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玲玲
“横看成岭侧成峰”,如果结论的差异缘于论据选择之差池,结论本身的科学性无疑将遭致质疑。对于我国证券刑事执法的效果,一种观点认为:证券刑事机制使得市场管控过于刚性,有悖“刑法谦抑主义”,也会扼杀金融创新精神。相比之下,在英美等证券市场发达且市场法律制度相对健全、执法经验丰富的国家中,证券刑事定罪的数量非常稀少。譬如,伦敦证券交易所自1980年至2005年的内幕交易报告总数达到了625万起,但其刑事起诉比例只有0.0008%,定罪比例只有0.00048%。*参见顾肖荣、陈玲:“惩治证券犯罪效果的反思与优化”,《法学》2012年第10期。与此同时,另一种观点则批评我国目前证券执法过于轻缓,尤其是刑事定罪率过低,惩戒实效不足,已然成为多年来证券违法犯罪甚嚣尘上的原因之一。*参见罗培新等:“证券违法违规惩戒实效与制度成本研究”,网址:http://www.sse.com.cn/researchpublications/jointresearch/c/plan20061024h.pdf, 最后访问日期:2014年3月31日;郑顺炎:《证券市场不当行为的法律实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而且,强调对证券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政策也得到了证券监管层的赞同。尤其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英美国家均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惩治各种市场欺诈行为,出于防范我国金融风险的需求,我国证券市场也须强化执法手段,以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那么,这两种互为矛盾的结论究竟因何产生?我国证券执法究竟是过于严厉,还是过于宽缓?这一状态又是怎样生成的?
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证券刑事立法显然是证券市场法治的重要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