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强
司法过程通常包括事实确认和法律适用两个环节。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有时不能截然分开,但在逻辑上仍有所区别,其重要性也不可等量齐观。就刑事司法而言,事实确认有时往往更为重要,绝大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都在事实问题的认定。所谓“冤狱”之冤,绝大部分都并非出现法律适用阶段,而是产生于事实判定的环节。历史上也同样如此。对于法律适用中的推理过程及其特色,法律史学者们已给予普遍关注,但对于对案件至关重要的事实判定,除勘验技术外,往往为治中国法史者所忽略,即便史学的目标之一是澄清事实真相。其之所以被轻视,原因恐怕有两方面:一是普遍认为,除了体表检验的传统法医学技术外,中国古代法在事实调查的程序规则和证明标准方面乏善可陈,主要是基于官员个人智慧的经验判断,〔1〕如《疑狱集》、《折狱龟鉴》中有大量此类展示官员断案智慧的案例。但缺乏有价值的规范和标准,因此也未从事实判定的视角剖析当时程序设计的意义;二是由于案件时代悬隔,不能起古人于地下,案件文档背后的客观真实状况,通常已无法获知,因此无法充分验证和评价当时制度运作的效用。〔2〕例如,著名的杨乃武与葛毕氏(小白菜)案,史称奇冤,但真相到底如何?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凭借案发经年之后重新进行尸检的结果,认定被害人系正常死亡,从而撇清被告人的责任,以常识而论,本身就颇可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