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璇
法律解释方法作为一种被广泛应用于立法、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方法,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及其意义。但是,就目前而言,法律解释方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使得其在适用中出现许多争议。其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解释方法中存在着许多矛盾,而我们又必须要从这些矛盾中作出相应的选择。
对法律解释方法这一问题的争议在法律解释的诸多问题中最为常见,也最为突出。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方法、当然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方法和目的解释方法。虽然这些方法在实践中经常被加以适用,但是实际之间却存在着一些矛盾和冲突。当然,其中最明显的矛盾莫过于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之间的矛盾。法律作为一种工具必须具有明确的含义,而文义解释因其解释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被作为我们在法律解释时选择的首要方法。但是仅使用文义解释是不够的,因为在法律条文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词多义的情况,如果单纯从文义解释入手很难准确的把握好法律的尺度,这时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显得格外重要,也就是需要采取目的解释的方法。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法一边追求客观公正性,一边追求符合立法者的目的,这本身就是一个选择的矛盾。如果我们一味地追求法律解释的客观性,积极采取文义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就很可能导致解释与立法者立法的目的背道而驰。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在采取文义解释的同时通常会兼顾立法者的目的,从而达到一个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