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督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基于博弈论的分析

2013-08-12 00:55
时代金融 2013年6期
关键词:博弈论盈余贷款

汪 君

(中央财经大学数学学院,北京 100081)

一、引言

自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建立资本市场以来,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和非贷款类债务融资比例仍然偏低,融资结构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我国上市公司仍然没有打破以中介贷款融资为主、市场证券融资为辅的融资格局。在现有转轨经济体制和法律法规背景下,作为我国上市公司外部债务融资最重要的方式和最大的资金来源之一,银行在公司的盈余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国内外学者主要关注的是从大股东操控、董事会、高管薪酬激励机制和会计审计等公司内部机制角度实证研究如何识别盈余管理、实施盈余管理的手段和途径以及研究公司内部对盈余管理的影响因素上,而关于银行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监督功能的发挥等的实证研究以及监督机制和影响因素的理论研究涉及很少,比较分散。如果能从理论角度进一步论证银行监督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并且能够得到一些有用的结论,将有助于银行资金的有效配置,有利于银行信贷风险的控制。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我国最大债权人——银行在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中作用发挥的理论研究,探讨目前我国大债权人——银行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以及对于在中国国情下如何完善银行在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中的监督作用问题给出一些有意义的建议。

二、银行监督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的原理表明,基于理性的聪明人假设,博弈双方可能会达成一定的协议。经济学家纳什通过“囚徒困境”这一经典的博弈论案例指出,只有当遵守协议的收益大于违背协议的收益时,或违背协议的成本低于遵守协议的成本时,协议才会被遵守。本文认为,博弈论的这些基本思想对于厘清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具有借鉴意义,并且从博弈论的视角研究银行监督与企业盈余管理的内在关系具有创新意义。

从寻租理论的视角出发,在由银行和上市公司构成的双方博弈当中,上市公司的高管凭借其对公司内部信息的独自或优先占有权和对外报告财务信息的控制权,为了获得个人效应最大化,有动机利用上述特殊地位实施机会主义盈余管理,这种盈余管理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寻租”行为。导致这种“寻租”行为存在的根源是银行与企业签订的不完全债务契约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让银行面临着来自企业管理层的道德风险。

在债务契约中,银行和企业的目标是有差别的。银行借出资金的目的首先是保证资金的到期收回,并根据企业的经营风险收取相应的风险溢价和社会平均资金成本之和计算的利息。然而一旦贷款合同签订,资金投入企业,银行便对这一部分资金失去了控制权,企业管理层会有动机将这些资金投向收益更高的项目,哪怕因此会承担更大的风险,因为如果投资成功他们将会独吞超额收益的好处,如果投资失败银行将会共同承担损失。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企业管理层会有动机在贷款前实施盈余管理以对财务报表甚至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粉饰,以便影响贷款合同获取优惠的贷款条件,并在贷款之后继续实施盈余管理以避免贷款违约的发生;如果银行考虑到上市公司有这样的动机,为了抑制这样的动机维护自身的权益,常常会在贷款合同中设置限制性条款或者要求提供更高质量的抵押担保。

考虑到有效的贷款合同安排能够实现更低的贷款利率,因此借款人有动机通过影响贷款合同所依赖的财务指标或比率来获取有效的贷款合同安排,并且贷款的违约计算基础也是这些所依赖的财务指标或比率,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操控这些财务指标或比率,以降低违约风险。然后,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频繁的变更会计政策也会产生成本,有效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是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约定影响这些指标或比率的会计科目的政策选择,从达成符合双方利益的协议,实现博弈均衡。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在银行监督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博弈中,主体是银行和上市公司,各自的策略分别是监督或不监督以及盈余管理和不盈余管理。两者的博弈最终追求的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就目前来看,我们国家会计界利用博弈论来研究关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监督方面的问题还很少见。我们通过分析,发现引入博弈论对这一领域进行研究,可以得出有关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条件的新发现,将为防范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提出新的举措。

假设1:博弈双方主体为银行和上市公司,两者都通过理性的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策略,努力是自己的支付函数最大化。

假设2:银行与上市公司的高管不存在合谋,上市公司也不对银行进行贿赂,并且银行有足够的能力和有效的方法识别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假设3:银行的混合策略是依概率Bp进行监督,不监督的概率是;上市公司的混合策略是依概率Cp实施盈余管理,不盈余管理的概率是。

假设4:银行监督需要付出的成本是M,上市公司(借款人)通过盈余管理获取的额外收益是B。在目前的法律和经济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在贷款合同的约束性条款设置还比较少,为了保证贷款安全和增加借款人违约的代价、提高监督的效力,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高质量的抵押或者第三方担保,假设抵押物或担保的价值是C,为了研究的方便并考虑现实中的实际差异较小,我们假设银行和借款人对于抵押物或担保的价值的评估是无差异的。如果银行通过监督发现借款人进行了盈余管理,就对其实施惩罚,惩罚力度为B+C+D,其中D 为提前还款数额。

根据上述假设,我们列出了银行监督和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支付矩阵如表1 所示:

表1 银行与上市公司的博弈支付矩阵

假设博弈双方掌握完全的信息,即能够准确的知晓和把握自己的行动、信息、策略、支付函数和结果,参与博弈的双发同时采取策略,并且博弈只进行一次。那么,银行和上市公司的期望支付分别是:

将公式(3)带入公式(1)和(2),得到:

即该混合博弈战略的纳什均衡点为:

均衡点的的银行和上市公司的期望支付分别为: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1.在博弈达到均衡时,银行的期望支付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超额收益B 和银行的监督成本M 呈反相关关系,与抵押物和担保价值C 和提前还款额D 呈正相关关系,表明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银行借贷资金的安全性;但是无论上市公司的超额收益B 有多大,银行监督成本M、抵押物和担保价值C 和提前还款金额D 为多少,在均衡时上市公司的期望支付都是零。

2.银行监督和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纳什均衡与监督成本M、超额收益B、抵押物和担保价值C 以及提前还款额D 都紧密相关;处罚力度的加大会让上市公司不敢轻易冒险而降低盈余管理的动机,同样也会让银行更加放心而减小监督的概率;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概率与监督成本M 呈正比例关系,这是因为过高的监督可能会抵消一部分银行的监督意愿,会有更多的小银行不得不采取“搭便车”的方式解决监督问题,而这会进一步降低那些本来就不坚定看好监督效应银行的监督意愿;银行为了避免因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造成了损失,会随着超额收益B 的增加而提高监督的概率。

3.在任何情况下,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概率都不能降为0。这也用公式化的方法对实务界的盈余管理现象进行了证明。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无论银行对上市公司施以多么严重的惩罚,都不可能消除不完全信贷契约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只要盈余管理带来的私人好处足够多,管理层就会有动机去铤而走险。从我们国家的国情来看,在转轨经济时期法律环境和外部监督机制还不健全,银行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收集、处理、存储公司信息的困难增加了银行的监督成本,同时较高的抵押物和担保价值和在贷款合同中设置严厉的违约处罚,可以让银行无形中感受到“威慑力”带来的安全感,从而放松警惕,减少实施监督的意愿。

三、政策性建议

第一、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披露监管体系。首先将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改变信息披露滞后于其他监管法规的现状,及时充分地进行披露,尤其是对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披露,以引起银行重视。第三,财务信息披露要明晰,具有可比性。第四,应加强披露的处罚力度,对没有按规定进行披露的上市公司应予以严惩。第五,构建银行内部独立的监督职能部门。

第二、构建银企长期关系维持机制。银行可以通过上市公司经常帐户中的信息监督企业。目前情况下,可以对上市公司采用“先存再贷”的方法,该银行就可以通过企业的经常帐户中显示出来的信息来监督企业。

第三、大力发展上市公司企业债券市场。以银行为主承销商来发行上市公司债券。由于成为主承销商,银行为了能够在未来的发行市场中获得高额的发行收入,必然顾及自己的“声誉”,这样银行就有动力来监督企业,达到促进银行监督企业的目的。

[1]蔡晓钰,陈忠,吴圣佳.控制我国银行业中道德风险的随机监督策略一个博弈分析框架[J].中国软科学,2005(02).

[2]邓莉,张宗益.银行债权的公司治理效应研究——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金融研究,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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