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马昌盛

201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实施。要坚持市场化取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煤炭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取消重点电煤合同、实施电煤价格并轨为核心,逐步形成合理的电煤运行和调节机制,实现煤炭、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成为《指导意见》重点内容之一。
由建国初期的统筹统配到90年代初的电煤价格双轨制,再到2004年电煤市场化鲜明的电煤价格联动初次试水,直到今天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中国电煤市场化改革已经迈出坚实的一步。
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逐步放开煤炭价格,1996年起,国家对重点电煤实行政府指导价,超量部分由供需双方定价,形成以政府指导价为主的重点电煤价格和市场交易为辅的市场电煤价格的即电煤价格“双轨制”。
在特定时期和条件下,“双轨制”对保障我国经济发展曾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在资源供给、运力配置和价格水平上存在着明显差异,从而限制了其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以“合同煤”价格交易掠夺煤炭企业正常利润,而电价未能市场化的情况下,市场煤价的不断上涨又使得电力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更有合同签订时纠纷不断、执行中兑现率偏低等因素存在,这些都成为阻碍我国电煤市场化的阻力。
值得关注的是,2012年进口煤大量涌入也严重降低电煤合同的兑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