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我国刑事诉讼法治的影响

2013-10-21 04:47:20李萍萍
卷宗 2013年6期

李萍萍

摘 要:2012年3月14日,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的原则不仅在保护社会中的每个人的权利方面有很重要的作用,而且在维护职工合法权利,在保护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方面也有很重要的意义。该原则同时促成了我国刑事侦查模式的转变,促进了刑事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促进了刑事政策的进一步调整。该原则的确立,无疑会极大缓解我国刑事审讯中的刑讯逼供现象,促进保障人权目的的真正实现,从而使刑事诉讼中漠视人权的状况得到根本性改变。

關键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证据;刑事法律政策

1 内涵

西方法治发展较早和法治较发达国家的法律,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了应被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

主体

首先,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作证反对自己的主体为自然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情人,该三类人有权要求反对自证其罪。

一、 知情人。控方在询问知情人时,应特别提到其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他有权拒绝作证或拒绝回答控方提出的问题。罗马宪法规定,拒绝自证其罪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从人权的角度讲,强迫知情人做出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证言,是不人道的;任何人都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其次,从诉讼参与的角度讲,一般知情人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必须出现在法庭上,在如实供述上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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