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的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原则——罗尔斯自由理论探析

2014-01-22 07:36陈龙
关键词:罗尔斯自由主义优先

陈龙

(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自启蒙运动以来,自由成为了人们追求的重要政治价值。但自由理论是复杂的,它给人的迷惑与诱惑一样多:人们追求自由,但历史一次次出现集权国家以自由为口号剥夺个人自由的情况。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自由,如何防止自由的背叛;人们向往自由,虽然法律赋予了我们种种自由和权利,但资源的缺乏阻碍却了它们的实现,如何防止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落入空洞,如何让每个人都有必要的资源去实现它们,且这里涉及的资源分配必须是合理的和有道德根据的;除了自由,人们还需要其他社会价值,但自由和这些价值存在着冲突,如何处理这些冲突,自由与其他社会价值存在着怎么样的关系。自由理论的这三个难题是每位政治哲学家都必须认真对待的。对于第一个问题,罗尔斯区分了基本自由和非基本自由,突显了消极自由的重要性;对于第二个问题,罗尔斯通过基本自由与基本自由价值的区分,和两个正义原则的应用,保证了每个人在实质意义上有公平的机会实现基本自由。对于第三个问题,罗尔斯通过对基本自由优先性的证明,显现了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一、平等的基本自由与消极自由传统

在当代英美政治哲学中,自由意味着权利,它与干涉和强制对立。具体而言,自由是“某个人(或某些人)免于某种(或某些)限制条件,而自由地决定是否做的某件(或某些)事情。”[1](202)在这个定义中,自由涉及到三者的关系:自由的行动者;自由行动者所免于的种种限制和制约;自由行动者自由地做或者不做的事情。在种种限制值制约因素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划定了人们可以自由行动的范围,因此,“自由是制度的一种结构,是某种规定了各种权利和义务的公共规范体系”[1](202)。

罗尔斯将自由视为一种体系(scheme)。从道德直觉出发,我们会发现并非所有的自由与权利都同等重要,例如,相对于不系安全带驾车和不受约束地任意处理财物的自由而言,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更为重要和基本。罗尔斯的第一条正义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涉及宪法所保障的根本权利,因此在第一条正义原则表述中——“每个人对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的体系都有平等的权利要求,并且这一体系与所有人相同的体系是相容的”[2](5),罗尔斯所用的是“基本权利和自由”,而非所有的权利与自由。

在罗尔斯看来,平等的基本自由大致包括:“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2](291)对于为什么这些自由是基本的,即基本自由的选择理由问题,罗尔斯从道德人格的角度给出了论证。任何政治和道德哲学都需要以一定的人性理论作为基础,这种人性假设在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称为道德人格。罗尔斯继承康德关于人性的看法,认为人是自由和平等的。自由平等的人是合理的(rational),他们具有一定的利益诉求,并且能在实际过程中修正计划,以合理的方式实现价值目标,与之相对应的能力被罗尔斯称为“拥有善观念的能力”;自由平等的人是理性的(reasonable),他们在公平的合作体系中相互协作,能理解和自愿尊重合作体系所要求的正义原则,并使个人对利益的追求不违反正义原则,罗尔斯称这种能力为“拥有正义感的能力”。从这两种道德能力出发,罗尔斯开出了基本自由的清单。首先,良心自由和集会自由对我们形成合理的善观念具有重大意义,没有这些自由,个人将无法检验各种不同的哲学、宗教和道德学说,从而无法决定哪一种生活方式是他愿意接受的;其次,思想自由和政治自由对正义感的完善发挥和充分运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当个人能自由地讨论道德和政治事件,自由地批评政府,以及在公共政治生活中扮演主动的角色时,他们才能够实现理性思考正义问题的能力;最后,个人自由和财产自由是实现前述各种基本自由的必要手段和条件,它们对于发展两种道德能力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没有个人财产的自由,自由平等的人便无法发展他们的道德人格,也无法追求他们合理的善观念。

在这一清单中除了政治自由,其他基本自由都属于柏林所称的“消极自由”,清单的内容反映了自由主义强调“消极自由”的传统。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相对,伯林在梳理政治思想史的基础上区分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是免于什么的自由(free from),它涉及一个人不受法律和他人干涉做他想做的事的那个领域,即 “我在什么领域内是主人”[3](40)。由于这种自由只涉及在无干涉的领域内,个体有这样做的可能性和机会,并非个体目标的真正实现,因此被称为消极自由。

与消极自由不同,积极自由是去做什么的自由(free to),它涉及目标和欲望的实现,与之相关联的问题是“谁统治我”[3](189)。在柏林看来存在着两类积极自由:第一类是罗尔斯基本自由清单中的政治自由,如投票和担任社会公职的自由等,这类积极自由体现了公民在政治联合体中的地位,是公民对国家进行限制监督的必要手段,因此是有价值的。第二类涉及社会政治理论和意识形态对个体理性的导向,柏林认为这类积极自由具有巨大的危险性。从理想角度看,个体应当受更高的自我而不是经验的自我统治,即我应当受“更高本质”的指导和统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被欲望所蒙蔽,从而真正实现长远目标。但由于个体的认知总存在缺陷,更高的本质也许是我们还未真正认识到的,我们的蒙昧可能使我们一直处在不自由状态而无法察觉,为此需要有理性的人和国家对我进行教育和强制,使我走出蒙昧实现自由。[3](149−150)在伯林看来,第二类积极自由为国家专政和独裁提供了借口,人类历史上法西斯国家所带来的种种噩梦为此提供了鲜活的例证,因此这类积极自由意味着自由的背叛,具有巨大的危险性。

罗尔斯在基本自由清单中强调消极自由,体现出多元主义时代自由主义对国家权力的担忧和限制。价值多元是当代社会的重要特点和人们的共识。价值多元意味着,在政治联合体下生活的人们对什么是有价值的生活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些看法可能都是合理的,但彼此却是不同、冲突和不可公度的(incommensurable)。以柏林和罗尔斯为代表的消极自由主义派认为,一个合法的政府必须对这些同样合理但彼此不同、冲突和不可公度的善观念给予平等的尊重与相同的对待,任何偏袒一方的行为,以及以“更高本质”为借口强制推行某种善观念的行为都是对个人自主性的破坏,也是对自由与权利的侵犯。因此,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应当而且存在着某种界限,在私人领域个人持有何种合理的善观念应当由个人而非国家决定,国家不应当以积极自由侵犯个人合理的选择,而应当通过保护消极自由,维护个人在无干涉的情况下选择自己合理生活的机会和可能性,只有这样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才能得到合法性的辩护。

二、平等的基本自由与基本自由的价值

自由主义是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自由主义强调自由和权利,但这种自由和权利却常常受到左派,特别是马克思主义者的批评,他们认为,自由主义主张的自由只是不受他人和国家干涉去做某事的一些权利,对于没有足够资源去做这些事的人来说,自由是空洞和没有价值的。例如对于还要靠乞讨为生的人来说,思想自由、结社自由还有意义吗?这种批评要点在于:左派认为自由和平等是相互关联的,真正的自由不能仅仅是形式上的,它还应当保证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和资源去实现他们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想做的事情,失去平等保障的自由主义的“自由”是抽象和无意义的。

罗尔斯承认,是否具有足够的资源对基本自由的实现具有巨大意义。“的确,无知、贫困和物质资料的缺乏阻碍了人们行使他们的权利和利用那些开放性机会”[2](325−326)。但是罗尔斯认为,机会和目标的实现属于自由的价值这一问题,基本自由和基本自由的价值(worth of basic liberties)属于两个相互联系却有所不同的概念:“基本自由”是一个确定了权利和义务的规则体系,具体体现在宪法和法律条文中,它意味着个人可以免于干预去做某些事的权利,表明了我们行动的范围,可能性和机会;“基本自由的价值”则是在宪法和法律体系内,个人能实现和推进各自目标的程度,它涉及“个人利用其自由的那些方面”[2](326)。通过区分“基本自由”和“基本自由的价值”,罗尔斯试图对左派的批评首先给予概念上的澄清与反驳:自由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它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自由的价值是人们利用各种资源实现自由的程度,因此资源上的不平等只涉及自由的价值而非自由,由于拥有资源种类和数量上的差别,自由的价值对每个人来说会是不平等的。

基本自由及其价值的区分体现了自由主义将自由视为规范性概念的一贯看法,但仅凭此不能有力地回击左派的批评,左派依然可以从基本自由价值的不平等来批评自由主义。因此,在概念澄清的基础上,罗尔斯通过两个正义原则给出了进一步的回应。第一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主要涉及宪法所需保护的自由,通过这一原则罗尔斯规定了基本自由的范围,赋予了基本自由以至上的地位,在宪法意义上保证了作为一个体系的基本自由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同时,罗尔斯认为导致基本自由价值不平等的一些因素,如出身、个人禀赋等,从道德的观点看完全是偶然的和任意的,例如,良好的家庭出身会对事业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一个人不能决定自己的家庭出身,他的家庭出身从道德上看是偶然的,因此,由这些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应当通过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有利于最不利者)[2](5)加以消除,差别原则保证了每个人都有足够的收入、机会和财富去实现基本自由的价值,尤其是最不利者。因此,在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指导下的良序社会中,不存在这样一个阶层,对他们来说基本自由是毫无价值或只有一点价值的。

在此,罗尔斯依然会遭到左翼的批评:虽然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比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更多地关注了穷人,但他所主张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依然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平等自由的实现需要平等的自由价值作为保障,然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允许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如此最不利者的基本自由就可能受到严重损害。例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富人控制了如电视、广播和报纸等大众传媒,而不利者往往缺乏表达他们言论的适当途径。在这种情况下,不利者怎么能实现平等的言论自由呢?不能实现平等的自由价值,平等的自由依然是空洞的。[4]

左翼的批评正确地指出了在罗尔斯的正义体系中基本自由的价值对每个人来说不是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公正。一方面,差别原则消除了引起不平等的那些在道德上看是任意的因素,保证了最不利者基本自由的价值。每个社会都会存在最不利者,但在罗尔斯设计的制度中,最不利者的处境相对于其他制度设计而言是最好的,他们能有更多的资源去实现基本自由价值,追寻自己的目标。另一方面,基本自由价值的完全平等是不可行也不可欲的。

在可行性上,任何正义原则都不能保证各种基本自由对所有人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在多元社会中,人们在道德信念,宗教信仰和个人目标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必然导致不同的人会赋予同一基本自由以不同的价值。例如,相对于那些在政治方面有着较少兴趣的人,思想和言论自由对于学者和政治活动家就更有价值。因此,要让每个基本自由对所有人而言都具有平等的价值是不可能的。正义原则只能保证基本自由对每个人来说具有公平(fair)的价值,即保证人们有收入和财富去公平地实现自己合理的目标,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保证了这一点。[5](62)

在可欲性上,平等的自由价值的实现需要资源分配上的巨大不平等,而这样做是不公平的。每个人都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和生活趣味,实现这些追求和趣味有着不同的代价,为了实现平等的自由价值,就需要对那些有着更高代价的趣味和追求有更多的投入,这就意味着他人和社会要为某些趣味的高昂代价买单。但是,人拥有善观念的能力,他应当为自己高昂的趣味负责,应当根据合理预期的收入和财富对其生活计划进行调整。让他人和社会为自己高昂的趣味而付出代价,这损害了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是不公平的。例如,为了使言论自由达到平等的价值,可能需要将大量资源投入在那些有宗教信仰、需要举行宗教仪式人的身上,从而削减了对那些没有宗教信仰人的开支,这就损害了那些没有宗教信仰的权利和合理利益[2](325−326)。

对自由主义而言,启蒙时代所高扬的两个基本价值——自由和平等,一直处于紧张关系中。一方面,在传统自由主义者看来,自由意味着人们有权利合理和充分地发挥才能,利用资源创造更大的财富,资源和才能上的差异必然导致贫富差距的拉大,进而威胁到平等,这种情况对大多数传统自由主义者而言是被允许的。另一方面,平等也是人们所追求的价值,但平等要求对高收入者征税,这就对被征税者的自由和权利构成了侵害,在多数传统自由主义者看来这又是不可接受的。正因为如此,自由主义长久以来备受左派的批判。通过对基本自由与基本自由价值的区分和两条正义原则的应用,罗尔斯回应了左派的批评,缓和了自由与平等的紧张关系。在罗尔斯看来,自由和平等都应当受到保障。自由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做某事的权利;平等则关涉这种自由和权利对于每个人来说能否公平的实现;基本自由之价值的完全平等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不可能的,差别原则排除了引起不平等的、在道德上看是偶然的因素,保证了基本自由具有公平的价值,实现了实质意义而非形式意义上的机会平等。

三、平等的基本自由之优先性及其证成

通过基本自由与非基本自由的区分,罗尔斯说明了哪些自由是更加重要的和应受宪法保护的,体现了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对个人权利的维护;通过对基本自由与基本自由价值的阐述,罗尔斯有力地应对了左派的批评,保障了基本自由对每个人而言都有公平的价值。但基本自由可能与非基本自由和其他社会价值冲突,针对这种冲突罗尔斯提出了基本自由优先性的原则,这一原则构成了以权力为基础的当代自由主义的根基。

基本自由的优先性原则体现在罗尔斯的“特殊正义观”中,特殊正义观与一般正义观相对,在社会达到自由宪政并且每个公民的基本需要能够得到满足时,特殊正义观才得以适用。基本需求的满足为特殊正义观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很难想象当人们还在为是否能存活而挣扎时,他们会考虑诸如思想自由的问题。在特殊正义观中,基本自由的优先性表现为:第一个正义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优先于第二个正义原则(由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构成),“两个正义原则处于词典的序列中,因此自由的主张首先应该得到满足……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能为了自由而被限制”[1](224)。具体而言,基本自由的优先性说明:基本自由比非基本自由和其他社会价值更为重要,它们不能因公共福利或至善主义的价值理由而受到限制;基本自由是不可让渡和被剥夺的,即使是最不利者也不能以牺牲基本自由为代价来换取地位的提升;基本自由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才能被限制,即对某一基本自由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其他基本自由,或者这种限制会使得基本自由体系中自由的总量扩大。

基本自由的优先性体现了权利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但罗尔斯基本自由只能因自身的原因而受限制的主张却受到了广泛的批评。批评者认为,事实上我们不仅仅因为基本自由本身的原因,还往往因福利和非基本自由的因素对自由进行限制。以言论自由为例,各国法律对深夜在居民区内大声喧哗的行为往往都是禁止的,但这种喧哗并没有违犯罗尔斯所说的基本自由,禁止的理由仅在于此时大部分人在休息,它扰乱了居民的正常生活。[5](67−68)对此,罗尔斯区分了对基本自由的限制(restrictions)与规范(regulations),对基本自由的规范并不意味着对它的侵害,而是让它更有序地实现。例如,在一场辩论中如果没有合乎理性的规则来规范人们发言的前后顺序,那么辩论将无法展开,人们的言论自由也无法实现。就上述反驳而言,禁止深夜在居民区的大声喧哗,并不是出于基本自由之外的原因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而是对言论自由的规范。[2](295−296)

在明确了基本自由优先性的含义之后,更重要的是明确这种主张的理由。对这一问题,罗尔斯前后给出过两种不同的论证。在《正义论》第一版中,罗尔斯认为,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即到了实行特殊正义观的较为理想状况,物质财富给人带来的快乐会出现边际效用递减效应,于是,人们对平等自由的追求和重视,将远远超过对物质财富享用的追求。对精神及文化生活的兴趣,将使人们赋予基本自由优先地位。从原初状态各方的观点来看,用较少的自由来换取较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是非理性的。[1](542−543)

罗尔斯对基本自由优先性的第一种论证遭到了普遍批评。批评者认为,这种论证有着过强的心理学假设,即当财富的满足达到一定程度时,人们应当而且能够追求基本自由。但什么程度才达到满足,对每个人来说是不同的;更进一步,人们的追求多种多样,追求物质财富同追求自由一样都是合理的。在较为理想的情况下,人们依然有合理的理由为了获取更大的物质享受而自愿放弃一部分政治自由。[6]例如,对于一个在政治上毫无兴趣的最不利者而言,以放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代价换来生活水平的提升是合理的。

对此,在《正义论》(第二版)和《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从最高层次利益(the highest-order interest)和道德人格角度提供了新的论证。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中各方虽然不知道自己具体的善观念和生活计划是什么;但他们知道现实生活中他们在这些方面存在着分歧和不同,而且持有什么样的善观念和生活计划对他们来说不是必然的;作为平等、自由的存在者,各方应当而且能够在自由选择的情况下自主制定、修正、更改和追求自己的善观念和生活计划。因此,在原初状下各方都视自己有一种“最高层次的利益”,即实现和应用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的利益。最高层次的利益之所以是“最高”,它与“较高”层次(higher-order)的利益相区别,较高层次的利益是人们对特定善观念的促进和追求,这种特定善观念是在特定时间,由具体的目标和动机决定的。[7]最高层次的利益涉及人生整体和两种道德能力的培养,它是人们在具体情境中追求较高层次利益的前提。最高层次的利益为原初状态各方的选择提供了动机,由于基本自由是那些有助于发展和实现两种道德人格的自由(论文的第一部分已对此阐明),各方必然会出于最高层次利益的考虑赋予基本自由以优先地位,只有这样个人的自主性才能得到有力的维护,生活计划才能有效地实现。

基于最高层次的利益和道德人格,罗尔斯赋予了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优先性以坚实的基础。在政治哲学中,自由主义主张权利优先于善,后果论和目的论则主张善优先于权利。权利优先于善具有两层含义:首先,规定种种权利的正义原则不能以任何特殊善观念为前提。人们的善观念是多元的,并不存在一种压倒性的和可以统合所有善观念的最高观念,因此,以任何特殊善观念为前提的正义理论都是对某种善观念的偏袒和对其他合理善观念的压制。正义原则应当对所有特殊善观念保持中立,从而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个体。其次,正义原则所赋予的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国家和个人对善的追求都必须在正义和权利的框架下进行,任何违反正义约束的善观念都是没有意义和不合理的。在这一层面上,权利的优先性表达了依法治国的政治理念,突显出对个人自主性的珍视。

[1]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M].Cambridge, 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2]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M].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3]柏林.自由论[M].南京: 译林出版社, 2003.

[4]Norman Daniels.Equal Liberty and Unequal Worth of Liberty.Reading Rawls[C].N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272.

[5]Samuel Freeman.Rawls[M].London: Routledge, 2007.

[6]Hart H L A.Rawls on Liberty and Its Priority[C]// John Rawls· Vol.2.London: Routledge, 2003: 42.

[7]John Rawls.Social Unity and Primary Goods[C]//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 16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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