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晶明 邓筱玉 宁波大学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自20世纪以来一直影响着商法和经济法的发展。由于经济法本身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体系,更没有能成功地制定出法典,因此在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上,理论上的观点莫衷一是。这一差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所导致的,经济法调整社会全部经济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商法强制性规范与经济法强制性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分析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起着重要作用。
法律规范是构成部门法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每一部部门法由于其调整对象以及调整手段的特殊性,在微观的法律规范层面都各有特色。强制性规范是指权力机关对人们的特定行为所作出的否定性、禁止性规定,并在人们一旦作出这种行为之后,以一种强制措施要求行为人承担一定的否定后果。商法与经济法各自的强制性规范之间的关系,也是同异并存,既有相似的地方,又有不同之处。
商法强制性规范是商法中极具特色的法律规范类型,一般从商主体的强制性规范以及上行为的强制性规范两个方面来考察。在商法从最早的商事习惯到习惯法再到近现代国家立法的演变过程中,商法强制性规范也不断发展,在现代商法中,强制性规范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商法对于商事活动中的某些行为进行强制性调控必不可少,因此商法虽然属于私法,其制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但同时也存在着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强制性是商法的一个重要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