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 珮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歌舞剧归根结底是剧院经营的产物,是一种商业艺术产品;而电影工业也是以商业效益为根本出发点。歌舞剧和电影,两种不同的艺术形式,在追求商业利益上这一点一拍即合。
歌舞剧拥有无限的生命力,一场好的剧目可以排演数百次,同时一场好的歌舞剧可以上演几十年甚至更久,而随之滚滚而来的票房收入极其可观。
电影作为一种伴随着科技发展而发展的艺术形式,电影的发展受技术手段的制约非常大。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晚期,华纳兄弟电影工作室实验了一种叫“维他风(Vita-phone)”的新技术,这是一种用唱片伴音的技术系统。《爵士歌王》之所以成功的很大一个原因就在于电影中录制歌曲的运用,在当时给予受众巨大的冲击,并推动了有声电影的发展。
商业电影的规则是以制片公司、制片人为主导,导演和编剧还有受众熟悉的明星都是制片人的“雇员”。制片人在选择剧本时,考虑的首要事情是电影在拍摄完成之后能否获取利润,获取多大的利润;那么如何在巨多的歌舞剧中选择精品,进行改编,用以保证电影拍摄完成之后的利润,这要靠制片公司和制片人敏锐的观察力和对商业市场的把握能力来决定了。
从歌舞剧的发展历史来看,最初的歌舞剧来源于音乐歌舞轻喜剧,而音乐歌舞轻喜剧仅仅包括基本的剧情,情节与人物多不深刻,只是提供一个故事架构、几个人名和一些不同的时代背景,以便让歌舞桥段串联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