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佛教法的证成*

2014-01-22 10:52:54陈晓聪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3期
关键词:规则规范法律

陈晓聪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266100)

一、佛教法的证成考察维度“格义”说

用法律的视角来研究佛教社会组织的内部规范,势必要用到法律术语及法律逻辑,这是一种“格义”的方法。正如当初佛教传入中国之初的情形,以及后来清末用佛教来解释西学一样,实践证明这种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佛典翻译阶段之初,中印文化、语言、表达方式不同带来理解上的隔阂,为了使其更好地符合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和融入社会,最初的佛典翻译者采取了一些技术性处理的手段,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格义”。任继愈先生在《中国佛教史》中指出:“所谓的‘格义’是援引中国的传统概念来解释外来的佛教概念,目的在于消除中外思想交流中的隔阂和抵触,把两种不同的思想说成是符合、一致的,使人易于接受。……它不拘泥于片言支语的训释,也不追求忠实于外来的般若学的本义,而只着重于从义理的方面去融会中外两种不同的思想,只要在它们中间找到了某种同一性,便可以自由发挥,创立新解。”[1](P216)“格义”用当时中国社会现成的词语,诸如儒家和道家的术语来比附佛教的用语。格义的特点是“选择佛教的概念组并以相类似的本土概念组与之匹配。”[2](P27)比如佛教的“五戒”用“五常”来表示。这种方式为佛教融入中国社会立下了汗马功劳。

类似的“格义”手法的使用延续到了晚清人们学习西学时,那时人们用佛教的原理和术语来“格义”西方科学,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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