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罪可行性探讨

2013-11-22 02:26颜河清
学理论·上 2013年10期

摘 要:危险驾驶罪实施以来,路面交通状况大有改观,唤醒了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虽如此,仍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出行安全。文章就吸毒驾驶危险行为展开论证。提出应将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为行文方便简称“毒驾”)纳入刑法调整范畴,以便更好保护公民人身与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毒驾;社会危害性;犯罪化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8-0156-02

一、问题的提出

现实生活中因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抑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而酿成的交通事故,严重危害着公共安全,侵害着社会法益,影响着人们的正常工作与生活。危险驾驶罪的出台,虽对常见的两类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予以了刑法打击,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然而,就现实情况看,法律效果尚未实现最大化,未能对另一普见的危险驾驶行为即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渐显危险驾驶罪立法之缺陷,亦渐现将毒驾入罪的迫切性。近几年来,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的交通安全事故呈逐年上升之势,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据有关调查,近十年来全国范围内的“毒驾”案件呈爆发式阶梯增长,仅2012年因“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就达百起以上。2012年8月6日,公安部颁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根据此通知精神,重点排查“瘾君子”驾驶机动车情况。一旦发现属于常年吸毒没能戒除的,强制注销驾驶证,并取消营运资质。

此项举措说明相关部门开始认识到毒驾的严重性,开始加大对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力度。笔者认为,为了应对日益攀升的因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酿成交通事故的现状,有必要将毒驾行为纳入到刑法调控范畴,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与民生保障功能。

二、“毒驾”入罪的可行性

1.毒驾与醉驾社会危害性相当

关于“毒驾”的理解,目前尚无规范的法律定义。有人认为“‘毒驾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笔者认为“毒驾”是指驾驶人在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毒驾与醉驾一样,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予以禁止的行为,二者均对社会构成严重的威胁。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多,特别是导致多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与人身安全,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关于犯罪的本质问题,学者们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如以宾丁为代表的“法益侵害说”;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权利侵害说”;还有“义务违反说”、“折中说”等等。目前理论界通说的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其揭示了犯罪行为与社会的本质联系,说明犯罪是对社会的一种侵害,对已有社会秩序的一种颠覆。按照现有刑法理论与法律规定,只要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可以将该行为界定为犯罪行为。相比醉驾行为,准确地说,毒驾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理由在于吸毒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是公安机关予以打击的行为,而吸毒后继续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又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更是违法行为的叠加与聚合。医学证明,人在吸毒品后,大脑中枢神经处于极度兴奋状态,这时人会失去意识,无法控制自己,会出现系列的不正常情形诸如嗜睡、感觉迟钝、幻觉、妄想、定向障碍。同时,英国的研究也进一步表明,毒驾情况下,驾驶人的反应速度要比正常驾驶慢21%,而酒后驾车则只比正常驾驶反应慢12%。由此说来,毒驾的社会危害性远远超出酒驾,更易引发交通事故。现实中因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如2012年5月16日晚22点左右,在苏州桐泾南路新康花园附近,一辆雷克萨斯轿车撞断路上护栏冲入非机动车道并酿成1死1伤的惨剧。苏州警方17日下午对外披露:初步调查结果,肇事司机侯某在车内吸食K粉后,驾车肇事。据侯某交代于当天21时左右,他在自己的汽车上吸食毒品K粉,后将车开至桐泾南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苏州交巡警支队初步查实:肇事驾驶员侯某经尿样检查显阳性,且吸食毒品成分为K粉。目前,侯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刑拘,涉嫌“毒驾”[1]。又如2010年5月10日,温州男子郑永乐酗酒、吸毒后,无照驾驶连续冲撞13辆轿车;5月30日,江苏扬州男子王某在服用冰毒后驾车外出,造成了2死5伤的重大交通事故;7月26日,一的哥吸毒后驾车在北京南四环发生21辆车剐蹭的一起交通事故,而的哥却“毫不知情”[2],这些事故的发生,后果比醉驾更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借此,我们不能忽视吸毒驾驶的隐患性。

2.毒驾入罪顺乎民意

众所周知,毒品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大众对毒品早已恨之入骨,全民禁毒的呼声与行动也在日趋增强。一方面,对于吸毒人员来说,在吸食毒品后,毒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巨大的伤害与摧残,对财产造成巨大的浪费,直至导致家庭关系破裂。另一方面,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会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安全,酿造重大交通事故。关于毒驾的社会危害性,学界给予了广泛关注。早在2010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邀请专家就制定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专项讨论时,与会的刑法学家就提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方案没有穷尽需要打击的各类危险驾驶行为,如吸毒后驾驶等,提议增加“危险驾驶”的兜底性条款,为今后增加危险驾驶方式预留空间。同时,在审议刑法修正案(八)期间,一些人大代表也提出应该把“毒驾”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也纳入到危险驾驶罪中,从制度上对各类危险驾驶行为予以规制,从根本上减少并消除危险驾驶现象,维护社会安全,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2012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提案:应将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以上这一切说明社会早就对毒驾行为予以了高度关注,充分认识到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为毒驾入罪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3.国外立法的可借鉴

国外对吸毒驾驶的研究远比我国要早。有些国家明确立法规定吸毒驾驶是刑法打击的行为。如英国的1988年《道路交通法》明文规定酗酒、吸毒不宜驾驶或企图驾驶车辆的行为属于酒后驾驶罪。又如加拿大刑法规定:因酗酒或吸食毒品损害其驾驶能力并因此致伤他人者构成可诉罪,处10年以下监禁;酗酒或吸食毒品损害其驾驶能力并因此致死他人者构成可诉罪,处14年以下监禁。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3]。而纵观我国对“毒驾”的处罚力度则相对较轻。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单独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毒驾”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就依照《禁毒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而如果是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毒驾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也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把吸毒驾驶仅作为一种定罪情节对待,依附于交通肇事罪之中,未能独立作出法律评价。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因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判刑。遗憾的是,在本解释中,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只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种辅助情节,没能做出独立的评价。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毒驾的社会危害性还没有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正如瑞典社会学家罗杰·E·卡斯帕森认为,一些社会风险由于其自身的属性得以隐蔽于社会严密的监控和管理之外[4]。因为毒驾较酒驾更隐性、更难以直观发现。再者进行毒驾测试较酒驾测试更复杂更不便。从目前的医学水平来看,主要还是依赖于血液检测,且所需时间较酒驾为长。最后,首次将酒驾、飙车危险驾驶行为升格为犯罪,还只是立法中的尝试,其社会效果还有待司法实践检验。如果盲目扩大打击面,有扩大犯罪圈之虞[5]。即便如此,笔者认为,刑法处罚一种行为,主要的依据在于该行为对社会是否造成危害。正如贝卡利亚所言:“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6]。事实证明,毒驾与醉酒驾驶同样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共同威胁着社会的安全,将其纳入刑罚范围,符合法治需求。

三、结语

驾驶人吸食毒品后继续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因毒驾而酿成的交通事故触目惊心,严重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与工作秩序,威胁着人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惩治该类危险驾驶行为合民心,顺民意。

参考文献:

[1]肖昆,徐素军等.吸毒驾驶亟待管治[J].法制与社会,2013,(1):176.

[2]邹永辉.浅析吸毒驾驶亦应入刑[J].法制与社会,2012,(8):289.

[3]郭世杰.醉驾行为刑法规制的体系性思考[J].金陵法律评论,2011,(春季卷):116.

[4]师索.犯罪与风险研究论纲——风险社会视野下的犯罪治理[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85.

[5]颜河清.危险驾驶罪客观维度辨析[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53.

[6][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