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战威
(郑州成功财经学院 文法系,河南 巩义 451200)
我国《反垄断法》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该做法从《反垄断法》颁布前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直到《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之后,争议的声音一直没有停止。有学者在《反垄断法》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就开始呼吁改变草案中单倍赔偿的规定,称“其缺陷程度之严重,足以让本应兼有公私法性质的反垄断法沦为纯粹的公法,将市场主体参与反垄断法实施的热情化为灰烬。”[1]从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看,缺乏激励的单倍赔偿制度确实存在严重弊端,应当建立起反垄断法惩罚性赔偿制度。
“理性人假设”是经济学学科得以建立的理论基础之一,已经被广泛运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法学理论的发展也有着深刻的影响。按照该理论的假设,每个人都能够通过对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依据趋利避害的原则,对所面临的状况进行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违法者在考虑是否从事或是否继续从事违法行为时,同样会将违法收益与违法成本相比较,进而对自己的选择做出决定。对于垄断者来说,其收益是从垄断行为中获得的高额利润,而其所付出的成本可以以一个公式计算:违法成本=违法处罚额*被发现概率。垄断者违法成本的计算主要依据两个要素,即违法处罚的数额和被发现的概率。而当前反垄断诉讼举证责任问题上,主要存在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过重等问题,很难证明垄断者的市场垄断地位,胜诉的概率非常小,远远低于每个垄断行为都会被惩处(即概率等于1)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