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1-09 03:11杨春梅
科技致富向导 2013年23期
关键词:婚育居住地所在地

杨春梅

【摘 要】通过对广东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现阶段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方面进行了分析,针对现行的计划生育管理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了管理机制的概念,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对策。

【关键词】计生;管理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广东高速公路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镇转移。这种转移,有效促进高速公路的建设工作,更快的缩短高速公路建设工期。同时也给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计划生育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这些年,随着国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了2015年实现“县县通高速”的建设目标。由于时间紧,任务重,随着省内各个高速公路项目的启动和建设进度的加快,对建设人员的需求也大,聘用的高速公路建设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数量也不断增加,而其中很多人员属于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随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作的不断推进,聘用的流动人口也在不断增加。流动人口的高度流动性、构成复杂性、生育行为隐蔽性和住所临时性给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极大的困难。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高速公路建设中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结合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际工作,本人浅谈个人见解,目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遇到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信息不对称。不少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数年,在现居住地工作、生活多年,这些流动人口没有与户籍所在地联系,出现了有些已婚多年的流动人口的婚姻状况不清,有些已婚已育的流动人口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中的生育情况不明;甚至小孩已出生却没办理子女生育指标申请工作;有些甚至出现小孩到上学年龄未上户口等复杂情况。出现这样的情况,户籍地计生部门想管,但因人员流动性而不知情;未能及时提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居住地计生部门想管,但对流动人员的婚育情况摸查不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生育办公室要了解、掌握流动人口的真实婚育状况却不知道往哪里函调相关情况,以至于流动人口的婚育状况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流动人口要是不主动告知其最新的婚育状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生育办公室就容易形成计划生育管理上的“盲区”,介于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之间,处于“夹心饼”状态。

二是服务管理不到位。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主营业务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工作。从实际情况上看,建设期间工作及住宿都处于郊区或较偏僻地区,虽然流动人口有固定住宿,但现居住地计生管理部门因流动人口频繁的流动性、组成的复杂性及住所临时性等客观原因不主动与户籍所在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计生办联系。再者,各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办事水平及自身素质的参差不齐,致使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的生育以及政策外生育信息掌握不齐全,致使户籍所在地无法及时跟踪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同时,有的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管理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管理与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作为目标管理人群的流动人口易处于失控状态。

三是存在利益驱动上的管理问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指出,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实际上,有不少的地方计生部门在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时都会向流动人口收取一定的“费用”。有些地方甚至出现计划生育公章由计划生育负责人随身携带,导致部门流动人口去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或出具有关证明时,心有余悸。这也一定程度上成为流动人口不敢去办证,不愿办证,或以此为借口不去办证的理由。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是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一项举足轻重的工作,也是贯彻落实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具体体现。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可通过以下对策加以解决:

首先,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导向机制。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管辖谁服务”的原则,流动人口入职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计生办进行上岗培训中,流动人口对自身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基本知识有了初步的理解和认识。同时,通过与流动人口签订个人计划生育合同书,合同书中规定流动人口在婚育情况发生变化后的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计生办,并将相关证件提交查验并登记。另外,也通过与流动人口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中明确告知流动人口有关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再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通过不定时的计划生育宣教,使流动人口对计生知识也更深层次的重温。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针对流动人口不同需求,深化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内容,扩大宣传教育领域,拓宽宣传教育的途径,使流动人口掌握更多计划生育知识等,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生育行为的自我调节能力,使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工作上能更好做到自律,促进流动人口的婚育观念转变。正如广州市计生局已推出可“穗外来人口可办准生证”这类办法应通过网络、内部刊物等方式及时告知流动人口,使其能更及时、清晰地了解自身的利益。

其次,创建联动共管机制,实施“两地三方”共同管理。各相关计划生育部门应紧密配合,扎实开展计生工作,加快推进在建工程项目的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四条指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从流动人口流出(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到流入(现居住地计生办)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同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计生办应及时与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函调,有效更新流动人口的婚育状况。例如,按照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规定要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每年不少于两次计划生育函调工作,有效快速的掌握流动人口的最新生育状态。同时,还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生办进行有效沟通,形成了高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努力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方面服务,促进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真正做到协作配合,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共享,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各负其责,通过建立“两地三方”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再者,现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计生办的工作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建立多渠道多方位的沟通机制。

最后,树立正确的激励机制,落实奖励优惠。为流动人口排忧解难,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杜绝乱收费和“搭便车”收费的现象发生。同时要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与普惠政策,逐步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机制,引导流动人口转变生育观念,自觉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对现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的计生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权责利这三方的关系的认识,使对自身的权利、责任及利益能相辅相成,构成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动力的微观机制。对现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的计生工作管理人员而言,具有完整的权责利,是形成计划生育工作的动力的前提条件。而有利益使计生管理人员想做,有权力使计生管理人员能做,有责任使计生管理人员不得不做。再者,应加强社会的监督管理机制,更好的做到反贪防腐防漏洞。比起事后预防,防患于未然更重要。把预防关口前移,与群众联手,把监督制约机制贯穿权力运行过程,预防工作步入常态化。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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