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药驾”说不

2013-08-15 00:49郑立军
政工学刊 2013年10期
关键词:驾驶人员驾车驾驶员

☉郑立军

所谓“药驾”,即驾驶员服用了某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后驾车出行的现象。由于这些药物常用、易得,且服用后会产生不同程度的药物反应,因而很容易酿成祸患。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类、麻醉类药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但是对服用诸如感冒药之后能否驾车,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

自“酒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但却很少有战友知道“药驾”的危害性,更何况目前还没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标准来判定“药驾”,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事实上,“药驾”所带来的危害并不亚于“酒驾”。有关调查表明:口服抗抑郁药和镇静剂的人,事故发生率高达97%,服用扑尔敏等抗组胺药的为72%,而酒驾的事故率则为87%;交通事故的死亡人群中,有两成是“药驾”造成的。一些欧美国家对“药驾”查处很严,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美国禁止“药驾”,如果警察怀疑司机吃药后开车,会要求对司机进行血液和尿样检测,如果司机拒绝接受检测,可暂时吊销其驾照。在法国,根据药品对驾驶能力影响程度分为4个等级,要求药厂在药盒上以不同颜色标注,警示药物对驾驶能力的影响。

为此,在目前国家法律和军队有关规定未出台之前,预防“药驾”刻不容缓,现在就要行动起来。一是有关职能部门应尽快向上级反映补充完善关于“药驾”的监管和处罚条款,尽快出台对“药驾”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对明知服用违禁药品仍驾驶的人员,应依法予以严惩。二是干部骨干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对生病人员做到心中有数,科学安排调休,从源头上杜绝“药驾”。三是医护人员当好监督员,对于一些含有镇静剂等会对驾驶产生影响的西药、中药,主动向患者告知服用这种药多少小时之内严禁开车。四是驾驶人员看病时主动向医生表明身份,请医生尽量避免使用会对驾驶员产生不良影响的药物;取药后,对照说明书主动了解其“用量、禁忌证和副作用”等,做到心中有数、绝不“药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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