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比较与选择

2013-08-12 00:55
时代金融 2013年6期
关键词:巨灾证券化保险公司

郑 波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20)

我国是农业大国,自然灾害频繁且严重,而我国目前并没建立健全的农业巨灾保险体系,农民在农业巨灾面前,往往束手无策,甚至基本的生产和生活都无法满足。因此,我们需要全面的研究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制度问题,为全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合理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方案。

一、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

(一)尽可能地增加风险单位

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一种手段是尽可能的增加农业保险风险单位,尽可能在较广的地区推行农业保险,通过大数法则使其在直接保险层面上实现空间上的风险分散。

在投保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往往会引发逆向选择问题,如此使得农户的参与率较低,分散巨灾风险的效率不高。对于减轻或避免逆选择一般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对投保人的风险状况进行精确的风险分类;通过提供保费补贴来吸引投保人参保。

(二)农业再保险

在国际上,农业再保险又称为“保险人的保险”。就是农业保险承保人通过签订再保险合同,从而将自身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部分的转移到其他保险人身上。通过再保险,可以将承保人在特定地区累积的巨灾风险责任转移到地区外,达到扩大风险分散面、分散风险的目的。

(三)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保障基金

如何更好地化解农业巨灾风险,单单靠农业保险公司是不能够解决的,因此,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保障基金,通过给遭受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补贴,以提高其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中央财政是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地方财政次之。基金使用范围主要有:若大的自然灾害发生,对哪些符合相关条件需要承担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超额赔偿的部分给予补贴;用于巨灾风险的预防,如兴修水利工程、提供疫苗注射。

(四)财政兜底、担保或贷款

如果能够事先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在巨灾发生时就可以做到有备无患。但这里也存在问题:一是巨灾发生时,基金还没筹备到足够的资金;二是基金的管理运行需要一定的成本。这时应该拓宽思路:当基金准备不足时,可以由财政担保向银行贷款或是财政担保发行债券。美国、加拿大就有这方面的经验。

(五)发展巨灾风险证券化

巨灾风险证券化是保险人或再保人通过发行金融工具,将巨灾承保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巨灾风险证券化打破了传统的农业再保险的方式,而是将风险转移到广阔的资本市场,如此可以扩大自身的承保能力,同时可以在更宽广的范围内分散风险。证券化工具主要有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和巨灾期货等。

二、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比较

通过以上对几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简要介绍,可知每种制度的分散路径和机理都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各种分散制度的选择也会不同。本文对各种巨灾风险分散制度作了简单的比较,为具体的选择提供些借鉴。具体的比较见表1。

表1 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比较

三、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选择

就目前我国巨灾损失的赔付责任通常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因此,我们探讨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的选择时应从政府和保险公司经营者两个角度进行探讨。

(一)政府对风险分散制度的选择

建立巨灾损失准备金,建立巨灾损失准备金的关键是建立几级的巨灾损失基金,有的地方建立三级,也有地方建立一级,值得研究。另外,准备基金的管理模式、资金筹集方式、监督制度等都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农业的再保险,就我国目前情况,对农业再保险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由政府成立国有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二是将该项业务直接由中国再保险公司承保。

财政“兜底”,政府不必建立保障基金,也不必建立再保险公司,而是采取兜底的方式承担责任,如此的好处是简便省事。但如果巨灾损失金额较大,财政压力会很大。

(二)农业保险的经营者对于风险分散制度的选择

增加风险单位,通过精确的风险区划,可以有效地降低农户的逆选择,从而可以在更广范围内分散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

财政借款或担保,当农业保险发生巨灾风险损失时,政府可以充当临时“贷款人”和“担保人”,为保险公司提供贷款或为保险公司向银行贷款担保。

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对于巨灾风险证券化,有以下几方面需考虑:发行单一还是多种风险债券、赔偿方式如何选择、风险期间如何确定、以及如何选择发行地区。

四、结语

自然灾害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损失严重,决定了灾害损失补偿对人民的重要性。而巨灾损失的严重性又决定了任何单一的补偿方式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此,需要对我国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制度进行不断地完善,在选择上需要充分的分析研究,以此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

[1]王德宝. 我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研究[D]. 北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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