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 为
(南京师范大学 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公案侠义小说或侠义公案小说,是以《施公案》①、《七侠五义》②、《彭公案》③等为代表的一类小说。此类小说不外乎侠义因素与公案因素的交织,以清官和侠客为主要人物,断案和罪犯的擒获以及侠士之间的交往为主要事迹,呈现出清官与侠客一派和谐场面,即鲁迅在《中国小说的历史的变迁》概括说“这等小说,大概是叙侠义之士,除盗平叛的事情,而中间每以名臣大官,总领一切”④。这类小说的出现吸引了学者的注意,引起了诸多认识,莫衷一是。
“公案侠义小说”说法是现代才出现的产物。“一些作家有意识地将两类题材合为一体,从而形成侠义公案小说”⑤,嘉庆年间《施公案》的成书则是“中国公案小说与侠义小说合流的标志。”⑥
学术界对公案侠义小说定义源于胡适的 《五十年来之中国文学》和鲁迅的《中国小说史略》。其实,公案侠义小说的名称是后人误读了胡适和鲁迅两位的意思。胡适认为近代白话小说可以分作两组,其中之一就是 “北方的评话小说”,并对《七侠五义》、《小五义》、《续小五义》等书进行了简要的概括,将这些作品涉及到侠义并公案小说内容的作品罗列成一类,即今天学术界所谓的公案侠义小说。同样,鲁迅在《中国小说史略》中有“清之侠义小说及公案”一节文章,提出“时势屡更,人情日益于昔,久亦稍厌,渐生别流,虽故发源于前数书,而精神或至正反,大旨在揄扬勇侠,赞美粗豪,然又必不背于忠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