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巍
文化人类学家认为,“赔命价”是人类社会从对复仇的公开支持走向否定的标志,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人命赔偿制度。“赔命价”是指发生杀人案件后,由原部落头人及其子弟、宗教人士出面调解,由被告人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相当数额的金钱和财物,从而达到平息诉讼和免除刑罚处罚的方法[1]。“赔命价”习惯法的核心是: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刑事案件后,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为了缓和或消除矛盾,不经国家司法程序,而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或由宗教人士、部落头人出面调解,由加害人及其家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相当数额的金钱和财物,由此了结该刑事案件。
“赔命价”制度是生活在青藏高原地区的藏族、蒙古族、土族等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藏区习惯法中借用民间规范处理刑事案件的民间习俗与方式,是藏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形成的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也是当今法治社会中的本土化刑事司法成果。藏族的“赔命价”起源于吐蕃统治时期,赞普芸芒赞时期的《狩猎伤人赔偿律》、《纵犬伤人赔偿律》中均有“杀人者要赔偿命价”的详细规定,并将人分为三六九等,命价也有高低贵贱之分。在人口稀少,生产力不足的藏区,人在生产生活中显得弥足珍贵,因此“赔命价”不失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式,并逐渐成为整个藏区包括西藏、甘肃、青海、四川、云南等藏族居住地的藏族部落之间、个人之间处理杀人、伤害等纠纷的一种习惯法,在平定民间纠纷、给予受害人经济赔偿,稳定藏区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