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谷一泪洒南阳

2013-12-19 15:45寒于水
检察风云 2013年10期
关键词:李谷一周报名誉权

文/寒于水

李谷一泪洒南阳

文/寒于水

1992年7月,地处豫西的南阳,因审理著名歌唱家李谷一诉《声屏周报》、记者汤生午侵害名誉权案——中国影响最大的一起名人官司而名噪一时,成为全国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

我作为《解放日报》的特派记者,从南阳连续发回了8篇消息和5篇通讯,及时和较为详尽

地报道了这起名人官司。

记者撰文惹出风波

这场引人关注的诉讼缘于,河南南阳《声屏周报》1991年1月16日刊登的《著名歌星韦唯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道出了个中原因》一文。文章中,该报记者汤生午引用韦唯的话说:

——李谷一“在90年亚运会期间的一次演出中”,“不知心怀何意却明显险恶地抓起话筒,向在座各位愤愤宣告了一个大胆的谣言:韦唯得艾滋病了。”

——李谷一在许多事上“出于嫉恨”而“非难”韦唯,“韦唯的工资被无故停发已一年。作为国家一级演员,韦唯正常的医疗费这位领导都不准报销。文化部门给该团三位演员三套住房,其中明确指示要考虑分给韦唯一套。实际结果,不仅同韦唯毫不沾边,而且这三套房子全上到了该领导个人的户口上……”

——李谷一曾对韦唯说:“你走吧!离开这里我们关系也许才好相处。如果想调走,那请拿10万元钱来……当然,还有一条最简单的,就是要韦唯给她写下一个保证,保证今后永远不再登台演唱。”

——李谷一曾说:“我就是要整韦唯!怎么了?‘共产党’要整个人还不容易?”

……

汤生午在文章中还说:“从工作环境到舆论环境,韦唯目前都陷入被人刻意制造出的困境中。她在电话中怅然地告诉记者,在她感到无助时,她确实也想过不再活下去。”

国内不少报刊杂志竟相转载或摘登,顿时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李谷一采取反击行动

沸沸扬扬的议论一时铺天盖地,使李谷一难以承受。思索再三,李谷一决定采取反击行动,写就了《关于韦唯情况的报告》。

在这份报告中,当时身为中国轻音乐团团长、党委书记的李谷一回顾了中国轻音乐团对韦唯的栽培。按照李谷一的说法,中国轻音乐团把韦唯做为一名独唱演员进行了重点培养和精心帮助。在组织的支持和帮助下,韦唯获得了北京户口,月收入在两年内从最初的42元增至目前的180元,多次出国演出和参加国际流行歌曲比赛。1989年4月,韦唯被推荐为全国青联委员。

然而,从1989年末,韦唯开始“逐渐摆脱团里的管理与约束”,她借故不参加团内活动,团里主动与她联系,也找不到她人。一年多的时间里,“全团完成计划任务演出100余场,而韦唯仅仅参加了亚运会期间的三场演出”,一些税款都是团里帮她垫付的。

据李谷一的了解,韦唯当时主要是在马不停蹄地走穴,每场演出费用(税后)从3000元涨到5000元,最高达7000元,是国内要价最高的歌星之一。她甚至在走穴中开具假证明欺骗外地文化管理部门。韦唯不仅自己走穴,而且常召集其他团体和团里的演员与其一道私自在外地演出。韦唯的表现在社会上引起了越来越大的反感,有人曾写信投诉她在演出期间的经济问题。韦唯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遭到许多单位、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的强烈谴责。

李谷一说:“韦唯在个人生活方面,也很不严肃。而且,韦唯1987年11月份在波兰演出即将回国前,她未向任何同行人员打招呼,便与一个意大利男歌星外出不归,出现了失控现象。”

“韦唯的另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她的身体状况。”李谷一指出,1989年6月,韦唯高烧不退,背部出现深层溃烂,后又头部长疮。那时,无论是参加舞台演出,还是电视节目,观众都已看到她的形象变化,并由此引起社会上的种种传闻。

李谷一强调:“韦唯向小报提供的情况,全部与事实有很大出入。”她认为,“韦唯之所以不顾事实地将矛盾公开化,目的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声誉把自己描述成一个弱者,一个受害者的形象,从而博得社会公众的同情,以此掩盖自己长期以来的错误行为。”

在这份《关于韦唯情况的报告》最后,李谷一郑重其事地表示:“为了维护国家法制和新闻工作的严肃性和真实性,我准备行使公民权利,对《声屏周报》社和记者提出民事诉讼,以向社会印证事实真相。”

纷争终于闹到法庭

李谷一的《关于韦唯情况的报告》向有关部门呈送后不久,《中国青年》杂志社记者王冰就在1991年第七期《中国青年》杂志上发表了《谁愚弄了“上帝”》的文章,几乎逐条反驳了《声屏周报》的报道。此外,王冰又在《开发区导刊》上发表《韦唯与李谷一的是是非非》,对汤生午的文章观点进行了全面反击,为李谷一作了“全面的辩护”。

韦唯看了后深感悲愤,她向有关领导部门写信,要求“上级领导重视这一不正常的现象,以制止这类诋毁侮辱人格的文章再度出现,也过问一下此事,不要再被人为地恣意扩大和恶化。”

被李谷一称为地方小报的《声屏周报》也不示弱,于1991年7月底以《答读者问》的形式迅速作出反应,指责王冰站在极为片面的立场上,写出如此不负责任的“调查分析”,不仅否定了汤生午伸张正义的报道,而且又给韦唯强加了诸多不实之词……

紧接着,在王冰等人的协助下,李谷一假座北京梅迪亚宾馆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汤生午的文章进行反击,并公开声称要与《声屏周报》对簿公堂。

经过近一年的“冷战”,1992年1月28日,李谷一向河南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声屏周报》和汤生午侵害其名誉权。

6月3日,南阳中级法院决定,追加韦唯为共同被告。不久,又公告:定于7月8日公开审理此案。全国各地报纸杂志纷纷派遣记者奔赴宛城采访。据《天津日报》记者刘志武报道,“涌到南阳的记者多达387人!”

然而,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就在开庭前一天下午,南阳中级法院突然宣布:撤销韦唯的被告身份,推迟开庭审理时间。

韦唯、李谷一各执一词

南阳法院调解未成,遂于7月10日公开审理。宽敞的审判大厅里人满为患,20余名法警维持着庭内秩序;庭外围聚着数以千计的南阳市民和几百名未领到旁听证的记者。

原告方巩沙律师代李谷一陈述起诉状,在长达23分钟的时间里,列举了汤生午文章的11个失实之处,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国内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第一次当庭明确提出要求被告赔偿1.8万元经济损失和支付2000元精神抚慰金。

针对李谷一的指控,汤生午作了五分钟的简短答辩。他陈述了这篇文章的写作动机,认为文章内容基本属实,无侵害李谷一名誉的恶意,也没有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只是某些细节有出入,个别言词不妥。汤生午表示,愿意与李谷一通过法庭调解握手言和。

另一被告《声屏周报》的主编王根礼也作了答辩。他说,李谷一的指控不能成立,因为文章不存在捏造杜撰和歪曲篡改。他指责李谷一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身份,召开新闻发布会,散发材料,向被告施加压力,使《声屏周报》在政治上、经济上蒙受了重大损失。同时,他表示不放弃和原告握手言和的机会,也希望李、韦两人捐弃前嫌,携手合作,为南阳人民同唱《爱的奉献》和《难忘今宵》。

当天下午法庭继续开庭审理。梳着长辫、身着白底蓝花上衣和素色裙子的韦唯被传唤到庭作证。人们纷纷站起来一睹歌星风采,顿时法庭秩序大乱,审判长不得不拍起了惊堂木,厉声喝道:“肃静,保持法庭秩序!”

韦唯说,《声屏周报》的文章与自己提供的内容基本一致,细节上稍有出入。例如李谷一说她得艾滋病,是在一次排练,而不是演出,这一点文章有出入。“当时李团长拿着话筒在指挥,我在台上挠了一下头,她就对着我说,你挠什么头?别把艾滋病挠下传染给别人。我听了很恼火,说,别人传我得艾滋病,就是你说的。”

对于韦唯的证词,李谷一很气愤,当庭表示“不真实”。韦唯则振振有词:“我亲身的经历就是证据。”

在作了25分钟的证词后,韦唯退庭,旁听席上又响起一阵掌声。

艾滋病说至为关键

第二天上午八时开庭后,法庭宣读和出示了66份证词和书证中的一部分。众所周知,李谷一是否当众说过韦唯得了艾滋病一事,是本案最关键的问题。

法庭宣读的中国轻音乐团10多人的证词中,有的说在排练厅外抽烟没有听见,有的说李谷一是以“关心的口吻”询问韦唯,有的说李团长是跟韦唯开玩笑。其中,北京曲艺团干部陈玉生证实韦唯所说属实。

对此,李谷一称陈玉生当时不在场。

对有利于原告的证词,被告律师窦柏林当即指出:“这些证人均系轻音乐团人员,与李谷一有着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他们所作的证词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声屏周报》代理人侯金海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证据,称原告本人也承认说过此话。案卷第一巻第25页就记载着1992年5月20日法院调查原告的笔录,李谷一说:“韦唯唱第一支歌后用手挠头,这时我在台下,我用话筒对韦唯讲:‘韦唯,你别挠了,你现在身体怎样,你注意一点,别人说你得了艾滋病。’”

侯律师说:“以上包括李谷一本人在内的共18人(其中原告提供的8个证人)都证明和自述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即原告李谷一确实在大庭广众面前散布过韦唯得艾滋病的谣言。这个谣言对著名歌星韦唯来说,既是诽谤,又是侮辱。李谷一的这种诽谤和侮辱行为足以构成对韦唯名誉权的侵害。但是,原告李谷一却说‘我这样问韦唯是对她的关心’。试问原告,有这样对同志的关心吗?如果真的对同志关心应该个别进行,你在大庭广众面前问一个未婚女青年是否得了艾滋病,到底是关心还是别有用心?从艾滋病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不洁性交)和该病主要是从外国传入的特点来分析,使人们听后会马上意识到你问的人作风不好,并且是同外国人有两性关系;从艾滋病的危害后果来说,更加可怕。如果是关心,你绝不会捕风捉影或编造事实问韦唯得这种病。从原告当时散布的谣言的后果来看,使得受侵害的韦唯马上和李谷一顶撞起来……”

在作了这一番入情入理的推理之后,侯律师归纳道:“从以上大量事实和简单分析可以看出,汤生午文章称‘某乐团领导不知心怀何意,但却明确险恶地抓起话筒,向在座各位愤愤宣告了一个大胆的谣言’的报道内容是真实的。所谓有不正确之处,就是原告的这些诽谤性和侮辱性言论不是在亚运会演出之中,而是在亚运会彩排之时,关于这一点记者汤生午以《编者之声》作了纠正。”

俨如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充满着激烈的对抗,原告与被告各执一词,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李谷一胜诉伏案痛哭

由于李谷一拒绝调解,经连续两天的庭审和辩论后,南阳中级法院于7月12日上午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报道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原告李谷一的名誉,造成了后果,构成了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同时认为原告李谷一要求被告赔偿1.8万元损失和支付3000元抚慰金,超过必要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听完判决,李谷一伏案埋首号啕大哭,两被告则神情严峻,当场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起名誉权案的中心人物——由被告而成为证人的韦唯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她说:“我的证词帮不了汤生午的忙,我感到无可奈何。”

仅仅过了13天——7月25日上午,《声屏周报》总编辑王根礼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他突然宣布:“不再上诉了。”为什么要改变初衷,放弃上诉权?王根礼解释道:“其一,国内外报刊、电台、电视台详细、客观、公正的报道,使是非曲直已经大白天下,我们的目的已经达到。其二,南阳地区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河南省高级法院已派员参加旁听,南阳中院其间数次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因此,《声屏周报》社对上诉获胜已不抱任何希望。其三,作为本案关键当事人的汤生午,已先行放弃上诉。汤认为上诉是为了澄清事实,现在事实已经澄清,上诉已显得没有意义。”

这起极具轰动效应的诉讼案终于画上了休止符号。

栏目主持人:郑宾 393758162@qq.com

案后思

回顾此案,我觉得有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首先,如何认定新闻报道的失实和侵权?新闻必须完全真实,这是每一个新闻工作者必须恪守的职业道德。汤生午把“排练”写成了“演出”,是失实。文中的某些用词也值得推敲,汤生午修辞不尽妥当严密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新闻学告诉我们,新闻失实有细节失实、部分内容失实、基本内容失实、完全失实之分,究竟如何界定,则语焉不详。那么,汤生午的失实应该属于哪一种呢?

在法学上,新闻侵害名誉权和新闻失实是两个有联系而又有区别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新闻失实了,但并不侵害哪一个人的名誉权。有的新闻并未失实或者基本失实,却有可能侵害了某人的名誉权。然而可惜的是,无论在法理上或是在司法解释上,也没有明确的界定。那么,汤生午的失实又是属于哪一种呢?这些问题只能留给我们的新闻学家和法学专家来研究了。

其次,韦唯有无法律责任?本案中,汤生午是以电话的方式采访韦唯的,他和韦唯通了三次电话,并曾两度将稿子以快件方式发往北京征求被采访对象的意见,韦唯在电话中还口述增加了最后她说的一段话。韦唯在法庭上也证实,汤生午的文章内容与她的陈述基本一致,只是细节上有所出入。无疑,新闻工作者应该客观报道消息源所提供的消息。汤生午这样做了,却被法院判令承担损害李谷一名誉权的法律责任。那么,光追究记者的法律责任,而不追究消息提供者(其实也是新闻稿件的审阅者)的法律责任,这公平吗?

本案还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作为消息报道,有了可靠的消息源后,是否还要记者和新闻单位对消息中的每一条内容、每一个细节都去调查核实?这是新闻学上争论的问题。

最后,不知出于何故,南阳中级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记者的采访活动遇到了种种阻碍。其实,这起案件既不涉及国家机密,也不涉及个人隐私,是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在我看来,当时全国各地300多名记者为采访此案而云集宛城,这对南阳中级法院来说本是个难得的机遇,南阳中级法院完全可以利用这个机会树立自己秉公执法的形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该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没有有效的舆论监督,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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