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

2013-08-13 06:58李红梅
共产党员(辽宁) 2013年5期
关键词:全科医疗卫生乡镇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为10元左右,并可经由基本医保按比例报销。此外,还将扩大医保门诊统筹范围,各省增补的慢性病用药等和当地公立医院衔接。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志刚。

一般诊疗费明确10元左右

《意见》提出,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明确原则上10元左右,并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并扩大门诊统筹范围。

一般诊疗费与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运行补助政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保基金等,将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常态化补偿措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扩大实施范围。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以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基本功能。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重点支持边远山区、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到2015年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

慢性病用药在乡镇医院也能买到

“据统计,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开展了规范集中采购的省份,基本药物实际销售价比制度实施前平均下降30%左右,工信部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的药品占中标品种的63%,并有效遏制了过去基层药品采购渠道不正规,回收药、假劣药充斥市场的情况发生。但也要看到,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一些生产企业恶性竞争,有的药品配送不及时等。”孙志刚说。

《意见》对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等环节进行了巩固完善。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试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份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针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意见》提出邮政等物流行业也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

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方面,提出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增补本省(区、市) 目录外药品品种,并禁止将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区) 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增补品种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也就是说,很多原来只能在公立大医院才买得到的慢性病用药,今后有可能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能买到。

全科医生特岗项目将为基层留好医生

基层缺好医生,服务能力较弱。《意见》专门提出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改革,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待遇,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

全科医生是基层“健康守门人”。《意见》提出,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和欠发达农村地区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实施全科医生特岗项目,确保如期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配备目标。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志愿到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及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其学费(助学贷款)由国家补助(代偿)。对乡镇卫生院人员每5年进行一次全员岗位培训,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用与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于最基层的村医,赋予其承担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保障其待遇。建立定期免费培训制度,新进乡村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力争到2020年,乡村医生总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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