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之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价值分析

2013-08-15 00:54
科技视界 2013年27期
关键词:亲属证人人权

邵 慧

(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066004)

2012 年3 月14 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新加了一条关于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定,即“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条规定虽然不尽完备,但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在我国消失已久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重回大众视野。

1 亲属作证特免权概述

亲属作证特免权是指具有证人资格的人因为与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亲属关系而享有的选择拒绝作证行为的权利,存在着以下特性:

第一,在适用上,特免权制度既阻止在审判中使用特定的交谈信息,又防止对方获得这些信息,此制度适用诉讼活动的各个阶段。

第二,在排除目的上,特免权制度是为了限制真相,其无论证据多么真实可靠都一律排出在外。

第三,在产生时间上,特免权制度在数千年前的东西方都能找到缩影,是由来已久的,拥有着悠久的历史。

2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价值分析

第一,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

社会的和谐要求构成社会的各子系统和谐共处,以保证社会以和谐的状态出现,这就要求作为社会子系统的法律必须与其它的子系统和谐共处,满足和谐社会的需求。 作为理想状态的和谐社会要求法律与道德伦理、风俗习惯、政策等规范之间的沟通与配合,否则不但法律不能得到普遍地遵守,社会也不可能和谐存在。 中国自古依赖都宣扬一多相融,四海之内皆兄弟,大家共享家族生活的情感关系。几千年来对这种亲属关系的强调已经使其通过社会深植人心,成为了中国人的集体意识。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制定使得亲属不再被强制作证,亲属证人不必再在法律与道德、亲情与真理之间徘徊和纠结,这正是法律和道德伦理、政策、风俗习惯的良好结合,是和谐社会对于法律的希望所在。

第二,有利于促进法律的社会认同。

人遵守法律的原因是法律体现了一般人的内在需求,因此法律的制定要考虑人们的人心需求,这样才能增强法律的社会认同感。 亲属作证特免权是古代“亲亲相隐”原则的发展,是对人性的尊重和解放,其所蕴含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亲属作证特免权避免了被追诉人经受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揭发指认的痛苦,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他们的精神压力,维系他们对家庭的依赖性和归属感。同时,可以避免证人因作证导致的亲属面临六亲不认的尴尬境地,使他们不必再遭受非人道的内心煎熬,更加有利于一个正常人的情感发展,更有利于人们对法律的维护和遵守。

第三,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浪费,提高诉讼效率。

以往的法律,对亲属证人也是强制作证,由于亲属证人往往不愿意作证, 因此会导致司法机关在这些证人身上浪费过多的时间和资源,不利于司法活动的顺利高效进行。此外,即使最终获得了亲属证人的证言,这些证言在很大程度上也存在着误差性和错误性,很可能会造成侦查和审判方向上的错误,导致最后一切归零,所有努力付诸东流。 这种对亲属证人不加区别的对待行为,很有可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严重阻碍诉讼效率。

第四,有利于促进民主政治。

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它坚决抵制那些公共权力以国家名义滥施淫威。公民是权利的主体,对公民的行为来说,必须贯彻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亲属作证特免权正顺应了民主政治的要求,这一制度可以避免国家权力对家庭、婚姻及个人自由和隐私等权力的过分干预,赋予亲属证人自由选择作证与否的权利,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一步促进民主政治。

第五,有利于保障人权。

法律人权分为人身权、政治权和经济权等,其中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亲权,是亲属作证特免权重点保护的对象。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设立初衷正是维护夫妻、亲子等的亲权,促进家庭的和谐美满。 此外,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包含终极意义上的人权保障、实体意义上的人权保障和程序意义上的人权保障。 其中,程序性人权是实现实体性人权的前提,是评价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效果的根据。 亲属作证特免权是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利益和诉讼权利,是对程序性人权的保障。

3 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前景展望

新刑诉法中只规定了一条有关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规定,其尚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还需立法进一步对此进行完善。

首先,对于亲属作证特免权的主体范围规定过窄,只赋予给了被告的配偶、父母和子女,这不利于全面实现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设立目的。

其次,在适用阶段上,亲属作证特免权仅适用于审判阶段,这容易滋生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亲属证人的强迫作证行为。

最后,其仅规定了亲属证人不能被强迫当庭作证,而没有限制书面证言,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治标不治本的行为,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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