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变更合同,第78条强调“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此处所谓“约定不明确”,或其反面“约定明确”,在以言词、文字变更合同的情况下,相对容易认定。但仅仅存在某种或某些具体的行为,甚至是沉默,当事人一方就据此主张合同已经变更,应否得到支持?这是越来越常见且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就此笔者梳理和总结实务中案例,发表意见,谨供批评。
一
合同约定了一定事实所导致的法律效果,在该事实出现以后,当事人一方所为一定行为含有的意思与该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正好相反,另一方当事人对此保持沉默,没有主张该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此时,应当认定当事人一方所为行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沉默达成了变更该合同的合意,该合同已经变更。
例如,某《ZC无机发泡保温板联营协议》约定:“首次付款:数额为协议履行保证金总额的80%,计人民币104万元。须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将款项划拨到本协议乙方账户内,逾期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二次付款:当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对生产线安装、调试完毕,且试生产产品合格(达到设计标准)后,甲方支付协议履行保证金的剩余款项,计人民币26万元,款项划拨到本协议乙方账户内。”
该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是,甲方并未依约将104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划拨到本协议乙方账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