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帅,张丽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财政税务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哈耶克认为:竞争作为一种甄别机制,是知识的发现过程[1]。地方政府①间竞争可以归结为制度的创新与模仿,具体到实际行动上不外乎两种手段:支出与收入。但最为根本的还是收入,因为财政支出的基础是地方政府拥有自身稳定且可预期的收入来源。无论是通过减税来刺激经济发展,还是通过增加公共投资来拉动经济发展,最终都指向地方政府的收入。地方政府的收入以税收收入为主②,从而决定了地方政府的各项竞争行为最终都表现为税收竞争或者与税收竞争直接相关。因此,要从根本上规范地方政府竞争行为,实现政府间的良性税收竞争,必须构建约束和激励并存的制度框架,主要是税收收入的制度安排,即地方税体系的完善。
关于税收竞争的研究在国内外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国外早期的研究认为:税收竞争可能造成效率损失或形成恶性税收竞争,使地方政府面临两难的境地。如奥茨(1972)的研究指出,为了吸引具有流动性的企业投资,地方政府可能竞相将税率降低至公共产品提供中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水平之下[2]。这样不但资本不会过多地流入一个地区,还会导致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水平不足。此后的税收竞争研究基本上是在逐步放宽假设的基础上开展的,尤其在税收竞争与资本流动方面研究成果颇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