旧,机构设置老化、经营理念落后。这就需要更新设备和进行技术改革。但是,公司缺乏资金。2007年下半年,余强征得了南阳市国资委负责人的同意后,找到时任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主任的李晓军借款,该中心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负责南阳市国有企业改革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交易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并收取一定费用。2007年9月的一天,李晓军让出纳从中心下属的金鼎公物拍卖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转账50万元给天泰公司。2008年元月,李晓军又让出纳将该中心公款150万元转账给天泰公司。

按照余强和李晓军的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如果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急着用钱,提前一个月打招呼,天泰公司归还借款。另外按每月1.2%的利息支付给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其中0.4%是给李晓军个人的好处费,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实际得到的利息是0.8%。至2009年3月,天泰公司共给李晓军好处费12.32万元。

2009年3月初,接到群众举报后,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开始对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调查,金鼎公物拍卖有限公司法人王某也被检察机关传唤。3月18日,见势不妙的李晓军给余强打电话说:“现在卧龙区检察院正在查我们产权交易中心的问题,我以前多收你利息的事情不合适,退给你们算了。”在余强的授意下,李晓军把10万元钱给了天泰公司的副总经理李某。

2009年5月13日,李晓军在被南阳市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问题。据检察机关查证,李晓军在担任南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主任期间,于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非法收受包括天泰公司在内的7家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23.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2009年11月4日,李晓军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娱乐活动没兴趣”

不可否认的是,2007年,天泰公司通过四处筹借资金进行窑外分解炉扩建及技术改进,使天泰公司年产量由技改前的60万吨上升到100万吨,企业开始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2009年,天泰公司又要继续投资扩建。为此,余强先后向南阳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牛某行贿62万元,获得借款300万元和1480万元贷款的担保,并让牛某同意给天泰公司降低借款利息每年达28万元。2010年,牛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刑七年。

这次,天泰公司扩建后,年产水泥达到150万吨。2010年,通过进一步的技改,该公司的产量又翻了一番达到了200万吨。2011年,天泰公司年销售水泥150万吨,企业利润7000万元。公司先后荣获“河南省优质产品”、“河南省重点保护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等荣誉。

在生产经营中,余强不但靠“金钱摆平一切”,他的个人贪欲也大得惊人。天泰公司每年要用很多燃煤,为了供应燃煤,南阳市卧龙区的王某费尽心机。为了和余强联络感情,打通关节,他多次邀请余强吃饭、桑拿、唱歌,但余强总以各种借口推脱。

2009年12月的一天,王某向余强提出向天泰水泥公司独家供应燃煤,余强听后未置可否。后来,王某提出一起出去吃饭,余强说了句“请客吃饭桑拿娱乐活动就算了吧!”这句意味深长的话让王某茅塞顿开,他向余强承诺,如果让他供应燃煤,他分给余强50%的利润,余强听后满意地笑了。

50%的利润可不是一笔小数目,但是王某考虑得更为长远,余强身兼天泰公司要职,大权在握,今后有很多生意还要他关照。另外,这单生意也不用发愁要账。二人达成默契之后,余强开始运作此事。余强先以天泰公司名义出具委托函,委托王某以天泰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和陕西某地煤炭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供应合同。2010年4月,王某开始向天泰公司供煤。2010年至2012年,王某将供煤所获利润中的206万元送给了余强。余强还利用同样的手段向天泰公司供应矿渣、熟料、编织袋等业务的公司收受贿赂343万元,共计549万元。

2012年2月,经群众举报,余强被南阳市纪委“双规”。余强受贿一案被移送司法机关后,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此案由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另查明,2006年至2012年1月,余强指示财务人员以多结算原材料款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私自截留公司销售水泥收入并设立“小金库”,并多次从小金库支取现金共337万元,非法占有并用于个人投资股票、购房、入股办公司等,还挪用公款30万元购买轿车供其妻使用。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余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回扣、入干股分红、私设小金库等手段先后受贿、贪污、挪用公款916万元。2012年11月初,唐河县人民法院以余强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依法追缴余强所获赃款,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余强表示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有利益,就能共通

南阳市纪委在查办余强涉嫌经济犯罪一案中,还查处了卧龙区国税局、卧龙区财政局等六人贿赂窝案、串案。办案人员发现,南阳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法人代表李某从天泰公司“小金库”中累计取款达200多万元,另外还从天泰公司财务处领走200多万元。据天泰公司主抓财务的副总经理李某证实,天泰公司支付给李某的款项中,一部分是让李某用于协调天泰公司在南阳市卧龙区国税局麒麟路分局办理退税业务。

2012年6月27日至7月17日,李某在接受南阳市纪委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向麒麟路分局有关人员行贿51万元的事实。南阳市某税务师事务所是一家涉税中介机构,2006年,该事务所负责人李某听说天泰公司获得了市发改委资源合理利用退税资格。于是,他就找到了时任南阳市卧龙区国税局麒麟路分局的局长徐成恩,让他帮忙给天泰公司打招呼。因为卧龙区国税局麒麟路分局是这项业务的审批机关。最后,南阳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如愿以偿代理到了该项业务。天泰公司则按6%向其支付代理费。出于感谢和其他请求,从2007年2月到2010年2月,李某共向徐成恩行贿六次、金额达26万元。

李某除了“打点”徐成恩外,也少不了樊学峰的好处。2007年至2010年,樊学峰担任麒麟路分局副局长,也是个关键人物,樊学峰先审核签字,后经徐成恩签批后,再上报卧龙区国税局办理退税手续。李某分六次向樊学峰行贿14万元。后来,樊学峰担任卧龙区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2010年4月,徐成恩调离卧龙区分局,担任麒麟路分局局长的余全军又成了李某眼中的“香饽饽”。从2010年4月到2012年1月,李某先后四次送给余全军现金11万元。余全军没有全部独吞这些赃款,他于2010年和2011年中秋节、端午节期间,分三次给本单位职工购买价值2.28万元的过节福利物品。

按照程序,经过审批,由卧龙区财政局将企业前期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还。而时任卧龙区财政局预算科科长、副局长的胡博萧负责办理退税业务,他自然也成了李某竭力拉拢的对象。李某先后10次送给胡博萧现金7万元、购物券5000元。

检察机关还顺藤摸瓜,查获了南阳市审计局工作人员丛楠受贿案。2009年1月初,南阳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审核组,对原南阳市天泰水泥厂资产情况、职工安置费用等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南阳市审计局工作人员丛楠受单位委派,参加审计。

在审计中,丛楠发现该水泥厂在2005年至2006年支付给某公司欠款时违反规定,有套取国家资金之嫌。丛楠遂将情况向天泰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余强和公司副总经理李某进行了反馈。二人让丛楠隐瞒问题,并承诺给予厚报。经受不住引诱,丛楠在制作起草的报告中隐瞒了该问题。

几个月后,丛楠见天泰公司没有动静,就开始暗示其兑现诺言。一天,丛楠向天泰公司副总经理李某提出让他帮忙将自己的一辆旧轿车通过天泰公司抵账,卖个高价钱。余强和李某心知肚明,二人商议后,让丛楠的旧车卖给天泰公司,再给他买辆新车。

2009年12月17日,李某和丛楠一起到郑州某汽车销售公司选车,最后由天泰公司出资14.58万元为丛楠购得一辆新车,并支付了6230元的购置税和6155元的汽车装饰款,丛楠将自己的旧车交给了李某。

因涉嫌受贿,2012年6月29日,丛楠被唐河县公安局刑拘。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丛楠给天泰公司的旧车价值6.47万元,丛楠获取两车差价款9.34万余元。2012年11月12日,丛楠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2年7月,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唐河县公安局对南阳市某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李某执行逮捕。12月26日,南阳市某税务师事务所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万元;法人代表李某犯单位行贿罪,因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2年7月27日,涉嫌受贿罪的徐成恩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10月25日,他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刑11年。2012年7月28日,樊学峰被检察机关批捕,12月12日,因有悔罪表现,且已经全部退出赃款,樊学峰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刑五年。12月24日,具有自首情节的余全军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刑五年。2013年1月28日,原任卧龙区财政局副局长的胡博萧被南阳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此,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查处的余强等多人贿赂窝案、串案终于尘埃落定,该系列案件被南阳市检察院评为2012年度全市十大精品案件。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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