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底商住宅与商住楼消防给水设计的探讨

2013-08-15 00:51卫瑞鸣
山西建筑 2013年1期
关键词:用房消火栓住宅

卫瑞鸣

(临汾市恒博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山西临汾 041000)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旧城改造力度的不断增加和房地产业的不断升温,从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益两方面考虑,对于沿街的楼房,基本上都考虑底部商用,这就要求设计人员在进行这类建筑的设计时,尽量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内使安全性最高,因为这类建筑比纯住宅楼的消防安全隐患要大很多,而这些类型的建筑消防给水,防火规范未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对于建设方往往是看重经济效益,而对消防安全的资金投入则能省则省,消防意识淡薄,一些设计人员对规范理解程度不同,执行起来标准不一,有的漏设消防给水,有的为了保险起见,就高不就低,从严执行规范,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关于这类建筑的消防给水设计,本文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大家一同探讨。

1 底商住宅与商住楼的分类

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第2.0.17条中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解释“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 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 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根据这条规范的条文解释:“地上一层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也必须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 m2”,我们可以推论:底部营业部分满足此条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则可视为此建筑为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可以列为普通住宅,底部营业部分超过此条规定则可视为商业营业厅,必须列为商住楼,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8条规定:“商住楼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这类商住楼应归为公共建筑。

2 多层底商住宅与商住楼的消防给水设计

1)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5条规范及条文解释规定:“超过7层(不含7层)的各类住宅,如单元式、塔式、通廊式以及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均应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 DN65”,第8.3.3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200 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根据住宅建筑内消火栓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规范对层数在7层或7层以下的建筑,主要采取加强被动防火措施和依靠外部扑救其火灾的途径解决。对于层数为7层及7层以下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可以不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2)底部设有商业营业厅的商住楼: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1.2条规定:“体积大于5 000 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对于这类商住楼,虽然《建规》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其火灾危害性相对较大,营业厅的人流量也大,所以营业厅及住宅部分应统一考虑,整栋楼都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这样也满足了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3.1条的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另外,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1.4条规定:“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 500 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 000 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对于符合这条规范规定的商住楼的商业营业厅必须设置喷淋系统,住宅部分目前不需要设置,但对于不超过此条规范规定的商住楼的商业营业厅,建议应推广简易喷淋系统,因为此类建筑的火灾危害性比较大,底层商业部分一般为2层~3层,一般市政管网完全可以满足自动喷淋系统的压力、流量,可以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DBJ 01-617-2004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执行,一旦发生火灾,可以第一时间有效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高层底商住宅与商住楼的消防给水设计

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第7.1.1条规定:“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第7.6.1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 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 m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7.6.2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 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 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综上规范所述,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住宅楼和高层商住楼均应按要求整栋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而对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如果建筑高度超过100 m,底商住宅楼和底部营业厅的商住楼均应按高规7.6.1条的规定在要求部位设置喷淋系统,如果建筑高度不超过100 m,那么一类高层底部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普通住宅部分不需要设置喷淋系统,商业服务网点部分应设置喷淋系统,而对于底部营业厅的商住楼应归为公共建筑,住宅及营业部分应按建筑分类和《高规》第7.6.2条及7.6.3条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如何设计消火栓给水问题

对于喷淋系统给水的设计可以按GB 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对这两类建筑进行危险等级确定以及系统设计,而对于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可分为商业和住宅两部分进行设计。

4.1 商业楼部分的室内消火栓布置

由于规范中没有明确商业部分的室内消火栓的布置,而对于底部装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大部分开间比较小,若要满足规范要求:“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在每间商业用房设置两个消火栓,经济上有所欠缺,似乎也存在设计过度,这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这样,就需要我们设计人员根据具体工程分析掌握,灵活运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对于人员密集且可燃物较多的场所,以及需要两部以上疏散楼梯的商业用房,应在每层均按要求设置消火栓。2)开间比较小,仅在1层设置两个消火栓,2层可完全处于1层消火栓的保护范围之内。3)可按整栋建筑两股水柱同时到达,数量适当加密,每户均做一消防卷盘,底部设一个排水地漏,消防卷盘可用De25自来水管加一计量水表,既经济又实用。

4.2 住宅部分消火栓的布置

对于多层住宅,消火栓的布置位置通常可选性较小,公共部位一是入户门附近,二是楼梯间休息平台处,那么就要求与结构专业协商,将平台上部圈梁上翻,对于高层建筑,公共部分相对面积较大,前室,入户门两侧,管道井旁,无论放在何处,消火栓在住宅部分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满足使用要求;2)应考虑美观;3)应该不影响交通。

5 关于其他一些相近问题

1)对于底层为分格小车库的住宅楼,它的定性问题只是底商变车库,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7.1.2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库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7.1.2.1条: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不超过5辆的汽车库”,那么对于停车数大于5辆的分格小车库,应设置共用消火栓或在每个车库里做一个消防卷盘,从De25的给水管上接出,底部设一个排水地漏,并安装计量水表。2)高层与多层之间有沉降缝(基础不同),两面防火外墙相邻,且互不相通,属两栋建筑相邻,防火间距不限,布置消火栓算总体积时可按2栋建筑(每栋建筑总体积小于10 000 m3)来考虑。

6 结语

工程技术和科学是不断发展的,实际工程是复杂多样的,规范都会有边缘问题未涉及到的,这就要求我们工程设计人员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遇到消防疑难问题可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沟通交流,争取把设计做到更安全,更完善,这也是我们不懈努力追求的方向。

[1]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 GB 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S].

[3] GB 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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