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 森
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在“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下,通过对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组织化和市场化,合作社这一市场主体在使农民的市场地位得到提升的同时也为市场提供了更标准化更健康生态的农产品,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合作社在我国依然是弱小的组织群体,更多的合作社是以村庄为单位在局部发挥作用的,而且合作社不论在资源获取方面还是市场竞争方面力量都比较单一,同时其在内部管理方面也过于教条化和呆板化。
由于农民的组织生产观念狭隘、农村的经营资源条件有限、农业天然的周期漫长等客观条件限制以及我国合作社组织制度还不健全等原因,合作社在实践发展中并没有很好的实现其预期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合作社还不够充分开放,不论是对入社成员、市场资源还是各类市场主体,不论是对内还是对外,合作社有着“占山为王,各自相安”的封闭化发展趋势。
“门户开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合作社原则,既是对农民权利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合作社自然发展规律的尊重,不仅是合作社开放性的本质体现,也是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基本保证。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由利益关系和狭隘意识导致的合作社封闭化发展的问题。合作社组织者易于受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压力而对区域内外、人情内外等的区别不平等对待:一是本村村委的行政干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