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触或接受:华人对中国租界法制的态度*——以上海租界的两个法制事例为出发点

2014-02-03 14:39王立民
政治与法律 2014年9期
关键词:租界小便嘉兴

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租界在中国生存了百年,其法制也延用了百年。中国租界法制是近代法制,而且还早于中国清末的法制改革半个世纪诞生。华人进入租界以后,遭遇了这种陌生的近代法制,并产生了不同态度,由此而导致的行为及其结果也有所不同。本文以上海租界的两个法制事例为出发点,以斑见豹,窥视华人对中国租界法制的态度,并弥补当前在这一方面研究的不足。

这两个事例出自陈无我所著的《老上海三十年见闻录》一书。1996年上海书店出版社在出版此书时,对作者陈无我作了简要介绍:“陈辅相,字无我,别署老上海,浙江杭县(今杭州)人。”他久居上海,而且是一位“在报界吃饭”的人,因此“对租界华区的琐闻故实、名公轶事、风俗流变,耳熟能详,笔之于书,自然翔实可信”。此书是一部以清末民初上海掌故旧闻和人物为主的“史料性笔札”。①陈无我:《老上海三十年见闻录》,上海书店出版社1996年版,第1 页。其中,就有关于上海租界法制的两个事例。以这两例为出发点,可以看到华人对中国租界法制的主要态度,即抵触或接受的态度,并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租界法制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其解决途径,这对今天中国建设法治中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上海租界的两件法制事例

事例一:有北人初到上海,不谙租界章程,在马路上大便,被巡捕捉去。捕房令罚洋释出,其人不服,吵闹不休。解赴公堂,官判加罚数元,以为吵闹者戒。其人复大辩曰:“难道上海人都是一肚子屎,从不大便?”官曰:“非禁汝大便,大便自有坑厕,但不应在马路上耳。”其人曰:“然则老爷何不多出告示,此明明欺我初来上海之人,上海人腹中能容得许多粪,我熬不住也。”官命逐出,其人悻悻而去。②同上注,陈无我书,第244 页。

事例二:缘甲初来上海,行至四马路棋盘街转角处,因欲解手,友人告以租界章程,须拉进捕房,罚洋二角。其人曰:“洋钱事小,颜面攸关,然尿胀腹中,急不能禁,奈何?”友代踌躇,良久忽生一计,谓甲曰:“君如不吝,此处棋盘街幺二堂子极多,但进去唤一移茶,便可任君解手也。”甲韪其言,入某妓院唤移茶毕,起身作欲行状。于是娘姨大姐急忙拦住,惊问欲行之故,甲曰:“立欲小解,急不能待。”娘姨曰:“大少何不早说?我家小姐尽有马桶,足可解手。”于是领甲入内房,坐马桶解手毕,缓缓以归,互相笑述,谓今日一场小便,值洋两元云。③同前注①,陈无我书,第263-264 页。

以这两个事例为出发点,可以反映出华人对中国租界法制内容的态度及其结果,从而可以探寻出法制得以有效运行的一定社会基础。

二、华人对中国租界法制态度直面的是这一法制的内容

华人对中国租界法制的态度无论是抵触还是接受,直面的都是其法制的内容。没有这一内容,不存在租界法制,也不会有对其的态度了。

1.中国租界法制的内容与中国传统法制的内容大相径庭

中国租界是近代法制,最早产生于19 世纪40年代,比中国清末法制改革还要早半个世纪的时间,而且,这一法制与当时中国广泛适用的传统法制差别很大。这不仅体现在法律形式、体系、结构等方面,还突出表现在内容方面。④王立民:《中国的租界法制与法制近代化》,《中国法学》2008年第3 期。中国租界法制是近代城市法制,中国传统法制则主要是农耕法制。他们的差异很大。中国租界仅存在于中国城市中的部分区域。具有租界的城市也只有10 个。它们是:上海、天津、汉口、厦门、镇江、九江、广州、杭州、苏州、重庆等。⑤参见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427-430 页。这些租界法制的内容主是集中在近代城市的管理方面。以上海公共租界为例,⑥公共租界之前身是1845年建立的英租界和1863年英美租界合并前后的上海英美租界。1899年上海英美租界改名为上海公共租界。这一管理主要包含了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城市交通管理、城市建筑管理等方面。⑦马长林等:《上海公共租界城市管理研究》,中西书局2011年版,第4 页。其法制也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而且,其罚则以非刑事制裁为特征,不是刑罚。比如,1854年的《土地章程》就规定,禁止华人用蓬、竹、木等易燃之物起造房屋,也不允许存储硝磺、火药等易着火之物,违反者初次罚银25 元,不改正者再罚银25 元;禁止堆积秽物、任沟洫满流,肆意喧嚷和滋闹,违反者每次罚银10 元等等。⑧史梅定主编:《上海租界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685 页。中国租界法制内容是一种近代城市法制内容,一般不会在中国其它地方出现,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以后才有转机。这种法制来源于西方的近代法制,是其在中国租界的移植与延伸。它以民主、平等、公正等为特征,是一种近代法治的体现。

那时,中国其他地方实施的法制则是传统的农耕法制,它与中国租界法制的内容大相径庭,突出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其内容大量与农村的土地、户籍、税赋等方面相关。以《大清律例》为例,它就有许多这一方面的规定。《大清律例·户律·户役》中的“脱漏户口”、“赋役不均”、“丁夫差遣不平”、“逃避差役”等条;《大清律例·户律·田宅》中的“欺隐田粮”、“检踏灾伤田粮”、“盗卖田宅”、“盗耕种官民田”、“荒芜田地”、“弃毁器物稼穑等”等条;《大清律例·户律·仓库上》中的“收粮违限”、“多收税粮斛面”、“揽纳税粮”等条,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如此。第二方面,其制裁方式主要是刑罚。比如,《大清律例·户律·户役》的“脱漏户口”条规定:“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其它的规定也都是用刑罚来制裁违反者。可见,中国传统法制的内容与租界法制的内容大不一样。这一传统法制来源于中国本土,是一种在古代土生土长的法制。它以专制、特权、不公平等为特征,是一种传统人治的体现。即使在清末民初,已开始进行法制改革,但近代法制要真正深入民众的生活还有一个过程。

2.中国的绝大多数华人知晓传统法制的内容而不熟悉租界法制的内容

中国的华人长期生活在中国传统法制的环境中,已知晓这一法制,而对中国租界近代法制的内容却十分陌生。当他们进入租界以后,无法或不能够及时掌握这些内容时,就会不自觉地陷入违法的泥潭。这时,他们对这一法制的态度便油然而生。前述两则事例中所涉及的上海租界法制的内容都是关于城市公共环境卫生方面的规定。其涉及的是禁止随地大便和小便的规定。中国传统法制中均无这些内容,因为在广大农村地区随地大、小便是不被禁止,也是无法禁止的,就是在一些城市也不例外。上海租界以外的华界就是如此,被认为是“中国地界则污秽不堪”,“老幼随处可以便溺”。⑨《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63 页。可是,在中国租界就不同了,要建设的是近代城市,必须保有近代城市的公共卫生环境,禁止随地大、小便的规定就不可或缺了。

上海租界很早就有禁止随地大、小便的规定。早在1873年上海租界就张贴布告,禁止随地大、小便,以后的几天里也确有违反这一规定而被巡捕抓获者。⑩同前注⑦,马长林等书,第58 页。1876年葛元煦所著的《沪游杂记》一书专门记载了《租界例禁》,内容有20 条,涉及上海租界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包括了有关城市公共环境卫生法制的内容,其中就有“禁道旁小便”的规定。⑪(清)葛元煦等著,郑祖安等标点:《沪游杂记 淞南梦影录 沪游梦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3 页。那时,上海流传“上海洋场竹枝词”,其中有一首的内容也与这一规定有关,“途中尿急最心焦,马路旁边莫乱浇。倘被巡捕拖进去,罚洋三角不轻饶”。⑫同前注⑦,马长林等书,第135 页。随地小便已在禁止之列,随地大便更在禁例之中了。华人进入上海租界以后,遭遇这一近代法制的内容,措手不及,对其态度便随之而生,事例中的“北人”和“嘉兴”人都是如此。

三、对中国租界法制的态度因人而异

在中国租界的华人因各人的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而非千篇一律。这里的情况,既包括来源地及其性格,也包含了接受法制传播程度等一些因素。事例中的“北人”与“嘉兴”人对上海租界法制的不同态度,就受这些因素的影响。

1.“北人”与“嘉兴”人对租界法制态度不同

“北人”对上海租界法制的态度是抵触。这一抵触态度表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对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表现出抵触的态度。巡捕是上海租界的警政人员,巡捕房是上海租界的警政机关,也是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是其职责。对巡捕房的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抵触态度就是对上海租界法制的抵触态度。“北人”因在上海租界“马路上大便”而被巡捕房拘捕,即“被巡捕房捉去”。当巡捕房判处其罚款的时候,他十分抵触,不仅不服,还不停吵嚷。“其人不服,吵闹不休。”其次,对司法官的判决表现出抵触态度。司法官的判决是司法审判的结果,也是法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北人不接受巡捕房的罚款,所以此案被移送到会审公廨,“解赴公堂”,即上海租界的审判机关。经会审公廨的判定,加罚“北人”罚款金额。可是,他仍抵触上海租界关于禁止随地大便的规定,不服判决。“其人复大辩曰:‘难道上海人都是一肚子屎,从不大便?’”他的意思是随地大便很合理,而不应把大便憋在肚子里。这与上海租界的规定格格不入。最后,对判决的执行也表现出抵触的态度。审判后判决的执行是司法的一个程序,集中反映了法制的权威,也体现法制的公正性。然而,“北人”对于会审公廨判决后的执行也存在抵触态度,不思悔改,更没有认同上海租界法制的表露,当他被罚款后,只是“悻悻而去”。

与“北人”的态度相反,“嘉兴”人对上海租界法制的态度则是一种接受的的态度。这一态度也有具体体现。首先,他愿意遵守上海租界关于禁止随地小便的规定。尽管这位“嘉兴”人与“北人”一样,都是“初来上海”,也都是要在马路上方便一下;只是这种方便的方式有些不同,“北人”需要大便,而“嘉兴”人需要的是小便。当然,随地小便在上海租界也在禁止之列。当“嘉兴”人准备小便时,即“因欲解手”时,他的随同友人随即告之租界禁止随地小便并要罚款的规定。“友人告以租界章程,须拉进捕房,罚洋二角。”然而,他确有困难,因为“尿胀腹中,急不能禁,奈何?”在上海租界的规定与困难面前,他选择了前者,没有随地小便,愿意遵守规定。其次,他采纳了友人解决困难的良策。为了解决友人的困难,这位“嘉兴”人的友人想到了一个两全之策,既不违反租界的法制,又可解决“嘉兴”人的困难。这个良策是到可以小便的地方去小便,而不是随地小便。那时上海租界的四马路(今福州路)一带妓院较多,他们的行走之地正好靠近四马路,即“行至四马路棋盘街转角处”。他的良策就是到妓院去小便。这既可以不违法,又能解决急于小便的困难。于是他就对“嘉兴”人说:“君如不吝,此处棋盘街幺二堂子极多,但进去唤一移茶,便可任君解手也。”妓院里的姨娘也积极配合,还说:“我家小姐尽有马桶,足可解手。”这一困难因此而迎刃而解。“嘉兴”人接受了上海租界法制,避免了违法。

2.形成不同的态度有一定的原因

形成“北人”与“嘉兴”人对上海租界法制态度差异的原因有多个,可以说是多因一果,与社会条件、民族心理和深层意识等都有关系。如果长期生活在社会条件比较艰苦的农村,传统习惯影响比较大;又具有强烈的本国民族优越感,排斥西方近代文明的民族心理;在深层意识中还习惯人治,不愿接纳近代法治的人们,在遭遇带有西方近代要素的上海租界法制时,往往不会马上适应,首先产生的会是抵触的态度。如果生活在社会条件比较优越的城市,传统习惯影响相对较小;知识面比较宽,接收的西方近代文明比较多,就不易产生一概排斥西方文明的民族心理;在深层意识中,比较认同近代法治的人们,在碰到有西方近代因素的上海租界法制时,常常会有认同感,能较快适应,产生接受的态度。“北人”与“嘉兴”人对上海租界的态度差异就与这些原因有关。

然而,在多因中的法制传播程序、不同群体的性格差异十分重要。法制的传播对法制的实施至关重要。法制的真谛在于实施,不能实施的法制如同一张废纸。为了便于大家都能施行法制,做到守法,不传播法制不行。因为,不传播,大家就不知其内容,也就无法遵守、实施了。当然,法制传播的途径有多种多样。在当时,可以是口头传播,也可以是文字传播、广播传播等等。其中的口头传播有自己的优势,特别是在朋友之间,比较直接,也具有可信度,可起到较好的效果。那个“嘉兴”人到上海租界算是很幸运的。当他准备随地小便快要构成“违法”时,他的上海友人及时告知他上海租界禁止随地小便的规定,使其避免了违法的尴尬。法制传播也因此而收到了应有的效果。可是那个“北人”就没有那么幸运了。他独身一人在上海租界行走,没有随同,也没有事先掌握关于禁止随地大便的规定,以致在马路上大便,还被巡捕发现,遭到拘捕。在会审公廨作出判决以后,道出了不知上海租界法制的真相,并对上海租界法制传播产生的漏洞直言不讳。“老爷何不多出告示,此明明欺我初来上海之人。”可见,上海租界的法制传播很重要,会对进入租界的华人对法制的态度产生不一样的影响。没有受到传播的,易抵触,如“北人”;受到传播的人,易接受,如“嘉兴”人。

另外,华人的性格也会对中国租界近代法制的态度发生作用。中国地广,差异大,而且这种差异往往会集中在人的性格中表现出来。北方人和南方人就是这样。这正如林语堂在《北方与南方》一文中所言:“南方与北方的中国人被文化纽带连在一起,成为一个民族。但他们在性格、体魄、习俗上的区别之大,不亚于地中海人与北欧日耳曼人的区别。”⑬鲁迅等:《北人与南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9年版,第5 页。有关北方人与南方人性格的具体差别,鲁迅有过表述。他说:“据我所见,北人的优点是厚重,南人的优点是机灵。但厚重之弊也愚,机灵之弊也狡。”⑭张品兴:《国民性面面观》,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9年版,第60 页。林语堂的表述更为充实一些,也更为具体一些。他说:“我们看到的是北方的中国人,习惯于简单质朴的思维和艰苦的生活,身材高大健壮,性格热情幽默,吃大葱,爱开玩笑。”“在东南边疆,长江以南,人们看到另一种人。他们习惯于安逸,勤于修养,老于世故,头脑发达,身体退化,喜欢诗歌,喜欢舒适。”⑮同前注⑬,鲁迅等书,第5 页。事例中的“北人”与“嘉兴”人所表现的不同性格与这些表述十分接近,可以说,此“北人”是中国北方人的典型,“嘉兴”人则是中国南方人的典型。当他们初次进入上海租界并同样遇到陌生的法制以后,其不同性格便表现得淋漓尽致了。面对巡捕房的巡捕和会审公廨的法官,“北人”还是用自己质朴简单的思维,坚持自己农耕生活中养成随地大、小便的习惯,固执地认为随地大、小便的合理性,甚至大吵大闹,不惜以身试法,以卵击石,最后被罚款了事,实在太“厚重”了。然而,那个“嘉兴”人则是另一种性格,他十分“机灵”,也表现出修养与世故。当友人告知其在上海租界随地大、小便要被罚款时,十分看重脸面,宁可多出钱,用钱消灾,以喝茶顺带去妓院小便的办法遵守了法制,以致平安无事。可见,他们的不同性格,也都对他们对上海租界法制的态度产生了影响。当然,这也可以改变。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宣传力度的加大和法制知识的普及,法律意识和素质的提高,人们的性格对法制的影响力也会减弱,守法将成为广大公民的一种共同义务。上海租界的后期,像“北人”的这类案件就十分少见了。

四、对中国租界法制的不同态度会产生不同的行为及其结果

人的态度是人们对事物的一种看法,属于主观因素。这种主观因素又往往会对人的行为及其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从人的行为及其结果中往往能发现其态度。态度不同,其行为及其结果也往往不同,尤其是对法制的行为及其结果。因为法制只容忍合法行为,不容忍非法行为,不仅如此,还会惩罚非法行为。人们对中国租界法制的态度也是如此,往往会对其行为及其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事例中的“北人”和“嘉兴”人就是这样。

1.华人的态度不同其行为与结果也不同

“北人”对上海租界法制的抵触态度,产生了违法行为并受到司法追究的结果。他从不知这一法制开始,违反了禁止随地大便的规定,但是在被巡捕拘捕并“令罚洋释出”以后,则转为抵触的态度。“其人不服,吵闹不休。”于是,对他的处理开始升级,由司法审判来做最后的断定。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北人”仍然坚持华人的农耕习惯,对上海租界的近代城市法制抱有抵触态度。“其人复大辩曰:‘难道上海人都是一肚子屎,从不大便?’”法官当场给予解释,“官曰:‘非禁汝大便,大便自有坑厕,但不应在马路上耳’”。判决之后,他仍然没有彻底改变抵触的态度,还说“上海人腹中能存得许多粪,我熬不住也。”最后,“官命逐出”,他只得悻悻而走。这是一个非常尴尬的结果。一个华人,刚进入上海租界不久,就因违法而被罚款,与巡捕、法官不欢而散,心里肯定不好受。

“嘉兴”人的结果则不相同,尽管他付出了更多的钓鱼代价,但却避免了违法的尴尬。他在友人告以上海租界禁止随地小便的规定以后,采取了接受这一法制的态度,不再随地小便,而去积极寻找解决尿急的办法,“其人曰:‘洋钱事小,颜面攸关,然尿涨腹中,急不能禁,奈何?’”最后,他如愿以偿,只是多花了些钱而已。因为,到妓院去喝茶,顺带小便的花费要2 元,是罚款数额2 角的10 倍。“今日小便一场,值洋两元”,虽然多花了钱,可是免去了违法的尴尬。为此,“嘉兴”人与上海人的心情还不错,“缓缓而归,互相笑述”。这种接受上海租界法制的态度所产生的行为及其结果,与“北人”抵触上海租界法制的态度所产生的行为及其结果相比,差之千里。

就整个上海租界而言,华人对租界法制的态度以接受为多。自从1853年华洋杂居以后,上海租界里的华人居民越来越多。⑯马长林:《上海的租界》,天津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34 页。据有数字记载的统计,他们的总人数越来越多,占租界总人数的绝大多数。1930年时上海租界的总人口是1,442,675 人,华人占了1,393,864 人,即97%。⑰邹依仁:《旧上海人口变迁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90 页、第141 页。可以想象,如果上海租界的华人都不接受上海租界法制,都抵制这一法制,其法制既不可能长期被基本施行,也不可能形成近代的城市秩序和面貌。事实已经证明,上海租界法制对上海近代城市建设具有引领和保障作用,是建成这个近代城市的基础条件之一。正因为有了这种法制,上海这座近代城市才逐渐建立起来,运作下去,以致成为一个东方的国际大都市,被称为“东方纽约”。⑱王立民:《上海租界的近代法制与近代社会》,《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 期。

2.中国租界的恶法理所当然地长期被广大华人所抵触

当然,也不是中国租界的每个规定都会得到华人的接受,少数恶法会被华人长久抵触。这种抵触是一种正义的表现,与对良法的抵触不同。上海英租界外滩公园关于“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规定就是如此。这个公园是上海最早的近代公园,它的地理环境也不错,三面环抱黄浦江,风景独特。⑲上海通社:《上海研究资料》,上海书店1984年出版,第473 页。可是,它在建成、开放前期,就公布告示,作出游园规定,其中就有歧视华人的内容,即“华人与狗不得入内”。“外滩公园是跟以后所造的几个公园一样,不许华人入内,甚至门口挂着极侮辱中国人的牌子。”这种情况要到1928年才得以改变,那时的上海英租界已经发展为公共租界,华人也可以入园了。“直到1928年起,华人才可以到公共租界各公园去玩,只要购买门票。”⑳同前注⑲,上海通社书,第481 页。这里所指的“极侮辱华人”的内容就是指“华人与狗不得入内”。这是一种恶法,具有歧视性内容的恶法,因此它理所当然地长期遭到华人的抵触,广受批评。早在1889年就有一些华人商人表达了抵触的态度,提出尖锐批评。他们认为:“其地当为中国土地,经费亦多出自中国人民,而中国人民不得入园一步,实为不平之事,对吾个人固为侮辱,于国家尊严尤有大损!”㉑蒯世勋等:《上海公共租界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38 页。进入20 世纪以后,这种抵触状态丝毫没有减弱,批评仍在继续。1918年有位华人教授来到上海租界,看到外滩公园门口的这一告示,上面还写着“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此时的他,“陡然地止步了,瞪着这块牌子,只觉得全身的血似乎都涌向了头部”。㉒姜龙飞:《上海租界百年》,文汇出版社2008年版,第246 页。这种抵触态度和批评一直在持续,到1927年还有人作了表达。郑振铎在1927年的第4 卷《文学周报》上发表了《上海的公园问题》一文,文中专门讲到这一点。知道这一规定,看到华人不让进公园,他说:“我当时把肺肝都气炸了!我们的地方我们不能走,那真是太可笑的笑谈了!”㉓倪墨炎:《名人笔下的老上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 页。其实,千千万万的华人都持有这种态度,只是他们并未把自己的这一抵触态度用文字表述出来,流传至今罢了。

表达这种抵触态度的还有一些群体事件。“小车工人抗捐事件”是其中之一。㉔参见熊月之:《上海通史》(第3 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209 页。小车即是独轮车,一人在后方推行,走街串巷,十分方便。可是,上海租界当局一再不合理地提高车捐,以致小车工人无可奈何,用抗捐来对付这种恶法。这种抗捐行为和酿成的事件也反映出上海租界华人对租界法制的一种抵触态度。1871年的车捐每月为200 文,1878年增加到435 文。1888年还要增加到1000 文。这大大超出小车工人的承受能力。有人经过计算后认为,每车每月的车捐在400 文已到极限,因为工人的生活“已极困苦”。现要提高到1000 文,工人根本无法承受。在经多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2000余名小车工人只得集会,要求免增车捐。这遭到巡捕的镇压,但是工人们不屈不挠,最后上海租界决定暂不加捐。9年以后的1897年,上海租界又一次提出要把车捐提高到每月每车635 文,并从4月1日起执行。此日,租界内的小车工人以罢工抵制新捐,上海租界同样派出巡捕进行镇压,还在北京路桥堍与工人发生冲突。4月4日,数千名小车工人再次聚集外滩,进行示威,反对增捐。示威队伍行进到广东路时,又遭巡捕镇压,两名工人被捕,更多的人受伤。工人们更为不平。上海租界的小车工人,多无长技,家里常无隔夜之米,往往因家乡闹灾而流落到上海谋生,靠推车糊口。上海租界却一再提高车捐,以致他们无法忍受,恶法性质暴露无遗。经过不断地抗争与协商,最终于同年6月这一事件才得以平息。解决方案是:一方面,适当增加小车运费;另一方面,则是每车每月捐增100 文,另100文不由工人负担,而由业务帮助补贴解决。这一事件虽是一种较为极端的事件,但与法制联系在一起,凸显出上海租界的华人对租界恶法理所当然的抵触态度。

随着中国进步力量和革命的发展,政治活动越来越多,在上海租界里面召开政治性会议不可避免。中国的进步力量利用上海租界与华界的不同环境和条件,就选择在租界召开一些进步的政治性会议。这遭到了上海租界的反对和阻碍。早在1920年上海租界就颁行了取缔政治性会议的“条例”。此条例规定,未经租界许可,不得在租界内召开“政治性会议”;如要召开此类会议,必须“至少于48小时前到捕房请求必要之核准”等等。㉕王立民:《上海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 页。这种阻碍中国进步力量和革命发展的恶法与中国历史发展的洪流相违背,必然遭到中国人民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的长期反对,政治性会议不断在上海租界举行。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二、四次代表大会都在上海租界举行,上海租界成为中国共产党早期多次召开代表大会的地点。中国共产党在上海租界召开的其它政治性会议就更多了。

五、结 语

对待事物的态度是一种主观心理。它一方面是这一事物客观存在的反映,没有这一事物,也不会产生对其的态度;另一方面持这种态度的主体还会受到自身各种因素的影响。这种因素比较广泛,包括了生活习惯、对行为规则的认知、经济条件、生长地域、性格、饮食方式等等。这些自身因素往往会影响到对待事物的态度,以致对待同一事物就会产生不同的态度。对待中国租界法制的态度也是如此。同是进入租界的华人,面对的是同样的租界法制,就会产生不同的态度,或是抵触,或是接受。抵触者往往演变为违法,接受者则为守法。对法制的态度不同造成了实施法制的不同。然而,法制是一种强制性较强的行为规则,违反以后要受到应有的制裁,因此不同的态度又会引起不同的结果。违法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守法者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今天,中国正在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为了使中国尽快实现自己的法治建设目标,有必要充分关注各类群体对中国法治的态度,采取适当的对策。首先,立法时要重视民众的态度,充分考虑大家的承受能力。立法是个公开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重视了解各种群体对新订法律的态度,充分考虑到大家的承受能力,使制订的法律能为多数人所接受,而不抵触,避免法不责众的情况产生。其次,要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更要重视法制的统一性,以维护法制的权威与严肃性,也有利于法制在全国的施行。各地都要坚持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同时也可以在与中央的法律保持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各地法制建设的需要,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总之,要把法制的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再次,法律制定以后,要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法律的实施,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这就需要宣传,以使大家接受、守法而不抵触、违法。最后,要严格行政执法、司法,树立法治的权威。通过严格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来树立法治的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使一些具有抵触态度的民众能从法治中吸取经验与教训,转变态度,逐渐接受法律,融入守法队伍。这一切最终是为了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幸福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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