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模式研究

2013-08-15 00:51李旭峰
时代金融 2013年1期
关键词:巨灾保险公司灾害

李旭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浙江 温州 325021)

一、目前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情况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暴风雪、干旱、超强台风等极端气候,以及特大地震、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均呈现明显上升趋势。正常年份重大的自然灾害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达1500 亿元以上,而受到灾害袭击的人数在2 亿左右。在不断频发的自然灾害的巨大损失的面前,国外相对成熟的巨灾保险体系相比较,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目前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风险防范的意识薄弱、领导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思想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国家对责任灾害进行防御尚未建立有效的体系机制、在自然灾害发生之后的应急处理机制难以发挥重要作用、自然灾害发生之后进行融资比较困难、政府和保险机构对自然灾害受害者的补偿水平低下、对于灾害进行商业化运作的保障程度落后。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对于巨灾之后的商业运作模式还未在完全程度上建立有效的机制体制,无论是在国家政策的层面上,还是在财税制度和国家立法上,均为建立完善和有效的机制,在对于巨灾的保险体系方面更是没有建立起相关的制度和体系。我国目前具有部分对自然灾害进行保险的相关保险业务,但是这些保险业务的品种比较少,并且发展十分缓慢,政府也没有制订有效的政策予以保障和支持,存在供需不足的矛盾。为此,我国目前在巨灾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方面主要还是依靠国家临时性的拨款补助为主,这是一种典型的事后补偿,是民众在事先无法进行预测的,民众不清楚在发生巨灾之后政府是否会进行一定的补偿,即使我国大部分民众认为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在发生巨灾的时候政府肯定会给予补助,但是人们无法预测政府到底会在怎样的程度上进行补偿,补偿的多少是由政府在巨灾发生之后才决定的,政府可以多补、少补甚至不补。除此之外,我国的商业保险机构能够为巨灾提供的保险补偿的力度是十分低的。我国在1998年发生了特大的洪涝灾害,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2000 多亿元,但是我国商业保险机构所提供的补偿仅仅为30 亿元,补偿的力度和水平十分低下,导致保险补偿的功能发挥比较小,对灾害的补偿是微乎其微的。2008 年512 汶川大地震,来自保险业的赔款仅占整个直接损失8451.4 亿元的2%左右这个,比例严重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

二、巨灾风险主要的特征

巨灾往往都是人们无法预料的,即便在现代科技条件下人们对于某些自然灾害能够进行预防,但是现代科技也无法保障有效防范巨灾造成严重损失,所以,巨灾风险所造成的危害,人们大部分都是难以避免的。依据美国PCS 公司的定义,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50 亿美元的责任灾害可以认定为巨灾。巨灾发生的频率一般比较小,但是,一旦发生了巨灾,巨灾造成的破坏性非常强,每次巨灾都会造成极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进入20 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环境破坏和温室气体排放,尤其是洪水和风暴灾害的发生频率和破坏度连年增加,以及人口和财产的更加集聚,巨灾事件导致的经济损失快速增加。所以,人们对于巨灾的管理的要求和任务也越发迫切和晋级,巨灾好一般的风险不同,巨灾风险的经营有着自身的特性。

首先是巨灾所带来的损失极大,是普通的一般灾害所无法比拟的。很显然,巨灾爆发的频率是比较低的,但是,由于巨灾具有无法预测和避免的特性,往往会带来人们无法进行估量的巨大损失,所以,这样的损失是一个或者若干和保险公司无法承担承保责任的。在发生巨灾之后,不同的多个受害者同时会向同一家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索赔,所以保险机构就必须支付巨额的费用,这就可能导致商业保险机构无法承担理赔责任甚至导致保险公司的倒闭。比如,美国于1992 年爆发的“安德鲁飓风”被称为“飓风之母”,安德鲁飓风给美国造成了300 多亿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导致了美国数十万人没家可回,数以万计的服务造成损毁,美国多家商业保险机构为此支付了200 多亿美元的保险费,直接就导致了60 家美国的商业银行机构倒闭。

其次是巨灾保险业面临再保险困难。由于一旦放生了巨灾,必然使许多商业银行机构的保险赔款大幅度增加,所以,再保险机构对于巨灾保险进行再保险的时候特别小心谨慎,因为如果一旦接受了再保险而在保险期内真的发生了巨灾,有可能导致再保险公司的破产。

再次是此种风险问题如果从严格的意义上来看是属于不可保风险的。第一,因为巨灾具有发生的频率较低的特点,但是其一旦发生,灾害的强度又特别高、波动性特别强,要对巨灾造成的损失进行准确的核准和统计具有相当大的难度。第二,灾害发生之后波及的范围极其广泛,其规模之巨大甚至会超过整个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从而形成“损失累积”的效应;三是保险经营所的“大数法则”计算基础要求有大量独立的风险单位, 巨灾风险因此给保险业的损失计量和产品定价带来很大困难,对经营稳定性构成巨大的威胁。

三、我国巨灾风险的管理模式探究

(一)再保险市场

我国应该充分发挥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积极引进国际再保险,努力培育和完善国内再保险。然而这个途径的市场受承保能力并不很大,不能解决保险公司转移巨灾风险的全部问题。一次1000 亿美元的地震损失可以使得相当数量的保险公司和再保公司破产,然而与庞大的资本市场相比,巨额损失数据变得不再让人觉得高不可攀。西方保险公司于是将巨灾风险管理的视觉转向资本市场,也就需要更大容量更经济的新型风险转移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

(二)巨灾风险证券化

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巨灾风险分散和管理的发展方向,保险公司和再保公司都需要一次来发散风险。在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Catastrophe Bonds)是国际上公认的分散巨灾风险的有效新模式。根据慕尼黑再保险提供的数据,1997-2006 年的10 年间,巨灾债券的发行量增长了约3 倍。我们应当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上的金融工具转移巨灾风险,除了要有更加成熟的市场和投资者之外,关键问题是政府和企业加快对建立巨灾风险管理市场化机制的紧迫性认识,巨灾债券发行机构的特殊性必然使得其设立和运营要突破现行的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税法等诸多部门法,

(三)政府在巨灾管理中应有的作用

政府出面解决巨灾保险再保不足的方式是成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承保来的巨灾风险主要依靠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来转移。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应该由政府主办,基金来源可以是公司提取的准备金或保费、社会捐助和财政支出。

四、结论

巨灾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自然灾害风险,所以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对于目前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健全巨灾风险管理机制的模式: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综合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等各方面力量的综合管理模式。

[1] 石兴.巨灾风险可保性与巨灾保险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2] 李文娟.与巨灾风险博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3] 王艳.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基金.中国保险报,2008-6-11.

[4] 单浙明.论建立我国巨灾保险保障体系.保险研究,2006-4.

[5] 魏华林.中国南方雪灾损失和保险补偿问题研究.保险研究,2008-3.

[6] 张宗军.基于公共性基础上的巨灾保险研究制度.保险研究,2008-7.

[7] 杨林.再保险业巨灾债券发售活跃. 中国保险报,2009-11-23.

[8] 周延礼.充分发挥保险功能积极参与巨灾风险管理.中国保险报,200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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