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影子银行风险监管问题研究

2013-08-27 12:25敬志红陈秋红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9期
关键词:借贷影子贷款

■敬志红 陈秋红

一、问题的提出

始于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造成美国危机史上最严重的萧条,波及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令人深思。危机虽然已经基本过去,但是危机的本源、经验教训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影子银行作为此次危机的怂恿者,更成为关注的重点。影子银行又称影子银行体系,最早由美国市场人士于2007年提出,专指那些行使银行功能但却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非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美联储把影子银行视为从事到期日、信用、流动性转换,却无法获得央行流动性支持或公共部门担保的金融中介[1]。根据李杨的定义[2],影子银行是提供流动性、期限配合和提高杠杆率等服务,在不同程度上替代商业银行核心功能的工具、结构、企业或市场。可见影子银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仅涵盖了与传统银行相竞争的“机构”,也包括所有发挥金融功能的市场、工具和方法。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各国金融管制放松与网络技术渗透至金融技术,使得全球金融秩序发生深刻变化。原有商业银行依赖于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盈利模式发生改变,在经过金融市场创新之后,全球的信贷金融制度发生变革,由传统银行主导经营模式转变成贷款证券化经营模式,证券化融资成为新型主导融资模式[3]。该种模式有着独特的组织结构,但履行着相似的融资功能。与传统银行一样,影子银行也具有放贷、转换、流动性等功能,但没有政府流动性来源,更没有政府的保险支持[4]。

我国影子银行可以看做是欧美影子银行的中国化,其所从事的活动与欧美国家的影子银行有着共通性同时也存在差异性。他们同样是通过影子银行业务,利用其高杠杆性、流动性和隐蔽性躲过金融监管,成功在市场获得融资[5]。但由于市场体制的不同,特别是我国市场证券化欠发展的特性,这种欧美所言的影子银行活动在我国还处于低级形式,并同时出现了一些“金融创新”的影子银行业务及其操作模式。在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存在于监管之下的正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银信合作、委托贷款和融资业务等;另一类则是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民间金融,其范围更加广泛,形式更加多样,主要有民间借贷、地下钱庄、典当行等[6]。从市场主体来分,“影子银行”的活动主体主要有金融公司、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结构性投资载体和对冲基金、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等,具体包括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和信托公司。从组合层面看,我国的影子银行主要包括担保公司、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典当行寄卖、地下钱庄、融资租赁、期货配资等;从产品层面看,主要包括理财产品、融资票据、贷款委托、网上洗钱、资产证券化、私募股权、虚拟货币(Q币)等7 种形式[7]。

二、我国影子银行风险的特点

近几年来,众多的影子银行在融资活动中担当了举足轻重的角色,我国资金供需矛盾催生了各类借道理财和所谓“创新”的融资贷款活动,一些高风险、低监管的产品伪装成合法合理的融资产品投向市场,进行非法融资,这些活动和行为打着法律的擦边球,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8]。从载体上看,我国影子银行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民间借贷的风险、私募基金的风险[9]成为风险的主要来源。综合来看,我国影子银行风险可简单表述如下。

(一)融资规模过大,风险敞口暴露严重

风险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操作时,一般将融资金额的总量视为风险敞口。基于此,我们可以从央行发布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报告中可知:2012年末,广义货币(M2)余额为97.42万亿,同比增长13.8% ,增速比上年末提高0.2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为30.87万亿元,同比增长6.5%,增速比上年末回落1.4个百分点。全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5.76万亿元,同比增加2.93万亿元。其中,新增人民币贷款8.20万亿元,同比多增7 320亿元。换言之,有将近50%的新增贷款来自影子银行。

2011年,民间借贷、担保公司、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地下钱庄、典当行、期货配资、融资租赁等8种影子银行融资共计约9.76万亿元。其中民间借贷规模最为庞大,融资达3.8万亿元,占影子银行融资总量的三分之一还要多。而根据从事的具体业务来看,理财产品、贷款信托、融资票据、资产证券化、私募股权、虚拟货币、网上洗钱等影子银行融资的总额约19.1万亿元。其中,单理财产品这一类业务就募得8.5万亿元,占总额的将近一半。

(二)增长速度过快,风险防控困难

目前,我国面临资产价格泡沫和通货膨胀压力加大等问题,在银信合作、银证合作趋势下,我国的影子银行发展迅猛。影子银行过度快速的发展,给风险防控工作增加了难度。其一,监管部门还不能及时完全了解影子银行的运作方式和融资总量,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其二,政策指导和相关法律条文的出台跟不上影子银行的发展脚步,直接导致了风险的多样性和不可控性。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在小额贷款公司方面,截至2012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6 080家,贷款余额5 921.38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 005亿元;在担保机构方面,我国担保机构从2005年的2 914家上升至2009年的4 800家,年均增长10.5%[2]。在影子银行业务中,增速最快的是银信合作。2010年至2011年第一季度,银信合作规模还停留在1 500万以下,自2011年第二季度开始,规模迅速增长,到2011年第四季度,银信合作规模已达到3 300万,同比增长120%,增幅惊人[10]。

三、我国影子银行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我国影子银行是基于分税制改革背景产生的,不同于普通市场经济国家影子银行的风险,对其成因归纳如下。

(一)宏观调控能力弱,系统性风险扩大

游离在监管体制之外的影子银行,严重削弱了央行宏观调控的能力。由于资金紧张,央行施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对资金实行垄断控制,银行可供资金越来越少,而影子银行可以绕过监管,将资金向表外进行融资,使得央行政策对宏观调控无效。随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金融格局也发生巨大变化,央行所能调控的对象和掌握的信息资源日趋受限。因此,新增人民币贷款已不能准确反映我国实体经济的融资总量,非银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和直接融资都应当纳入统计范畴[3]。

尽管如此,央行所获得的数据仍存在很多缺陷,一是数据不能及时获取,大都是迟滞3个月后才能进行统计;二是民间融资无法统计。由于银行存款的负利率,银行存款减少,但实际的贷款需求旺盛,银行通过大量代销信托理财产品或委托贷款,将资金的需求和供给放在表外。但政府的调控政策只针对表内资产,看似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在社会融资总额上看并没有发挥作用。

(二)转贷套利严重,市场风险加剧

由于影子银行融资具有优势,因此银行本身也会利用影子银行主体来增加杠杆,寻找途径规避监管。一些正规银行采取银信合作模式,发行信贷类理财产品或可每日赎回的基金产品,将筹集的资金投向市场进行放贷,这类放贷资金不占用银行存款,不受银行存款准备金的限制。部分企业也通过假的贸易合同或者虚报销售数据,向银行获得贷款后再以高利贷形式转贷出去。这些行为超出了监管的范围,加剧了市场风险。

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大型企业的典型代表,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成为企业转贷和委托贷款的主力,甚至是自身化身为影子银行为企业放贷。据统计,我国影子放贷机构中90%为国有企业。从2011年初到8月底,有64家上市非金融企业发放过贷款。根据股市披露文件,这些企业的放贷总额达到169亿美元,较2010年增加38.2%。在这些企业中,有35家的放贷利率高于标准银行利率,年化收益率最高达到24.5%。

(三)监管不到位,套利风险增加

我国现行的监管体系是“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模式,影子银行成员对应的信托、证券和保险机构的所有业务创新活动,均须由主管当局批准和许可,影子银行中涉及的信托、证券、保险的金融活动,被分门归类到对应的监管当局进行审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有不同的监管规则,这样容易导致监管不力,存在“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现象,从而促使金融机构出现“监管套利行为”。影子银行利用这种监管缺口,大量采用不透明的场外交易,成功将很多业务转移出资产负债表从而规避监管。表1为我国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体系金融产品的重叠监管关系。

(四)民间借贷严重,信用风险增大

我国的影子银行有很大一部分是活跃于民间金融市场的,比如委托贷款业务、信托业务、小额信贷乃至典当行,其中民间借贷最为典型。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最高利率为基准利率4倍的民间借贷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在国家货币政策紧缩的情况下,许多银行资金链绷紧,民间借贷市场成为融资主要渠道。据人民银行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2011年前两季度,温州民间借贷规模高达1 100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8倍,年综合利率超过20%。温州参与民间借贷的家庭个人达到89%,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高达60%。民间借贷过于活跃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违约风险加剧。

表1 监管部门的重叠监管关系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关于影子银行风险问题的探讨,学术界争论不休,到底是由于我国敞口过大,规模扩张速度过快造成的,还是因为金融监管跟不上金融创新的步伐造成的,目前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我国影子银行是在特殊的国情和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控制影子银行风险需要双管齐下,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影子银行的规模,控制其增长速度;另一方面,需要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督和监管体系,加强对其系统的监管。具体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规范影子银行经营秩序,加强政策执行力

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杜绝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签发。目前,我国光票、脱票、收票、贴现等活动根本无法统计与监管,严重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因此,各级各类商业银行都必须严格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政策执行。

(二)改革监管体制,扩大监管范围

影子银行体系一直游离于证券监管当局和银行监管当局之外,成为传统监管机构监管的死角。和国外许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监管手段仍然很不完善,市场监管的透明度、公正性均不高[11]。因此,改革监管体制,扩大监管范围成为影子银行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为此,需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实现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方式的转变,二是要明确监管主体职责,三是扩大监管范围。

(三)加强监管部门配合,提高监管效率

一是需要职能部门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管理;二是要明确和出台地方法律法规,实施联动化的借贷纠纷司法机制,构建多层次的地方中小金融体系,设置梯级过渡性的利率规制和法律责任制度[12],从资金投向、投量、风险偏好、市场价格、政策业务引导等多方面进行管理;三是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素质培训教育等,严格控制区域内系统风险的约束边界。[13]

(四)加强信息披露,增加经营透明度

信息披露匮乏,透明度不高,一直是影子银行体系难以得到有效监管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良好的披露机制是未来影子银行控制信用风险的关键。制定有效可行的信息披露的激励和惩罚机制,设立责权明确的监管主体,明确监督影子银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实施双向激励。此外,要发挥信用评级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加强对评级机构的公司治理,改变发行方付费的业务模式以避免道德风险,处理好潜在利益冲突,完善衍生品评级的方法,全面客观地对评级对象做出判断。[14]

(五)促进国际监管,减少监管套利

一是要加强各国间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提高彼此间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共识,减少监管套利的出现,特别对于影子银行离岸监管,更需达成一个国际通用的标准化税收信息协议[15],二要建立反周期机制,引入宏观审慎管理机制,健全国际金融风险预警系统。

[1]Crotty&Epstein.Proposal for Effectively Regulating the U.S.Financial System to Avoid yet Another Meltdown.Political Economy Research Institute Working paper,2008.No.181.

[2]李扬.中国影子银行发展与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2011,(12).

[3]易宪容.“影子银行体系”信贷危机的金融分析[J].江海学刊,2009,(3).

[4]刘澜飚,宫跃欣.影子银行问题研究评述[J].经济学动态,2012,(2).

[5]Tobias Adrian,Hyun Song Shin.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Implications for Financial Regulation.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2009,(7).

[6]陆岷峰,栾成凯.高利贷盛行的机理分析与对策研究[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7]肖崎.流动性、杠杆率与金融稳定[J].金融发展研究,2010,(10).

[8]刘春航,李文泓.关于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与逆周期政策机制的思考[J].比较,2009,(4).

[9]巴曙松.加强对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J].中国金融,2009,(14).

[10]陆小康.影子银行体系的风险及其监管: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视角[J].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2011,(9).

[11]王慧青,尹少华.城镇居民金融资产选择问题探析[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

[12]李婧.中小企业非正规融资法律补偿机制的建构[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13]王兆宁.商业银行市场利率风险分析 [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1,(3).

[14]张佳,许华伟.影子银行业务的风险及监管对策[J].经济纵横,2012,(10).

[15]王刚,徐浩然,影子银行体系:发展沿革、风险表现及国际监管动态[J].华北金融,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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