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亮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明确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逐步增加扶贫开发投入。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这标志着以“连片特困地区”为扶贫攻坚主战场的新阶段扶贫开发,将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大力支持下全面展开,提高扶贫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效率也是各级地方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在扶贫开发实践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力地推进了扶贫开发的进程,促进了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步伐。但是,由于地方监督体系不全、机制不明、责任不清、管理不善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了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严重的资金滞留、变相挪用、贪污侵占、投机骗取以及结构失衡、管理不规范、重建轻管等严重问题,导致财政扶贫资金难以发挥最大的效益,影响了扶贫开发的进程。在新的扶贫开发阶段,一定要结合财政监督的相关规则与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创新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机制,提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水平,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最大效益,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进程。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对象的收入水平,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建立健全的预警防范机制,是提升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效益的基础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