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

2013-08-07 07:39刘松
金融周刊 2013年19期
关键词:发放贷款社员金融机构

刘松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兴农村经济互助组织,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文对陕西陇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旨在摸清金融支持现状,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末,陇县已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120家,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发放贷款约260万元,且呈现如下特征。

(一)放贷主体少,贷款量小、面窄。截至2012年12月末,陇县金融机构中仅有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了贷款,贷款额占全部农业贷款额的比重不足2%;贷款涉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仅占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足10%。

(二)金融直接支持不足。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途径有三种:直接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通过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放贷款;通过合作社协作企业发放贷款。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末,陇县直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200万元;通过社员发放的贷款据测算为1800万元左右;通过资金互助社社发放的贷款420万元,金融直接支持专业合作社的力度明显不足。

(三)服务方式单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领域广泛、组织形式多样、对外交往频繁,迫切需要资金、结算、保险、理财、信息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但调查显示,各涉农金融机构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的金融服务产品较少,大多停留在存贷款方面,信贷服务主要为抵押担保、联保贷款等。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规模小、资金实力弱,难以纳入银行信贷视野。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资金实力弱,难以与社员建立起以资本为纽带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社员也很难通过合作社平台向金融机构贷款。据调查,陇县已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入社会员22人,社均注册资本52.2万元,其中注册资金在100-1000万元之间的占13.3%。

(二)有效抵押物不足,难以符合金融机构放贷条件。是否具有有效的抵押物是金融机构考量放贷的重要条件,尤其在信贷政策偏紧的条件下更是如此。当前,农民的房屋和农业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用作抵押,合作社所经营的农产品、牲畜、林木等财产流动性太强不能作为抵押物,合作社本身拥有固定资产少或价值不高,金融机构不愿为其提供贷款。据调查,陇县已注册的专业合社中固定资产在50万以上的约占20%。

(三)经营管理不规范,金融机构对其发展信心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初衷是将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通过有组织的共同经营,增强在市场上的谈判能力,降低经营成本,抵御市场风险。但调查来看,大多数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法律规定健全制度,规范核算,造成管理松散、缺乏市场意识和品牌意识。调查显示,仅有25%的专业合作社制度较为健全;32%的没有专门会计人员;35%的除了营业执照,验资开户证明外,其他资料如财务报表、贷款卡等普遍缺乏,达不到贷款的基本要求;全县合作社共注册商标18个,占所有合作社的15%。

(四)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涉及种植、养殖及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涉农领域,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风险较高,保险机构不愿主动涉足。陇县的保险机构基本没有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保险产品,担保机构不愿主动为合作社提供担保,且辖区内无相应的涉农风险缓释基金,客观上阻碍了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三、对策建议

(一)积极加强管理,规范内部运行机制。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规定抓好制度建设,强化内控管理,规范组织机构,按时合规召开成员大会,对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充分调动社员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和市场谈判能力;按照《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等要求,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强化财务核算,提高财务运作能力,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要进一步树立品牌意识,打造自身经营特色,积极注册商标。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应主动改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服务。要主动接触,全面把握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业分布、经营特色和发展水平,认真研究不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前、产中、产后资金需求状况;按照“分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对信用状况、发展前景良好的合作社,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予以重点优先支持;强化金融创新,将农户贷款与农民专合作社贷款有机结合,开发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品种,如将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设备、土地使用权、林权等财产进行抵(质)押,多方式、多渠道增加信贷投入。

(三)积极建立健全涉农贷款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公司应逐步将各类种养殖业、社员人身保险等纳入投保范围,开发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保险品种,保障面向合作社的信贷资金顺利发放、使用和收回;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相关投资主体共同参与的专业合作社发展基金、银行信贷担保基金等缓解银行信贷风险;探索推广“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合作社+农户”等担保模式。允许规模大、效益好的专业合作社探索成立担保公司,凭借其地域和信息优势,为农户及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农业政策法方面,进一步完善细化《农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内容。在金融法方面,修改细化《商业银行法》、《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等金融法规,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地位、支持方式、权力、责任和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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