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入罪可行性探讨

2013-11-22 02:26:56颜河清
学理论·上 2013年10期

摘 要:危险驾驶罪实施以来,路面交通状况大有改观,唤醒了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虽如此,仍有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出行安全。文章就吸毒驾驶危险行为展开论证。提出应将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为行文方便简称“毒驾”)纳入刑法调整范畴,以便更好保护公民人身与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毒驾;社会危害性;犯罪化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8-0156-02

一、问题的提出

现实生活中因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抑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而酿成的交通事故,严重危害着公共安全,侵害着社会法益,影响着人们的正常工作与生活。危险驾驶罪的出台,虽对常见的两类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予以了刑法打击,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然而,就现实情况看,法律效果尚未实现最大化,未能对另一普见的危险驾驶行为即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渐显危险驾驶罪立法之缺陷,亦渐现将毒驾入罪的迫切性。近几年来,因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的交通安全事故呈逐年上升之势,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据有关调查,近十年来全国范围内的“毒驾”案件呈爆发式阶梯增长,仅2012年因“毒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就达百起以上。2012年8月6日,公安部颁发《关于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管理的通知》。根据此通知精神,重点排查“瘾君子”驾驶机动车情况。一旦发现属于常年吸毒没能戒除的,强制注销驾驶证,并取消营运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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